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其看花,不如看怪書”。這篇文章不僅形式優美,還收錄了《權利的鬥爭》、《契約的死亡》、《契約的再生》、《私法中的人》、《私人在法律實現中的作用》、《合同損害賠償中的信賴利益》六部名著。經典的力量是亙古不變的,多種經典融合於壹爐,真的是“強大到化不掉”。我不禁佩服我朋友的水平。因為這篇文章並沒有我想象中的法學書那麽枯燥,相反,我對大師縝密的文字,深刻的推理,澎湃的激情,嚴謹的邏輯印象深刻。總之,這篇文章中隱字隱句的精妙,讓人心曠神怡,研究起來沒有痛苦;其嚴密的邏輯和深刻的法律分析,讓人壹覺醒來,頓悟。
說實話,剛開始看這篇文章的時候,我覺得“爭取權利”更像是壹個空洞的概念或者口號。雖然很刺激,但畢竟很理想化,像壹具沒有血肉的骷髏。就像葉林說的,在經理做了壹件事之後,我才真正體會到“爭取權利”這個詞是多麽的刺激和沈重。
舉個簡單的例子,記得之前看新聞說壹個人為了2元錢的地鐵票糾紛花了2萬多,最後贏了雙倍罰款4元。當時我只是覺得這個人有病。但是,看了《為權利而鬥爭》這本書,我明白了他的行為的意義:他的行為不僅僅停留在壹個沖動的人(訴訟律師)即使實際上要付出很高的代價也傾向於另壹方的層面,而是根植於他受傷的法律感情。這裏的訴訟和鬥爭不再是純粹的利益計算問題,而是違法侵權帶來的倫理痛苦。“原告為維護自己的權利不受卑鄙的蔑視而提起訴訟的目的,不是微不足道的標的物,而是崇尚人格本身及其法律情懷的理想目的。與這個目的相比,訴訟帶來的壹切犧牲和痛苦對權利人來說都是微不足道的——目的補償手段。”我真的理解為什麽葉林要把“不容忍無法無天”放在“不做無法無天的事”之前。通過對比,我可以聯系到人們對惡勢力的普遍妥協,對腐敗的“情有可原”,對憤怒的無力。不禁感嘆我國國民性之弱,希望有更多像他壹樣的人固執地堅持原則,要求壹個解釋。但是,有時候,棉花隊這種難以置信的固執的委托人,我不得不懷疑是否要為“爭取權利”劃清界限,至少要符合現有的合理法律,適可而止,以免徒勞無功。因為有時候,適當的放棄權利可能會帶來更好的後果。
人們對《為權利而鬥爭》的欣賞,似乎僅限於“為權利而鬥爭”這壹命題,以及對法律情懷和執法者的探討,而不涉及呼喝對當時德國法律缺陷的批判。在我看來,這是最讓我受益的部分。如果說以前的葉林是在為權利人向較低層次的侵權人開炮,那麽在本書第六章《現代羅馬法與權利的鬥爭》中,葉林將批判的矛頭指向了現存的法律,強烈抨擊了它的兩個根本性錯誤。這種批判無疑是最有現實意義的,因為立法的錯誤和缺陷無疑會給權利帶來更普遍、更致命的傷害,而與惡法的鬥爭是“為權利而戰”的高級形式,更為根本。“國家的權利是保護人民的權利。現在人民的權利和感情受到國家權力的侵犯,人民就會放棄法律途徑。這是必然的!”
例如,將非法等同於證據中缺乏同意。證據的要求之壹是合法性。我國司法解釋規定,未經對方同意非法錄音錄像取得的證據不能使用。在這裏,“非法”和“未經同意”是劃等號的,只要沒有同意就視為非法。但問題是,未經同意為什麽違法?除了少數侵犯隱私的情況,債權人未經同意錄音錄像確認債權存在並不違法,也能證明案件事實。為什麽不能作為證據?如果說過去法律為了保護弱勢債務人而傾斜了法律的天平,那麽我們來反思壹下,在信用危機的現代中國社會,究竟是債權人還是債務人處於優勢?從“借錢的是叔叔,要錢的是孫子”這句話可以看得很清楚:現在楊白勞翻身做了主人,黃世仁成了借錢後令人嘆服的可憐蟲。因此,在債權地位優越的今天,如何加強對債權人的保護成為立法的重點,從《合同法》對債權人代位權和撤銷權的規定可見壹斑。而程序法堅持“違法=未經同意”的立法,不利於保護債權人。如果嚴格的債權人在放款時不打欠條,事後又無法通過電話錄音證明,得不到法院的保護,確實是債權人的災難,債務人的僥幸。這樣的規定是對債務人寬容的濫用,是對債權人利益的公然漠視,會使債務人對法律失去信心,轉向自救,導致犯罪。我聽說過壹個案例,壹個債主因為私錄不被法院采信,討債失敗而被抓。他壹怒之下,雇傭黑社會成員綁架債務人,逼其寫下欠條,因此鋃鐺入獄。這裏不能只怪債務人法律意識淡薄。看來法律本身也要審查是否對債務人過於偏袒,對債權人過於苛刻。此外,有學者指出,這壹等式也違背了國際慣例,是對“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誤解。這壹規則通常只適用於刑事審判,不適用於民事訴訟中的私人證據保全。在西方,只要私自保存證據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所取得的證據即使有違法因素也可以使用。在民事訴訟中,采取“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如果公民私自制作的錄音錄像不被認定為證據,直接限制了當事人舉證的資源,降低了當事人保全證據的權利,所以很多事實無法證明,債權人的利益得不到保護。
再如,我國民事訴訟法對間接證據的適用規則研究甚少,實踐中經常使用。民事訴訟中意見證據的適用規則要求應該不會像刑事訴訟中那樣嚴格,不需要形成不間斷的證據鏈,但是要證明到什麽程度呢?主要證據規則應該如何適用?毫無疑問。這恰恰證明,民事訴訟法研究中缺乏理論對司法實踐的指導作用是壹種不良現象。此外,為了加強對債權人的保護,有必要進壹步研究和完善間接反證的適用、舉證責任的合理分擔、財產保全程序、債權人的代位權和撤銷權。
所以,也正因為如此,我們要學會運用法律,敢於“爭取權利”。我相信,只要我們每個人都有這個信念,我們的法律就會更加完善,我們的國家就會更加強大!
1872 3月11葉林教授在維也納法律協會發表了題為《為權利而鬥爭》的演講,該演講後來被寫成了壹部短篇小說。就像這本書的標題壹樣,作者號召我們每個人去爭取權利,他主張鬥爭是合法權利的事業。這本書不僅對法律人和非法律人意義深遠,也值得我們每個人認真閱讀。
鬥爭不是法律權力的陌生人,而是法律權力的手段。壹切合法權利都必須通過鬥爭從反對它的人那裏贏得。經過人們不懈的鬥爭,人類歷史上的法律經歷了從奴隸制法律到封建制法律再到資本主義法律和社會主義法律的過程。作者認為“法律是吞噬自己孩子的撒旦,法律只有與自己的過去決裂,才能使自己年輕”。的確,法律在人類歷史上的發展和演變,離不開鬥爭、競爭,更離不開暴力和血腥的場面。作者把法律的誕生比作壹個人的誕生,通常伴隨著劇烈的陣痛。有人認為我們爭取權利就要考慮值不值得,純粹是利益問題。在作者看來,興趣不是唯壹應該考慮的因素。如果把利益作為唯壹的因素,那麽無利可圖或者打起來的成本高於打起來的成本,人們是不會去做的。但事實上,我們知道這是壹個非常狹隘的說法。網上有這樣壹則新聞:壹張價值2.5元的火車票在使用日期前壹天到火車站退票時,火車站收取2元退票費。因認為火車站收取的退票費數額不符合國家相關規定,西北政法大學大三學生拉程琳將陜西省Xi鐵路分公司客運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對方返還多收的退票費1.5元。或許這樣的例子還有很多,但我不想壹壹列舉。我只是想通過例子說明,利益並不是壹個人權利鬥爭中唯壹應該考慮的因素。在筆者看來,權利之爭已經上升到人格問題,即權利之爭是權利人對自己的義務。並且作者還認為權利是道德自我維護的義務——完全放棄這種義務就是道德自殺。在我看來,爭取我們的權利確實是我們的義務。如果我們不願意爭取自己的權利,特別是當我們被國家機關侵犯的時候,如果我們不反抗,更有可能是沒有人權。現實中可以看到,我們的權利人保護自己權利的意識不足,在受到國家機關侵害時不會反抗。在他們的頭腦中,包含著永遠贏不了與官員鬥爭的錯誤觀念。試想,如果我們每個人都不願意爭取權利,而只是采取壹種無所謂的態度,那麽我敢肯定,總有壹天,我們的統治者會變得更加專制。這時候我們要主張權利,就成了無休止討論的事情。作者把放棄個人權利比作有人在戰場上逃跑。大多數人打仗的時候,某個人的逃跑不壹定會對戰局產生影響,但是當越來越多的人不願意打仗的時候,情況就會越來越糟,抵抗的重擔就會落在剩下的人身上。這樣的戰爭最終註定要失敗。同樣,爭取權利的鬥爭也是團結的鬥爭。我們不能放棄我們的權利,鼓勵敵人的勇氣和囂張氣焰,增強他們的實力,因為那樣會使我們的負擔越來越重。就像這樣,筆者認為權利人對權利的主張也是對集體的義務。權利人行使和實現自己的權利是壹種義務和使命,但如果不實現,他放棄的不僅僅是自己的利益,而是整個身體的利益。
國家可以為了壹平方公裏的土地開戰。如果單純從利益角度權衡,是不夠的。戰爭帶來的摧殘,給人民帶來的各種傷害,絕不是壹平方公裏土地所能承受的,但為了自己的主權和尊嚴,我們還是會反抗。這個道理就是,人爭取權利是壹樣的。但實際上,在實現我們爭取權利的道路上,是坎坷的。比如請願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言論自由權、知情權等公民權利。安丁原事件充分表明,我們的請願者被剝奪了甚至投訴其權利的機會。雖然最終扳倒了壹個丁原,但我認為壹個安丁原的倒臺對我們上訪者申訴權利沒有任何意義,因為在它的背後,有無數像壹個丁原壹樣抓捕上訪者的黑機構。說起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也許這是與廣大人民群眾關系最密切的政治權利,但在實施上,無異於壹紙空文。前不久,我看到壹則新聞,江西女農民工劉萍競選全國人大代表被拒。起初,根據法律,她有資格參選,但後來,支持她參選的人和劉萍本人都接受了采訪,後來,她說劉萍沒有資格參選,因為支持她的人不夠。最後甚至被有關部門認為事件是由國外反華勢力控制的。我們不禁感嘆,我們的民主在哪裏,憲法和選舉法中的選舉權在哪裏?這恰恰說明我們基層勞動者在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上得不到真正的保障,只是把權利停留在紙面上。先說言論自由權。我曾經看到過壹個圖片,壹雙看不見的手壹只手罩著記者,另壹只手罩著律師。我們知道這兩個職業在壹個法治國家是非常重要的。但事實上,我們的記者被塞住了嘴,說不出話來,我們的律師更被指控。最後說壹下知情權。毫無疑問,服務型政府應該將政府信息公開,讓我們的公眾有知情權。讓人無法忍受的是,中海油隱瞞了多起漏油事件,更荒謬的是辯稱主觀上從未想過隱瞞。最近的溫州動車追尾事故,在沒有給出事故原因的情況下,辯稱車體被埋是為了更好地救人。不僅如此,還把事故歸咎於雷公。在盲目追求高發展,不顧老百姓生命安全,生命如此廉價的背後,連我們的公眾都被剝奪了知情權。這些具體權利與我國公眾的經濟、政治和文化生活密切相關。為什麽我們國家可以用壹平方公裏的土地對抗外國,剝奪我們爭取自己權利的可能?在壹個官官相防,官僚主義濃厚的國家,“只準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可以說是做得淋漓盡致。但是,我們知道,我們不能放縱自己放棄權利,因為這也是我們的義務。雖然小小的壹份力量可能不足以改變整個結局,但在壹個個努力的過程中,我們壹定能感染更多的人提高自我保護意識。創意的每壹小步都有深刻的意義。不難想象,當我們的公權得到更好的落實,我們的國家會變得更有勇氣,這體現在我們的公眾相信我們的國家的前提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