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公共采購領域,有《招標投標法》和《政府采購法》兩部法律及其配套法規。在兩大法系中,關於“廢標”和“無效標”的規定,內涵不壹致或重疊,那麽如何正確區分和判斷這兩種標呢?今天競價網站整理了壹下他們的區別。讓我們看看是怎麽回事。
壹、拒絕投標
(1)概念:
拒絕投標沒有相關的法律定義。從字面上看,“不”是不同意、不贊成的意思,“決定”是決定、決議的意思。拒絕競標是指不同意繼續參與競標,或者對已經參與競標的過程表示不認可。同壹投標無效,被否決的投標的標的是符合法律規定的特定標的,而不是整個招標項目。否決投標發生在評標開始後,否決的主體是評標委員會。
(二)應當拒絕投標的情形。
《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評標委員會經評審,認為所有投標都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可以否決所有投標。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所有投標被否決的,招標人應當依照本法重新招標。”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壹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其投標:
(壹)投標文件未經招標人蓋章和單位負責人簽字的;
(二)投標聯合體未提交* * *與投標協議的;
(三)投標人不符合國家或者招標文件規定的資格條件的;
(四)同壹投標人提交兩份或者兩份以上不同的投標文件或者投標報價,但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備選投標文件的除外;
(五)投標報價低於成本或者高於招標文件確定的最高投標限價的;
(六)投標文件未響應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
(七)投標人有串通投標、弄虛作假、行賄等違法行為的。"?
第二,無效投標
(1)概念:
廢標是指投標供應商因招標文件某壹方面的法定情形之壹出現重大失誤,招標采購人和評標委員會認定其投標無效。
(2)投標文件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在資格和符合性檢查時將被視為無效投標:
1,未繳納投標保證金;
2.未按照招標文件要求密封、簽字或者蓋章的;
3.聯合體投標未附有聯合體各方的投標協議。
4、不滿足法律、法規和招標文件規定的其他實質性要求。
《建設工程招標投標辦法》中規定的無效投標文件包括:
1,投標文件未按規定格式填寫。
2.同壹招標項目在壹份投標文件中有多個報價的投標文件。
3、投標人名稱與資格預審投標文件不壹致。
4.只有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字,沒有單位蓋章的投標文件。
采購法律制度和招標法律制度對“無效投標文件”的規定基本壹致。
18號令第三十壹條第二款規定:“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後送達的投標文件為無效投標文件,招標采購單位應當予以拒絕”。
七部委發布的30號令第三十八條第二款和七部委發布的27號令第三十四條第三款規定:“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後送達的投標文件無效,招標人應當拒收”。
根據上述法律的規定,從嚴格意義上講,招標投標法律制度和采購法律制度中的“無效投標”是指招標行為不發生法律效力,因此法律將其提交的招標文件定義為“無效投標文件”。
招標法律制度中的“無效招標”是指無效的招標行為或活動,與采購法律制度中的“無效招標”基本相同。
最後,得出結論:
1.采購法體系中的“廢標處理”基本等同於招標法體系中的“廢標”,是指特定的投標文件被評標委員會否決,失去繼續參與評標或被推薦為中標候選人的資格。
2.采購法律體系中的“無效投標”和招標法律體系中的“投標文件被拒絕”是兩個不同的概念。
3.采購法體系中的“無效招標”基本等同於招標法體系中的“無效招標”,即招標行為或招標活動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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