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通知全文
為進壹步支持創業投資發展,現就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人有關稅收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壹、稅收政策的內容
(壹)公司制創業投資企業直接投資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以下簡稱初創期科技型企業)滿兩年(24個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資額的70%抵扣股權持有滿兩年當年公司制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扣除不足的,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
(二)有限合夥創業投資企業(以下簡稱合夥創業投資企業)以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初創期科技型企業滿兩年的,合夥創業投資企業的合夥人按以下方式處理:
1.法人合夥人可以按照對初創科技型企業投資額的70%從合夥創業投資企業扣除法人合夥人的收益;當年扣除不足的,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
2.個人合夥人可以按照對初創科技型企業投資額的70%從合夥創業投資企業扣除個人合夥人的經營收入;當年扣除不足的,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
(三)天使投資人以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滿兩年的,轉讓初創科技型企業股權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額,可按投資額的70%扣除;當期抵扣不足的,可以在以後取得初創科技型企業股權轉讓應納稅所得額時結轉抵扣。
天使投資人投資多家初創科技型企業的,對已辦理註銷清算的初創科技型企業投資的70%尚未全部扣除的,天使投資人轉讓其他初創科技型企業股權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額,可以自註銷清算之日起36個月內扣除。
二、相關政策條件
(壹)本通知所稱初創科技企業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在中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註冊並實行查賬征收的居民企業;
2.接受投資時,員工人數不超過200人,其中本科以上學歷員工不低於30%;總資產和年銷售收入不超過3000萬元人民幣;
3.接受投資時成立時間不超過5年(60個月);
4.投資接受時及投資接受後2年內未在境內外證券交易所上市;
5.在投資受理年度和下壹納稅年度,研發支出總額占成本支出的比例不得低於20%。
(二)享受本通知規定稅收政策的創業投資企業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在中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註冊設立並接受查賬征收的居民企業或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且不是被投資初創型科技型企業的發起人;
2.符合《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發展改革委等10部門令第39號)或《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關於創業投資基金的特別規定,按照上述規定完成備案並規範運作;
3.投資後2年內,創業投資企業及其關聯方持有被投資的初創期科技型企業的股權合計比例應低於50%。
(三)享受本通知規定稅收政策的天使投資人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不屬於被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的發起人、員工或其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兄弟姐妹,下同),與被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不存在勞務派遣關系;
2.投資後2年內,本人及親屬在所投資的初創型科技企業中的持股比例合計不超過50%。
(四)享受本通知規定稅收政策的投資僅限於向被投資的初創科技型企業直接支付現金取得的股權投資,不包括轉讓其他股東的股權。
三。管理事項和管理要求
(壹)本通知所稱R&D費用範圍,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科技部關於完善R&D費用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9號)等規定執行。
(二)本通知所稱職工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人員。職工人數和資產總額按企業接受投資前12個月的平均數計算,不足12個月的,按實際月數計算。
本通知所稱銷售收入包括主營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年銷售收入指標按企業接受投資前12個月的累計數計算。不足12個月的,按實際月數計算。
本通知所稱成本包括主營業務成本、其他業務成本、銷售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
(三)本通知所稱投資額,按照創業投資企業或天使投資人對初創科技型企業的投資額確定。
合夥創業投資企業合夥人對初創科技型企業的出資額,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合夥創業投資企業對初創科技型企業的實繳出資額和合夥人對合夥創業投資企業的出資比例計算確定。合夥人從合夥創業投資企業取得的收入,按照《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合夥企業合夥人所得稅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計算。
(四)天使投資個人、法人創業投資企業、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法人合夥人、被投資的初創型科技型企業按規定辦理優惠手續。
(五)初創科技型企業接受天使投資人個人投資滿兩年後已在上交所、深交所上市的,轉讓企業股份時,按照現有限售股的有關規定執行,未抵扣的投資在稅務清算時計算抵扣。
(六)享受本通知規定稅收政策的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對所投資企業是否符合初創科技型企業條件有異議的,可向所投資企業主管稅務機關提出,要求其提供相關資料。對向納稅人提供虛假信息、違規享受稅收政策的,按照稅收征管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理,並納入失信納稅人名單,按規定實施聯合懲戒措施。
第四,實施時間
本通知規定的天使投資個人所得稅政策自2065年7月1日起執行,其他政策自2065年7月18+0日起執行。實施之日前2年內發生的投資,實施之日後投資已滿2年,且符合本通知規定的其他條件的,可適用本通知規定的稅收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