(1)旅行社應當維護旅遊者的合法權益。為此,旅遊團向旅遊者提供的境外旅遊服務信息必須真實可靠,不得虛假宣傳。此外,為了防止旅遊團以低於成本的價格招徠遊客,旅遊團還必須履行旅遊起步價不得低於成本價的義務。
(二)旅行社經營境外旅遊業務,應當與旅遊者簽訂書面旅遊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旅遊合同還必須明確約定起止時間、行程、價格、交通標準和違約責任。這裏需要指出的是,我國《合同法》規定:“法律、法規規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在境外旅遊合同中,如上所述,合同必須以書面形式訂立。旅遊合同壹經簽訂,旅行社應當按照旅遊合同約定的條件為旅遊者提供服務。同時,包價旅行社應當保證其提供的服務符合保障旅遊者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遇有可能危及旅遊者人身安全的情況,必須向旅遊者作出明確說明和明確警示,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害的發生。
(三)組織旅遊者出國旅遊,應當選擇在目的地國家依法設立、信譽良好的旅行社(以下簡稱境外接待社),並與其訂立書面合同,方可委托其承擔接待工作。因為,按照旅行社的慣例,國內旅行社壹般都是招徠並組成旅遊團,出境後由目的地國家的旅行社接待。所以選擇海外合作旅行社很重要。直接關系到旅遊團能否順利完成出國遊。組團社選擇在目的地國家依法設立的信譽良好的旅行社,並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是法定義務。
(四)包價旅遊社應當安排領隊陪同旅遊團。所謂領隊,是指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導遊證的人員。因為旅遊團隊出境後,在語言、風俗習慣、行程安排、相關手續等方面存在諸多不便。所以,組長是必不可少的。從某種意義上說,他是旅遊團隊的組織者和指揮者。為方便旅遊者識別領隊,《中國公民出國旅遊管理辦法》第十條、第十四條規定,領隊參加旅遊團必須佩戴導遊,按照約定的旅遊行程安排旅遊觀光活動;在帶領旅遊者旅遊、參觀過程中,應當對可能危及旅遊者人身安全的情況向旅遊者作出明確說明和明確警示,並按照旅遊團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害的發生。《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旅遊團隊在境外遇到特殊困難和安全問題時,領隊必須及時向組團社和我國駐所在國使館報告”。另壹方面,領隊所屬的旅遊團在接到領隊報告後“應當及時向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和公安部門報告”。旅遊者在國外停留時,領隊應當及時向其所在旅行社和中國駐所在國使領館報告。
針對個別領隊的不良行為,為保護中國遊客的合法權益,《中國公民出國旅遊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領隊不得與境外接待社、導遊及其他向旅遊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串通,欺騙、脅迫旅遊者消費,不得向境外接待社、導遊及其他向旅遊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索要回扣、傭金或者收受其財物。
(5)《中國公民出國旅遊管理辦法》第十壹條規定:“旅遊團組織的旅遊團隊,應當通過對該國開放的口岸整體入出境。”即壹般情況下,為防止滯留或其他突發情況,旅遊團應在完成旅遊行程後整體出境,整體入境。但如果旅遊團出境前已經確定需要組團入境,包價旅遊機構應提前向出入境口岸邊防檢查站或省級公安邊防部門備案,以便旅遊團順利入境。出境後確定旅遊團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組團入境的,領隊應當及時通知組團社,組團社應當立即向有關出入境邊防檢查站或者省級公安邊防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