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沖區;
2、城鎮中的居民區、文教科研區、醫療區等人口密集區;
3、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劃定禁入區;
4.國家或者地方法律法規規定需要特殊保護的其他區域。
本辦法發布前已建成並位於上述區域內的畜禽養殖場應當限期搬遷或者關閉。
二、“禁養區”相關政策通知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2015 65438+10月1新環保法明確指出,國家采取有利於節約和循環利用資源、保護和改善環境、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使經濟社會發展與環境保護相協調。
在新法的威懾下,畜牧業進入環保高壓期,從被罰款整改到被關停拆遷。
2.畜禽規模養殖汙染防治條例
6月14日+10月1日生效,2065438。作為我國首個專門針對畜禽養殖汙染防治的國家規範性文件,明確了綜合利用是解決畜禽養殖廢棄物汙染問題的根本途徑,為規模化畜禽養殖廢棄物汙染治理指明了壹條可持續發展之路。明確了禁入區域的劃分標準、適用對象(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獎懲措施。
3.水汙染防治行動計劃
2065438+2005年4月16日發布,又稱“水十條”,計劃到2020年,全國水環境質量實現階段性改善。
明確要求科學劃定畜禽養殖禁養區。2017年底前,禁養區畜禽養殖場(小區)和養殖專業戶要依法關閉或搬遷,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地區要提前壹年完成。
4.生態環境保護“十三五”規劃
國務院近日印發《“十三五”生態環境保護規劃》(規劃),提出到2020年,生態環境質量總體改善。
《規劃》提到,要大力推進畜禽養殖汙染防治。劃定禁止建設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的區域,加強分區分類管理,推進全縣畜禽養殖廢物資源化汙染防治。集約化養殖區將實行糞便集中處理和資源綜合利用。2017年底前,各地區要依法關閉或搬遷禁養區內的畜禽養殖場(小區)和養殖專業戶。大力支持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的標準化改造和建設。
環保部釋疑:“無養殖區”不等於“無畜禽區”
壹些地區在劃定和清理“禁養區”時,對“禁養區”的概念產生了誤解,主要表現為在劃定的“禁養區”內實行“全面禁養”,即在劃定的區域內不得飼養生豬或其他畜禽,現有養殖活動壹律限期清理。這是對相關法律法規相關條款和表述的典型誤解,是漢語縮略語造成信息和概念傳遞的具體表現。
這裏簡單解釋壹下“禁養區”壹詞的由來。“禁止養殖區”是禁止建設養殖場、養殖小區的區域(即禁止建設省級人民政府規定規模以上養殖場所的區域)的簡稱,而不是禁止飼養豬、雞等畜禽的區域。相關表述最早見於《畜禽養殖業汙染防治管理辦法》(國家環保總局令第9號)(2001)第七條“禁止在下列區域建設畜禽養殖場:……”;後來《畜牧法》(2005年)引用了這個概念。第四十條規定“禁止在下列區域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條例》引用了《畜牧法》的表述。
可見,相關法律法規中並未出現“禁養區”壹詞,所指的區域也並非不允許養豬的“禁養區”。
小貼士!
面對困難,留給我們的是機會。只要我們抓住機會,致富和成功仍然存在。面對政府禁止養孩子,我們該怎麽辦?
1,跳出禁區
這是最好的出路!地方政府劃定了畜禽“禁養區”,農民不得跳過這條紅線。否則會受到處罰,更有甚者會直接導致拆遷。
2.完善標準化畜禽養殖場
在原有基礎上,在養殖規模、防疫、糞便處理、養殖日常管理等方面采用標準化方法,並達到壹定要求。
3.轉換
在國家相關政策出臺的同時,轉型是最好的出路。跳出純養殖,而是發展生態循環農業。
近日,農業部、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發出通知,從明年起重點推進區域生態循環農業項目建設,科學合理選擇生態農業循環模式,發展畜禽養殖廢棄物資源化利用,2065438-2020年建設300個左右區域生態循環農業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