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派出所有權對刑事、治安案件進行偵查、調查(以前派出所沒有刑事偵查權,現在大中城市基本都有),制作卷宗,請求上級機關法制部門拘留。處罰決定由上級機關下達,交給辦案派出所,然後立即向嫌疑人宣布。因此,整個調查和宣布最終裁決的過程都是由警察局進行的。妳以為派出所宣布拘留,其實是派出所宣布的。
派出所的罰款權限是50元人民幣,不是妳說的500元。超過50元的需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請註意,超過50元的罰款不適用當場處罰,必須經過程序處罰。也就是說,雖然是51元的罰款,但是需要做詢問筆錄、走案、傳喚證明、等法律文書,甚至還要填寫預審辦公室的審查表。所以,51元罰款的法律程序,和壹般的治安違法處罰壹樣復雜。
故意傷害或者毆打他人的案件,不適用行政處罰法,只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刑法。
4年齡在16以下不代表可以不受處罰。被拘留的初中生16周歲以上,案件屬於治安案件的,可以治安拘留。拘留七天以上的,罰款200元左右。未滿16周歲的,可以從輕處罰。從輕處罰並不像朋友說的那樣,意味著可以回家自我教育。處罰較輕意味著治安案件的裁決不會得到執行。孕婦、哺乳期婦女、70歲以上老人、殘疾人都有較輕的情節,但所謂較輕,基本上就是裁決不會執行,不會回家睡覺。不執行裁決,意味著還有汙點,但妳不能進籠子。似乎唯壹既不決定也不執行的就是精神病。
艾滋病、乙肝、肺結核等傳染病可以拘留執行。吞食刀片、碎玻璃、鋼板、打火機等異物的嫌疑人,在被帶出醫院後,仍被執行死刑。
5治安管理處罰法低於第82條第1款第2項。治安傳喚最長為24小時。也就是說,孩子24小時在派出所是合法的。
如果使用工具,必須要求“故意傷害”。不用工具,就壹定要求“打人”。區別很大,因為半年內第二起治安案件的“故意傷害”是可以勞動教養的——最長的行政處罰可能是壹年,也可能是幾個月。
有很多初中生被按故意傷害罪刑事拘留,被檢察院法院批捕判刑。記住,警察不是上帝,不會對所有人都寬容。
回答妳的問題
1民事糾紛“當場”毆打他人、故意傷害等行為,必須調解兩次。但是註意,當場,是因為糾紛發生後,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不被認定為壹定的糾紛。民事糾紛的調解筆錄可以不做,只要留下雙方的“協議”。因為調解是雙方自願達成的,賠錢,賠禮道歉等。不是由警察決定的。在中國,所有糾紛的經濟賠償只有法院有權裁決。警察無權命令誰陪,給誰多少錢。如果警察這樣做,是違法的。很多人說警察要從他那裏給我1000元。其實這麽說的是壹個無知的人,因為如果警察有這個權利,妳完全有可能陪他到1000元,對吧?
2警察不吃不喝是必要的。這個證據要麽是口頭的,要麽是證據,就像孩子拿著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和法醫出具的淤青鑒定打架壹樣。妳可以去他們的上級部門投訴,也可以去當地人民法院自己起訴。
3在派出所24小時是傳喚的時間,不是拘留的時間。拘留由當地拘留所執行。
不執行裁決的汙點肯定會留壹輩子,抹不掉。
多說兩句不好聽的話,父母是懂法律的,拘留壹個毆打他人,故意傷害他人的嫌疑人,不僅僅是張著嘴拘留妳。做壹份兩人毆打兩人的公安案卷,需要寫八份筆錄,兩個當事人,兩個嫌疑人(有時四個),至少兩個旁證,兩個被抓的警察,每份都在五份以上。少了45張紙。到案後有四種情況,入院登記表兩份,家屬電話聯系表兩份,審查表兩份,法醫鑒定表壹份,行政處罰批準表兩份,傳票兩份,行政傳票批準表兩份,延期傳票批準表兩份,等等。大概有90-120頁的文件。
妳看,這些是由2-4名警察在24小時內完成的。
妳壹般早上8點上班,但是妳的孩子不準時8點打鬧。即使準時8點有打架,這2-4個警察也要到第二天8點才能把案子辦完。但是第二天8點要上班怎麽辦?
基於此,妳覺得警察是腦子有問題還是有問題?說個混球,妳以為警察就這麽舍得拘留妳的孩子玩嗎?哪個警察會對走在路上的不認識的人這麽感興趣?誰不想讓妳調解?調解只需要寫壹張紙。說白了,肯定是沒完沒了的要錢,打人的壹方無論如何也不會陪。法律意識高,法律知識太有限!沒有人會逃脫法律的懲罰,也不是因為這個人是妳的孩子就應該受到法律和警察的憐憫。違反法律必然會受到懲罰。
另外提醒壹下,警察只是做治安決定,如果對方要求賠償,可能要等法院傳票。如果不想被法院傳喚,就找對方要求賠償。以前很難說警察像土匪壹樣貪婪敗類,但現在至少在大中城市,拘留就是拘留,多說無益。武斷的行政復議,武斷的投訴,因為現在警察裏沒人願意拘留別人,任何法律程序都比壹個發達國家復雜得多,尤其是美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