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公司船員管理,不斷提高船員素質,保證送水;
壹、適用範圍:
(壹)、本公司的船員和本公司服務的所有借用工人;
(二)船員,是指按照規定通過船員註冊取得的船員服務;
二、船員通道:
(壹)、船員具備的條件:
1,年滿18周歲(船上實習、見習年滿16周歲;
2.滿足船員的健康要求;
3、經過船員基本安全培訓,並經海事管理機構考試合格;
(二)《XX公司船員管理辦法》
為加強公司船員管理,不斷提高船員素質,保障水上交通和航行安全,根據企業實際情況,制定本管理辦法。
壹、適用範圍:
(壹)本辦法適用於公司所有船員和為公司服務的所有借用船員。
(二)船員,是指按照規定通過註冊取得船員服務簿的所有人員,包括船長、輪機長、船舶駕駛員、輪機員、水手、船舶服務員、船舶電工、船舶清潔工以及在船舶上工作的其他人員。
二、船員通道:
(壹)、船員具備的條件:
1,年滿18周歲(船上實習、見習年滿16周歲);
2.滿足船員的健康要求;
3、經過船員基本安全培訓,並經海事管理機構考核合格。
(2)記錄(借閱)程序:
1,用人單位提出用工需求,報公司人力資源部;
2.申請人提供個人簡歷、船員服務簿、適任證書、學歷證書、市級以上醫院近期體檢表等相關材料,由公司人力資源部審核;
3.用人單位面試、遊泳測試、技能測試;
4.用人單位提出錄用條件和試用期工資,雙方協商後由用人單位提出是否錄(借)用的意見;
5.崗前培訓,簽收崗位操作標準書,跟班實習;
6.代客船長和用人單位做出評價,報總公司相關部門驗收(船舶駕駛員、輪機員、水手由公司安全技術部驗收,服務員由綜合管理部驗收);
7.壹個月內持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通知書》和《計劃生育資料表》到公司人力資源部辦理相關勞動用工備案(借用)手續。
8.進行三級安全培訓、職業道德、崗位規範和知識、勞動保護、職業衛生等教育。
三。就業條件:
船員在試用期內有下列情形之壹,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或者辭退他們。
(壹)隱瞞、謊報或者謊報個人資料,填寫的簡歷、婚史、計劃生育資料、員工自傳不真實的;提供虛假證書、學歷證書,弄虛作假的;故意隱瞞既往重大病史或慢性病、傳染病等。
(二)、實際操作或表現達不到《適任證書》要求,不能勝任本崗位工作的。
(三)、不服從用人單位的工作安排或生產指揮。
(四)未經用人單位批準,找人頂替上崗的。
(五)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或崗位職責,造成乘客投訴、公眾或媒體負面報道的。
(六)、安全、機損、服務、環保、衛生責任事故。
(七)、玩忽職守,違反本崗位操作規程。
(八)、玩忽職守,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害或經濟損失的。
(九)貪汙、挪用、盜竊門票或公款、購買舊門票等。
(十)、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四、船員培訓:
在船工作的船員應當按照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的規定完成相應的船員基本安全培訓和適任培訓。在客船、危險品船等特種船舶上工作的船員,還應當完成相應的專門訓練。
(壹)、船員培訓教育實行專業教學和現場實踐相結合,船員培訓教育類別:
1,三級安全教育,拿到“三級安全教育卡”;
2、遊泳測試培訓,領取《遊泳合格證》;
3、內河基本安全培訓,領取《船員服務簿》;
4、客船特殊崗位培訓,領取《內河船舶船員特殊培訓證書》;
5、船員晉升培訓,領取《海員適任證書》;
6、安全法規、規章制度、職業道德、操作規程、崗位規範、
應了解會議教育、勞動保護、職業衛生、消防、環境保護等。,並領取《XX公司安全教育培訓登記卡》(見附件2);
7.各種應急演習和訓練;
8、其他特種作業培訓。
(二)、培訓管理
1.各用船單位根據各時期的生產需要,提出培訓需求,報公司人力資源部。
2、船舶單位每月組織船員安全教育學習不少於兩次,同時建立培訓教育檔案。
3.公司每年都要對員工的培訓和教育做出預算安排。
(1)、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年度培訓和教育預算的安排和管理。(2)、經公司批準派遣船員參加晉級培訓,如晉級,要與公司簽訂培訓服務合同。
(3)、未經用人單位推薦或批準,參加船員晉升培訓,培訓期間的壹切培訓費和考試費均由船員本人支付。自行取得船員等級證書的,需由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人員編制和崗位要求進行認定,提出培訓費報銷或技能工資定級,經公司同意後與公司簽訂培訓服務合同。
(4)、如參加各種專項培訓未能通過理論或實踐補考,補考費用由員工支付。
動詞 (verb的縮寫)船員的職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員條例》,海員、船長必須自覺履行職責,行使相應的權利。
(1)船員在船上工作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1,攜帶港航部門規定的有效證件;
2、掌握船舶的適航性和航線的航行保障,以及有關航區天氣和海況的必要信息;
3.遵守船舶管理制度和值班規定,按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汙染的操作規程操作、控制和管理船舶,如實填寫船舶相關法律文書,按照記錄規則如實填寫航行日誌和輪機日誌,不得隱匿、篡改或者銷毀船舶相關法律證書和文書。按本崗位作業標準書執行;
4.參加船舶應急培訓和演練,根據船舶應急部署的要求,落實各項應急防範措施;
5.遵守船舶報告制度,及時報告任何險情、事故、保安事件或影響航行安全的情況;
6.在不嚴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況下,盡量救助遇險人員;
7.不得利用船舶私自載客載貨,不得攜帶違禁物品。
8.船員在航行中不得擅自辭職、休假或停職。
(2)船長在其職權範圍內發布的命令,船上所有人員必須執行。船長管理和指揮船舶時,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確保船舶和船員攜帶符合法定要求的證書和文件;海關導航信息;
2.制定船舶應急計劃並確保其有效實施;
3.確保船舶和船員在航行時適航和稱職,根據;保證船舶最低安全配員,保證船舶正常值班;;
4、海事管理機構關於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汙染的執行情況;指令,船舶發生水上交通事故或汙染事故,向海事;
5、船舶船員的日常培訓和考核,在船舶船員中進行;
比如在商業書籍中
1.確保船舶和船員攜帶符合法定要求的證書、文件和相關航行資料;
2.制定船舶應急計劃並確保其有效實施;
3.保證船舶和船員在航行時適航、稱職,按照規定保證船舶最低安全配員,保證船舶正常值班;
4、執行海事管理機構關於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汙染的指令,發生水上交通事故或汙染事故,向海事管理機構提交事故報告;
5.對船舶船員進行日常培訓和考核,並在船舶船員服務簿上如實記錄船員的服務資格和表現;
6.船舶進出、停泊或者離港,通過交通密集區、危險航區等區域,或者遇有惡劣天氣、海況,或者遇有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汙染事故、船舶保安事故等突發事件,應當在駕駛臺值班,必要時直接指揮船舶;
7.確保船上人員和臨時登船人員的安全;
8.船舶發生事故,危及船上人員和財產安全時,應組織船員和船上其他人員盡力施救;
9.棄船時,應采取壹切措施。首先要組織乘客安全離船,然後安排船員離船。船長應該最後離船。離船前,船長應指揮船員盡力搶救航海日誌、機艙日誌、油類記錄簿、電臺日誌、航海圖和本航次使用的文件,以及貴重物品、郵件和現金。
10.航行中,船長不得擅自辭職、離崗或停職。
11.船長在確保水上人身和財產安全、船舶安全和防治船舶水汙染方面擁有獨立決策權,並承擔最終責任。
(3)為履行其職責,船長可行使以下權力:
1,決定船舶的航行計劃,不符合船舶安全航行條件的,拒絕開航或續航力;
2.對船員用人單位或者船舶所有人發布的違章命令,或者可能危及有關人員、財產和船舶安全或者可能造成水域環境汙染的命令,可以拒絕執行;
3.發現引航員的操作指令可能對船舶航行安全構成威脅或者可能造成水域環境汙染的,應當及時予以糾正和制止,必要時可以要求更換引航員;
4.船舶遇險,嚴重危及船上人員生命安全時,船長可以決定撤離船舶;
5.當船舶的沈沒或者毀滅不可避免時,船長可以決定棄船,但除緊急情況外,應當報經船舶所有人批準;
6、對不稱職的船員,可責令其離開。
六、船員職業安全:
1.公司和船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工傷保險、醫療保險、養老保險、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險。借用船員應告知其在勞務公司或戶籍所在地勞動部門參加社會保險。
2、船員生活和工作場所,應符合國家船舶檢驗標準對船員生活環境、工作安全和防護的要求。
3、做好船員的勞動保護和職業健康工作,為船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並監督教育船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和使用。夏季高溫季節,要積極采取防暑降溫措施,做好通風、送風、排風、專人看護等防護措施。按照規定向船員發放高溫津貼或者防暑降溫飲料;組織船員定期進行健康檢查,防治職業病,建立船員健康檔案。
4.船員應執行勞動部門批準的周期為半年的綜合累積工時制,並保證船員每周至少休息壹天。船員在船舶作業中的工作時間應當符合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不得因疲勞上崗,保證船員有充足的精力工作。
5.建立和完善船員查詢系統。查詢系統包括員工的精神狀態、身體狀況、是否有酒後或生病後值班、船舶碼頭的設施設備是否正常等。,並要求值班人員親自簽字確認。代簽者視為無效(見附件3),後果由現場負責該項工作的人員承擔。
七、船員考核:
船舶使用單位每年應對船員的工作表現和崗位認知評估進行評價。考核內容分為專業技能實踐考核和專業技能理論考核(見附件4)。
晉升職務等級和職稱的船員,由用人單位根據其實際就業情況、工作業績評價、安全記錄、專業技能實際考核和專業技能理論考核情況(見附件5)提出,報總公司批準。
八、船員檔案管理:
各用人單位應建立健全船員檔案,做到壹人壹檔。船員檔案的內容應當包括:船員的基本信息、資格證書、任職資格、安全教育培訓、安全記錄、任職考核記錄、任職業績評價、健康狀況等。,並應根據各年的實際情況及時登錄和更新。
九、船員獎懲:
對工作突出、表現突出、有特殊貢獻、考核優秀的船員,公司將給予表彰和獎勵,職務晉升或工資提升。各用人單位可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自主確定各時期海員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以及各種獎懲制度,經職工代表大會或同級職工大會討論通過後,報公司備案。在正常工作時間內,支付給船員的工資不得低於XX市政府當年公布的最低工資標準。
公司將對違反操作規程、規章制度、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船員進行處罰。發生交通、生產、機損、服務事故或對用人單位造成負面影響的,按國家有關規定、《XXX公司員工獎懲規定》、《XXX公司安全事故責任追究辦法》及相關規章制度處理。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司有權依法解除或終止其勞動合同或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其中1-8項不予經濟補償:
1,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
2、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或經濟造成損害的。
丟失、貪汙、挪用、盜竊門票或公款,購買舊票;
3、經公眾投訴或媒體負面報道證實,給企業造成不良影響或經濟損失的;
4、上班時間未經領導允許,私自找人頂替崗位,經教育無效的;
5.發生壹起或多起安全事故或服務事故,或因安全、機器損壞、服務事故及其他事故造成經濟損失;
6.未經公司同意,探知、泄露公司商業秘密(包括統計數據、文件、軟件技術、客戶信息、公司業務操作技術和流程等相關資源和信息),從事與公司類似的業務或從事損害公司利益的經營活動。
7.如果在與我公司有競爭關系的公司兼職,必須賠償公司的經濟損失。
8.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其他法定情形;
9、因用人單位經營發生重大變化、撤銷或合並基層單位、撤銷航線、報廢車船、資產重組等。;
10,企業改革,組織和崗位調整或被上級或公司撤銷;或者這個崗位因為競爭上崗,不能勝任其他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