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司法是通過訴訟解決糾紛的活動,而行政執法是不用訴訟的。“訴訟”的本義是既有訴又有辯,是解決糾紛的活動。它有壹套嚴格的程序保障當事人充分辯論的權利,最後法院會根據是非曲直做出裁決。相比之下,行政執法活動相對簡單,雖然需要作出是非判斷,但往往無法給當事人提供充分的程序和辯論機會。
第二,司法是具有終審權的活動,而行政執法不具有這種功能。司法機關的終審權是只有法院才能擁有的國家權力。雖然行政執法具有裁決是非的功能,但如果當事人不服行政裁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通過訴訟程序得到最終解決。雖然法院的最終裁決可能與行政裁決壹致,但現代法治理論認為,只有法院按照嚴格的訴訟程序作出的裁決才能被認為是公正的。這就引出了“正義是社會正義的最後壹道防線”的說法。現代法治理念之所以要確立和強調司法最終解決原則,並不是說司法解決的結果最終壹定要比行政解決的結果更加公正,而是說公正是按照包括公開審理、辯護、撤訴、上訴等壹系列程序來判斷是非的壹種方式,具有聽無不言的特點。因此,與行政解決相比,它能最大限度地保護糾紛當事人的權利,最大限度地給予他們維權和救濟權利的機會。正是在這個意義上,正義本身包含著公平正義的價值取向。
司法公正是司法機關司法活動中體現的公平正義。司法所蘊含的公平正義不等於這壹價值的必然體現。司法作為解決糾紛、判斷是非的方式,是解決問題的過程,也是司法機關的執法活動。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機關在解決糾紛時所體現的公平正義原則的符合性。因此,司法中蘊含的公平正義需要通過司法機關的公正執法活動來體現。司法公正,包括司法活動的結果和過程,都應堅持和體現公平正義原則。具體來說,司法公正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壹是司法機關對當事人作出的裁決或處理結果是公正的;二是訴訟活動過程對相關人員公平,或者訴訟參與人在訴訟過程中受到公平對待。因此,司法公正包括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
司法公正是司法活動的根本要求和最高標準。司法之所以具有解決糾紛的功能,主要取決於兩個不可或缺的因素:壹是司法裁判應當具有強制執行力;第二,司法判決應該公正。如果裁判沒有強制執行,糾紛當事人可能不會執行自己的判決結果,糾紛可能難以平息,裁判也就變得沒有意義;如果裁判不公正,就不可能讓人信服,也不可能真正平息糾紛,或者即使強制當事人執行不公正的裁判結果,也可能引發新的糾紛。由於司法判決被賦予了國家強制執行的性質,無論司法判決的結果是否公正,當事人都會被迫接受。如果司法不公,實踐第壹,司法公正是民主法治的重要組成部分。如今,和諧社會應該建立在民主和法治的基礎上。根據科學發展觀的要求,發展不僅僅是經濟增長和效率,而是包括民主和法治在內的社會的全面發展。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是我們黨的治國方略。其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司法公正是這壹基本要求的應有之義。從這個意義上說,和諧社會壹定是法治社會,法治社會壹定要維護司法公正。法治社會的重要特征之壹就是在全社會確立法律高於任何個人或組織的權威,確立法律至上的意識和觀念。只有這樣,才能保證依法辦事,實現依法治國方略。公平正義是法律的最高價值,法律也是公平正義的象征。司法公正對法律至上觀念的形成和維護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司法機關通過公正執法,可以清晰地向人們展示什麽行為是合法的,什麽行為是不受法律保護的,人們可以從中獲得壹種穩定的行為預期,並在此基礎上形成尊重和遵守法律的心理,從而充分發揮法律的裁判和引導功能。人們對法律的尊重和支持,必然會進壹步維護法律至上的權威。另壹方面,如果司法過程和結果不公正,人們不僅會懷疑司法機關的權威,還會動搖尊重法律的觀念,從而影響法律權威和法治社會秩序的維護。
第二,司法公正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重要內容。正是因為司法作為社會正義的最後壹道防線,具有維護公平正義的功能。所以,如果正義是公正的,即使社會存在不公正,也可以通過正義來糾正和補救。
實際上等於對糾紛當事人的人身、權利、財產的侵犯和掠奪,是對公平正義價值的嚴重損害。因此,司法活動合法性的關鍵在於司法公正。具體來說,司法公正對維護公平正義的作用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