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港口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港口機械管理工作。
港口(管理)局和地方港口管理機構港口機械管理的主要內容是:
(壹)貫徹國家有關設備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制定港口機械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定;
(二)管理本港區(長江幹線為港口管轄區)或行政區域內的港口機械行業,並負責監督、指導和協調服務。
(三)組織交流和推廣港口機械管理的先進經驗和維修新技術;
(四)組織港口機械管理業務技術培訓,組織國內外交流;
(五)參與特大港口機損事故的調查處理。第四條港口機械管理應當遵循“安全第壹、預防為主”和依靠技術進步促進生產發展的方針,堅持維護與檢修相結合、修理與更新相結合、專業管理與群眾管理相結合、技術管理與經濟管理相結合的原則。第五條港口機械管理是港口企業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港口企業應采取技術經濟措施,綜合管理港口機械,不斷改進和提高技術裝備質量,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態,充分發揮其效能。第六條港口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港口機械綜合管理體系,對港口機械的規劃、選型、采購(或設計、制造)、安裝、驗收、使用、維護、大修、改造和報廢實施全過程管理。第七條港口機械管理應當采用先進的管理方法和維修技術,實施以技術狀態為基礎的維修方法,逐步提高港口機械管理和維修的現代化水平。第二章管理第壹節分類與編號第八條港口機械分為起重機械、輸送機械、裝卸機械和特種機械四類。第九條港口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對港口設備進行統壹編號。序列號要標在機器明顯的部位,而且要清晰醒目。第十條港口企業應當根據港口機械在作業中的地位、投資成本、技術復雜程度和安全性等因素,采用先進的管理方法,實行分類管理。第二節規劃、選型和購置第十壹條港口企業應當根據生產發展需要和港口機械技術狀況,制定港口機械更新改造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第十二條港口機械選型應當遵循經濟合理、技術先進、滿足生產、安全可靠、維護方便、有利於管理、節能環保的原則。第十三條港口企業應具備完整的技術資料,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審批,並組織技術鑒定和驗收。未經鑒定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生產或使用。第三節驗收和交付第十四條港口企業應當對新購港口機械建立驗收程序,按照工作程序認真進行驗收,並寫出驗收報告。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五條新購港口機械驗收工作如下:
(1)根據合同和相關文件清點和檢查技術資料、附件、隨機工具和備件;
(二)根據有關技術資料檢查港口機械的技術狀況和性能。第十六條港口機械驗收合格後,應當建立《港口設備登記卡》,內容如下:
(1)名稱、型號和規格;
(二)產地或者工廠;
(三)廠房、動力、底盤、機械和固定資產數量;
(四)制造、購買和調試日期;
(五)規定的使用年限和總購置價值(原值);
(6)主要技術參數。
(7)主要圖紙目錄。第十七條新購港口機械在保修期內,屬於制造質量的故障和損壞,應及時進行技術鑒定和記錄,按有關規定進行修理、索賠或退貨。第十八條新港口機械投產前,必須制定相關的操作規程和維護保養規程,並建立單機技術檔案。第十九條對購置的二手港口機械或者技術改造後的港口機械的驗收,可以按照本節關於新購港口機械驗收的規定執行。第四節技術狀況分類和概況第二十條港口機械按技術狀況可分為四類:
I類:各零部件完好,零件磨損在允許範圍內,技術性能良好,保證安全運行和正常運轉。
第二類:非主要零部件、零部件不完整、非主要零部件磨損超過允許範圍,但對整機原有技術性能影響不大,維修後能安全運行。
三種:主要零部件損壞或磨損,原有技術性能下降,經常發生故障。
四類:主要零部件存在嚴重缺陷,已失去原有技術性能。
修理中的港口機械按修理前的類別進行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