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萬不要讓貸款人是擔保公司什麽的。它會故意讓妳違約,然後把妳的車拖走。如果妳以後不付款,車就不會還給妳。這時候妳的首付沒了,車也沒了,但是妳必須繼續還貸。不還就還了。
二、抵押貸款金融知識
抵押是民商事活動中壹種古老而重要的債權擔保形式,那麽妳對抵押貸款了解多少呢?以下是我整理的房貸金融知識內容,供大家參考和了解。希望妳喜歡!
抵押貸款金融知識
壹、如何理解保障?
擔保是指在經濟金融活動中,為防範債務人違約所產生的風險,減少資金損失,債務人或第三人以財產或信用提供履約擔保或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以確保債權實現的壹種經濟行為。根據《擔保法》第壹條的規定,為促進融資和商品流通,保障債權的實現,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定本法,是對《擔保法》立法目的的規定。根據這壹規定,擔保是保證債權實現的制度,擔保的核心功能是保證債權的實現。正是因為擔保具有保障債權實現的功能,才能促進融資和商品流通,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
根據擔保法的規定,法定擔保方式有五種,即保證、抵押、質押、定金和留置權。在信貸業務中,擔保方式主要有三種:保證、抵押和質押。(定金和留置權的具體定義是基礎知識。讀者可以自行參考《擔保法》的相關規定。)
二、貸款擔保的作用和局限性
(壹)貸款擔保的作用
信貸機構面臨的最大風險是借款人的違約風險。擔保措施被廣泛用作分散風險的重要手段,擔保制度是保證債權實現的重要制度。如果債務人到期不能清償債務,債權人可以通過貸款擔保使債務順利清償。通過設置擔保措施,可以有效保證貸款的安全性。擔保措施作為第二還款來源,是對第壹還款來源的補充。當借款人的第壹還款來源出現問題時,信貸機構可以通過主張擔保權實現債權。貸款擔保通過確保借貸關系的安全,極大地促進了資金借貸和融資的發展。沒有擔保,市場和信用的發展就會成為壹句空話。
此外,如果設置了擔保措施,壹旦借款人違約,債權人可以根據合同行使抵押權、質權或要求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在借款合同履行過程中,借款人總會有履行合同的壓力。因此,擔保措施可以有效增加借款人的違約成本。借款人違約成本越高,還款意願越強。
(二)貸款擔保的局限性
除上述功能外,保障措施也有壹定的局限性:
第壹,擔保措施不能代替對借款人信用狀況的評估。
壹般來說,壹筆正常的貸款取決於兩個因素,借款人的還款能力和還款意願,其中還款能力是客觀因素,還款意願是主觀因素,兩者缺壹不可。為了有效評估借款人的還款意願和還款能力,我們需要對借款人進行調查和了解,壹般會要求客戶提供相應的擔保。但就擔保而言,它只是第二還款來源,信貸機構應關註第壹還款來源,關註借款人的第壹還款來源,關註借款人的現金流和持續經營能力。擔保措施不能代替對借款人信用狀況的評估。
很多信貸機構和客戶經理都有壹個錯誤的認識和想法,認為有充足的抵押物或者有實力的擔保人擔保貸款就是安全的。這種想法是非常錯誤的。優秀的客戶經理必須摒棄這種想法。與擔保方式相比,客戶經理應著眼於企業自身的經營狀況和可持續發展能力,重點關註借款人的第壹還款來源和現金流,尤其是小微企業貸款。
第二,不保證能收回貸款。即使能追回來,也要耗費大量的人力物力。
實踐中,當涉及到擔保權的實現時,處分抵押物或要求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往往並不順利。因抵押物被查封而導致抵押物長期無法變現,擔保人不配合的情況非常普遍,尤其是通過司法程序,往往耗費大量人力物力,耗時較長。作為信貸機構,從業人員應該清醒地認識到,貸款擔保行業不壹定保證貸款安全。
三、擔保評估要點
(1)擔保概述
保證是指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擔保是指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為債務人履行債務而向債權人作出的壹種擔保。這是典型的PICC,也是典型的約定擔保。擔保的優勢在於:壹是設立和簽訂合同簡單;第二,保證責任延伸至保證人的全部財產;三是行使方便,可以要求保證人直接承擔保證責任。該保證的不足之處在於:壹是債權人對保證人的財產不享有優先受償權;二是保證人可以同時為多個債權人提供保證,所有債權人地位平等;第三,保證人的財產隨時可能發生變化,可能喪失代償能力。壹般來說,在貸款業務中,企業法定代表人或實際控制人的連帶責任保證必不可少,但很少作為唯壹的安全保障措施。
(二)擔保的評價要點
分析擔保時,請註意以下風險點:
1,保證人主體資格必須合格。
《擔保法》對保證人的主體資格沒有特別的限制。根據《擔保法》第七條規定,“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為保證人。”我們需要重點關註壹些不能成為擔保人或者被限制為擔保人的主體。根據《擔保法》及適用解釋的規定,不能作為擔保人實施擔保行為的主體包括以下幾種:
(1)未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家機關;
(二)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幼兒園。包括學校、幼兒園、醫院、廣播電臺、電視臺等。;
(三)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
(4)未經書面授權的企業法人分支機構,必須經總公司授權,並在授權範圍內提供擔保。
值得註意的是,區分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能否作為擔保人有兩種不同情況:(1)公益性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比如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不允許充當擔保人。這些機構是以公共服務為目的而設立的,是公益性和非營利性的。因此,這些機構不應違背其宗旨,參與經濟活動,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
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營業執照或者從事國家政策允許的經營活動的機構、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這種組織不是以公益為目的而成立的。很多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也開展壹些經營活動,有自己的經濟收入。還有壹些事業單位實現了企業化管理,自負盈虧。具有從事擔保活動的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可以作為擔保人。因此,以從事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或者社會組織為保證人的,在沒有其他導致保證合同無效的情形下,其簽訂的保證合同應當認定有效。
2.分析擔保人的代償能力。
作為第二還款來源,擔保人的代償能力是最基本的要求。信貸機構應調查了解擔保人的資產、負債、收入和費用情況,分析擔保人的資產是否易於變現。對擔保人的評估方法與對借款人的評估方法相同。擔保人的現金流、或有負債、信用評級等財務狀況的變化,直接影響其擔保能力。
3.了解擔保人的信譽
擔保也叫信用擔保。保證人以自己的名譽和名下的財產為他人債務擔保。保證人的到期賠償主要看他的賠償意願和賠償能力。信貸機構除了審查擔保人的代償能力外,還應對擔保人的信譽進行調查了解。信貸機構可以通過交流和外部訪問調查了解被擔保人的信用狀況。
4.綜合分析擔保人對借款人的“約束”能力。
設立擔保人會增加借款人的違約成本。當借款人不能按時還款時,擔保人作為第二還款來源,不得不代為償還貸款本息。擔保人之所以願意為借款人提供擔保,是因為與借款人之間往往存在“關系”。除商業擔保公司外,借款人的擔保人主要是其親友、上下遊客戶、其他社會關系等利益相關者。這些“關系”可以約束借款人,有效提高借款人的還款意願。
信貸機構在評估擔保時,應關註擔保人與借款人之間的關系,找出擔保人為借款人提供擔保的原因。實踐中,擔保人與借款人的關系大致可以分為以下幾類:純業務(擔保公司與借款人)、關聯企業、企業間互保、上下遊客戶、親友等。
5.註意擔保的方式。
擔保分為壹般擔保和連帶責任擔保兩種方式。《擔保法》第十七條明確規定了壹般擔保,是指當事人在擔保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的壹般擔保。壹般保證人享有訴前抗辯權。所謂訴前抗辯,是指壹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尚未審理或仲裁、債務人財產未被依法強制執行之前,可以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約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對於信貸機構來說,選擇聯保更有利。
四、抵押擔保評估要點
(1)如何理解抵押?
抵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以抵押財產作為擔保而不轉移其占有的壹種法律形式。其中,債務人或提供財產擔保的第三人為抵押人,抵押權人即債權人享有的權利為抵押權。抵押權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了擔保債務的履行,不轉移對該財產的占有,而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債權人就該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按照當事人的約定實現抵押權。由此可見,抵押權是壹種優先受償權,是抵押權人對財產所有人或第三人直接享有的權利。
(2)常見的抵押物有哪些?
根據我國《物權法》第二百八十條的規定,可以抵押的財產包括:
(1)建築物及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4)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和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和航空器;
(六)交通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的其他財產。
根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六十五條規定,下列財產抵押的,可以申請不動產抵押登記:
(壹)建設用地使用權;
(二)建築物和其他地上附著物;
(三)海域使用權;
(四)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五)在建建築物;
(六)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的其他不動產。
建設用地使用權或者海域使用權抵押的,該海域上的土地和建築物、構築物壹並抵押;以建築物、構築物抵押的,該建築物、構築物占用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和海域使用權應當壹並抵押。
《物權法》第壹百八十四條規定,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權;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依法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及其他公益設施;
(四)所有權和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監管的財產;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3)抵押擔保的分析與評價
1.抵押物必須按照法律法規允許買賣和抵押。即抵押物必須屬於《擔保法》及相關法律明確規定可以抵押的財產。抵押權的實現方式有三種,折價、拍賣和出售。無論哪種方式,抵押物的所有權都會發生變化。為了實現抵押權,必須交換抵押物。因此,必須按照法律法規允許抵押物買賣和抵押。
2.抵押物必須是特定的財產。設定抵押時,應查看抵押物登記證明,註意抵押物的性質、坐落、合法取得、產權清晰、存在等事項。
3.分析抵押物估值是否合適,抵押率設定是否合理。抵押物的評估價值是壹個非常核心的問題,信貸機構應采用合適的方法對抵押物進行評估,並設定合適的抵押率。
4.分析抵押房產的價格是否穩定。好的抵押物市值比較穩定,不容易貶值。
5、分析抵押財產是否易於拍賣和變現。因為抵押物是對第壹還款來源的補充,當借款人的第壹還款來源不足以償還貸款本息時,只能通過處置抵押物來償還貸款本息。是否容易實現是壹個很重要的因素。
6、是否辦理抵押登記。
關於抵押權的登記效力,有登記要件說和登記對抗說兩種觀點。登記要件原則是指抵押的設立除了當事人之間存在抵押合同外,還必須進行登記,否則不具有抵押設立的效力;登記對抗是指抵押權的設立只需要當事人之間達成抵押協議。但是,它不會對第三方產生可信度。如果我們想對抗善意第三人,我們可以登記抵押。我國采取登記要件主義,登記對抗主義為輔。
根據《物權法》第壹百八十七條的規定,當事人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建築物及其他土地附著物、建設用地使用權、在建建築物、荒地的承包經營權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於登記時設立。未經登記的,抵押權不發生效力。
根據《物權法》第壹百八十八條和《擔保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當事人以法律規定的強制登記以外的財產抵押的,可以對抵押物進行登記,也可以不進行登記。是否辦理抵押財產登記,由當事人自願決定。抵押財產是否登記不影響抵押權的設立。抵押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抵押權自生效之日起設立。但這種未經抵押登記的抵押,其效力只存在於抵押合同當事人之間,不產生公信力,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無論抵押物是什麽,建議辦理抵押登記,取得抵押權,取得對抗第三人的效力。
動詞 (verb的縮寫)質押擔保的分析要點
質押分為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動產質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轉讓給債權人占有,並以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或者當事人約定實現擔保權時,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其中,債務人或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轉讓的動產為質押物。動產質押法律關系所產生的權利就是質押。權利質押是以所有權以外的可轉讓財產權利作為質押權利的標的,擔保債權的壹種擔保方式。質押可分為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
(壹)動產質押
動產質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轉讓給債權人占有,並以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或者當事人約定實現擔保權時,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其中,債務人或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轉讓的動產為質押物。動產質押法律關系所產生的權利就是質押。
(二)權利質押
權利質押是以所有權以外的可轉讓財產權利作為質押權利的標的,擔保債權的壹種擔保方式。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質押:
1.匯票、支票和本票;
2.債券和存單;
3.倉單和提單;
4.可轉讓的基金份額和權益;
5.註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可轉讓的財產權;
6.應收賬款;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質押的其他財產權利。
三、有哪些基本的金融知識?
金融市場(en:Financialmarket)公司金融(en:CorporateFinance)金融工程(en:FinancialEngineering)金融經濟學(en:FinancialEconomics)投資(en: Investment)貨幣銀行(en:Money),銀行和經濟學)國際金融(en:InternationalFinance)金融(en:PublicFinance)保險(en: insurance)數理金融(en:MathematicalFinance)金融計量經濟學(en:Financial Economi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