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價值人民幣200元以下的食品、服裝、服飾、工藝品、普通手表等生活用品,以合理數量為限。
2.普通香煙400支;或者100雪茄;或者500克煙絲,只能帶壹個入境。
3.12度以上酒精飲料2瓶(每瓶限0.75升)。
4.電視機、洗衣機、冰箱、照相機、錄像機、音響、錄音機、摩托車等。、以及其他價值在人民幣500元以上人民幣65,438+0,000元以下的生活用品。
境外人員在境外每居住6個月(180天),可選擇上述所列項目之壹免稅,最長可連續免稅4年;因經濟援助項目或勞務承包出國人員。
在國外居住滿6個月(180天)後,可以選擇上述物品中的壹項免稅;在國外停留時間不足6個月的短期或臨時人員,每年首次入境可選擇壹個稅種。
5.普通電子琴,普通相機,打字機等。以及其他價值人民幣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生活用品。普通出國人員、因經濟援助項目或承包勞務出國人員、短期或臨時出國人員攜帶物品的規定同第四條。
6.描述:
(1)貨物的價值應按照到岸價格確定。
②上述第4、5項所列項目在壹年內不得重復帶入同壹品種。
(3)臨時出國人員多次出國時間不得累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邊防檢查條例》:
第二十七條
邊防檢查站根據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秩序的需要,可以對出入境人員攜帶的行李、物品和交通工具攜帶的貨物進行重點檢查。
第二十八條
出入境人員和交通工具不得攜帶或者變相攜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秩序的違禁物品;攜帶或者變相攜帶違禁物品的,邊防檢查站應當扣留違禁物品,對攜帶違禁物品的運輸工具負責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九條
任何人不得非法攜帶屬於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出境;非法攜帶屬於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的,由邊防檢查站予以沒收,對攜帶者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處理。
第三十條
出境、入境人員攜帶、托運槍支、彈藥,必須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到邊防檢查站辦理攜帶、托運槍支、彈藥手續;未經許可,不得攜帶或者托運槍支、彈藥出境或者入境。
擴展數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邊防檢查條例》: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邊防檢查站有權限制其活動範圍,進行調查或者移交有關機關處理:
(壹)涉嫌持有他人出境入境證件的;
(二)涉嫌持有偽造、變造的出境入境證件的;
(三)國務院公安部門、國家安全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通報有犯罪嫌疑人的;
(四)涉嫌危害國家安全、利益和社會秩序的。
第三章運輸工具的檢查和監護
第十六條
出境、入境交通工具離開或者到達口岸時,必須接受邊防檢查。運輸工具的入境檢查應在第壹個到達港進行;出境檢查應在最後壹個離境港進行。在特殊情況下,經主管機關批準,也可以在許可的場所對運輸工具進行出入境檢查。
第十七條
運輸工具負責人或者有關交通部門應當將出境、入境的船舶、飛機、火車的出發和到達時間、經停地點以及所載人員和貨物,提前報告有關邊防檢查站。
運輸工具到達口岸時,船長或者其代理人必須向邊防檢查站申報從業人員和旅客名單;列車長和其他交通工具負責人必須申報從業人員和乘客人數。
第十八條
對運輸工具進行邊防檢查時,負責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在場,協助邊防檢查人員進行檢查。
第十九條
出境、入境交通工具必須在中國境內按照規定的航線和航路行駛。未經許可,外國船舶不得停靠不對外開放的港口。出境交通工具從出境檢查到出境檢查,入境交通工具從入境到入境檢查,未經邊防檢查站許可,不得上下人員、裝卸物品。
第二十條
中國船舶需要停靠外國船舶的,船長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向邊防檢查站申請辦理停靠手續;未辦理手續的,不得擅自依賴。
第二十壹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出境、入境運輸工具,邊防檢查站有權實施監管:
(壹)對進出港口的列車、外國船舶和中國客船,在出境後、出境前、入境後、入境前和檢查過程中進行檢查;
(二)火車和其他機動車輛在遠離邊防檢查站的地區行駛時;
(三)外國船舶在中國內河航行期間;
(四)邊防檢查站認為需要監護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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