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傳喚是壹個法律術語,是指司法機關通知訴訟當事人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出庭的壹種措施。
2.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九條的規定,“對於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指定的地點或者住處、單位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件。”
3.傳喚的目的是確保刑事訴訟有計劃地進行,案件得到及時處理。傳喚必須使用法定訴訟文書——傳喚證。
二、類別:
關於傳喚的時效,有必要區分刑事傳喚和治安傳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傳喚、強制傳喚的期限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強制傳喚的期限不得超過24小時。
2.《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三條第壹款規定:公安機關傳喚違反者後,應當及時詢問核實,詢問核實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復雜,依照本法規定可以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核實的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擴展數據:
傳票通知書:
1.需要傳喚違法嫌疑人進行調查的,經公安派出所或者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使用傳喚證(傳票)進行傳喚。人民警察在出示工作證件後,可以口頭傳喚當場發現的違法嫌疑人,並在詢問筆錄中註明違法嫌疑人的過程、時間和離開時間。
2.公安機關應當告知被傳喚人傳喚的理由和依據。
對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或者逃避傳喚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以及其他依法可以傳喚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可以強制傳喚。強制傳喚時,可以依法使用手銬、警繩等具有約束力的警械。
3.需要傳喚違法嫌疑人接受調查的,由公安派出所、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辦案部門或者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負責人使用傳喚證傳喚。
2018?2008年5月30日,甘肅皇臺酒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胡振平先生因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收到涼州區公安局傳喚證(涼公(支)虎子[2018]第50號)。
於5月318日9時被傳喚至涼州區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隊接受訊問。同時,公司收到相關取證通知書(涼州(支)調證字[2018]第048號),涼州區公安局向公司調取了該起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件的相關證據。
4.口頭傳喚:人民警察可以通過出示人民警察證對當場發現的違法嫌疑人進行口頭傳喚,並在詢問筆錄中註明違法嫌疑人的過程、時間和離開時間。?
5.強制傳喚是指對違反治安管理、出入境管理的犯罪嫌疑人和其他無正當理由可以依法傳喚的違法嫌疑人。
經公安派出所、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辦案部門或者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發出強制傳喚。強制傳喚時,可以依法使用手銬、警繩等具有約束力的警械。
2018165438+10月3日20時許,汪清縣公安局民警袁某某、張某某在長春火車站派出所與輔警王Xx出示季雪蓮擾亂單位秩序案傳喚證時,季雪蓮強行從民警袁某某手中搶走傳喚證,用手撕成壹團扔在地上。
以上事實,有季雪蓮的陳述、袁某某、張某、王Xx的自述材料、警官證、工作證、犯罪記錄材料、照片及撕毀的傳喚證原件予以證實。被告的行政處罰行為適用法律正確,處罰裁量適當。
因季雪蓮的行為已構成執行職務的障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壹款第二項、第二項之規定,被告人對季雪蓮進行處罰是正確的。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召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