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釋(1)請參閱:請參閱。在過去,當妳向報紙發表聲明時,妳表達了妳的敬意。下面的“偷”也是對上面的致敬。天後:武則天(624-705),本名趙,文水(今山西省文水縣)人。655年(李誌勇會徽唐高宗六年),立為皇後,李治在世時參與朝政。後來李旦做了“聖帝”,改名叫周,在位16年。李哲復辟後,被尊為“澤天皇帝”,後人稱為武則天。(2)通州:唐代的州名,管轄範圍相當於陜西省的大理、合陽、韓城、澄城、白水等縣。古:縣名,今陜西省渭南縣。(3)縣官趙世貞:當時的縣尉。(4)陳子昂(661-702):字於波,子洲射洪(今四川射洪縣)人。武侯為右拾穗時,為諫官。jīng(jρng):表彰。呂:裏弄之門。(5)過:錯,不當。(6)禮儀:封建時代道德和行為規範的總稱。(7)刑事處罰:濫用刑法。是皮疹。(8) jiàn:超出自己的職責。(9)制度:制定和規定。(10)姚安:審判定罪。(11)原文:推論。結束:原因。(12)州牧:州的行政長官。(13) hoodwink:掩蓋。(14)戴天:把天空舉在頭頂,意味著和妳的敵人生活在同壹個世界。《禮記·曲禮尚》:“父之仇,傅與* * *穿天。”(15)枕頭哥:帶著武器睡覺。(16)傑然:堅定的眼神。自制力:自我控制。(17)謝誌:跟他道歉。(18)齊(qiàn):斷層。(19)伊(qiāng):殺人。(20)貝ào:桀驁不馴。相反,相反。敖,囂張。(21)州代碼:國家法律。(22)《李周》:又名《周官》,《周官經》,儒家經典之壹。內容是整理周王室官制、戰國時期各國制度等史料。(23)轉隸人員:周朝官方名稱。(24)《春秋公羊傳》:即《公羊傳》,是解釋《春秋》的三大傳記之壹(另外兩部傳記是《春秋左氏傳》和《春秋谷亮傳》)。舊題是戰國時齊、的弟子所作,相傳是其曾孫壽所作。(25)推刃:自相殘殺。[1]
據我所知,漢武帝死後,通州下角縣有個叫許的人。其父徐爽被縣尉趙世元所殺。最後,他親手殺死了他父親的敵人,並向政府投降。當時的諫官陳子昂建議判處其死刑,同時表彰其在家鄉的行為,並要求朝廷“將這種待遇編入法律法規,使之成為國家的壹項永久的法律制度”。我個人認為這樣做是錯誤的。聽說禮的根本作用是防止人鬧事。如果說兇手不能逍遙法外,那麽任何壹個兒子為了給父母報仇而殺了不該被視為敵人的人,都必須被處死,不能被赦免。刑法的根本功能也是防止人鬧事。如果說不能讓兇手逍遙法外,那麽任何誤殺人的官員也必須被處死,不能被赦免。他們的基本作用是相同的,但他們采取不同的方式。表彰和執行不能同時給壹個人。把可以表彰的人處死,叫亂殺,就是濫用刑法太多了。表彰應該處死的人是玩忽職守,破壞禮儀制度太嚴重了。如果把這種待遇作為刑法的準則,傳給後代,那麽追求正義的人就不知道前進的方向,想避免禍害的人就不知道如何站立和行動。這能作為法律嗎?聖人制定禮法,是深入研究事物的真相來規定賞罰,根據事實來決定賞罰,但也不過是禮刑結合而已。當時如果能考察案件的真偽,查明是非,追究案件的起因,那麽刑法和禮儀制度的適用就能明辨了。為什麽?如果許的父親沒有犯法律規定的罪行,趙世元殺死他只是出於個人的怨恨,發揮他作為官員的威望,殘酷地懲罰無辜的人。國家官員沒有處理趙世元的罪行,執法人員也沒有過問此事。他們上上下下互相欺騙庇護,對申訴的呼聲充耳不聞。而許卻能夠以容忍戴天誌的仇恨為奇恥大辱,時刻牢記為父報仇為禮。他用盡全力用武器刺進敵人的胸膛,用禮貌堅定地克制自己,即使死了,他也不覺得遺憾。這恰恰是遵守和追求禮貌的行為。執法人員應該感到羞恥,向他道歉已經來不及了。有什麽理由處死他?如果許的父親確實犯了死罪,趙世元殺了他,那就不是犯法,他的死也不是官殺,而是犯法。法律可以可恨嗎?憎恨皇帝的法律,殺害執法人員,是壹種抗命和越軌的行為。為了嚴格遵守法律,這種人應該被逮捕並處死。為什麽他反而應該受到表揚?而且,陳子昂的奏章還說:“人必有子,子必有父母。因為愛親人而互相殘殺,誰來拯救這混亂的局面?”這是對儀式的模糊理解。禮儀制度中所說的怨,指的是委屈、傷心哭泣、無法表白;並不意味著妳犯了法,被用身體處死來贖罪。而所謂“他殺了我爸媽,我就殺了他”,就是不問是非,欺軟怕硬,威脅弱者。違背聖賢教誨是不是太過分了?《李周》說:“調人是負責調解民怨的。任何以禮貌的方式殺人的人都不允許對被謀殺者的親屬進行報復。如果他想報復,他會被判死刑。如果有人反過來殺了對方,全國人民都會把他當成敵人。”這樣的話,怎麽會發生妳愛妳愛的人,妳殺了對方?《春秋公羊傳》說:“父無辜被殺,子報仇是可以的。父親違法被殺,兒子報復。這是相互仇殺的做法。這樣的報復無法根除相互仇殺的禍害。”現在如果用這個標準來判斷趙世元殺了許的父親,許殺了趙世元,那就符合禮儀了。而且,不忘父仇是孝順的表現;不怕死,這是義的表現。許能做到不逾越禮的範圍,盡孝心,為義而死,那他壹定是壹個明事理,深諳聖賢之道的人。明白事理、知聖賢之道的人,會把王法當成自己的敵人嗎?然而,就議案發言的人認為應該判處死刑。這種濫用刑法,破壞禮儀制度的建議,是不能作為法律制度的,這壹點是很清楚的。請將我的意見附在法令上,並頒布之。今後凡審理此類案件,不應再按以前的意見辦理。以上我想表達壹下我的看法。[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