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闖紅燈被車撞了,車主壹般會承擔壹定的責任。車主完全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
(2)車主也有過錯的,車主和闖紅燈的人都要承擔責任,雙方根據過錯程度承擔責任;
(3)如果闖紅燈的壹方是故意碰撞被撞,車主完全不負責。
闖紅燈是指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等的行為。紅燈亮時,不準車輛通過,越過停車線繼續行駛。“闖紅燈”的引申義多用於描述超越現有規則或其他違反法律或道德規範的行為。
不管什麽原因,闖紅燈的違法行為都將受到法律的制裁。但路口的視頻設備每次采集闖紅燈違法信息也很謹慎,需要“三廳聯合聽證”。也就是說,壹輛車闖紅燈,會有三張照片為證。車輛越線前,越線進入路口後。“妳開車進路口,就能知道車輛是否在紅燈下強行通行。”據警方介紹,三張照片會清晰記錄車輛在紅燈時的位置移動。駕駛機動車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人行橫道,未減速的,處200元罰款;行人通過時未停車避讓的,罰款500元。輕微交通事故不實行“快賠”,造成交通擁堵的,處500元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和有關檢驗鑒定結論,及時作出交通事故認定,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基本事實、原因和當事人的責任,並送達當事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4條
發生交通事故賠償糾紛時,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第六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在道路交通事故發生中所起的作用及其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壹)因壹方過錯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負全部責任;
(二)因雙方或者雙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和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當事人對造成道路交通事故都沒有過錯。如果是交通事故,雙方都沒有責任。壹方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另壹方不承擔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
機動車信號燈和非機動車信號燈表示:
(壹)綠燈亮時,允許車輛通行,但轉彎車輛不得妨礙直行車輛和行人通行;
(二)黃燈亮時,已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可以繼續通行;
(3)紅燈亮時,禁止車輛通行。
在沒有設置非機動車信號燈和人行橫道信號燈的路口,非機動車和行人應當按照機動車信號燈的標誌通行。紅燈亮時,右轉車輛可以通行,不妨礙已放行的車輛和行人通行。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車輛、行人應當遵守交通信號;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的,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當在保證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機動車通過人行橫道時,應當減速行駛;當行人穿過人行橫道時,他們應該停下來讓路。機動車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時,應當避讓過馬路的行人。”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行人穿越交叉路口或者道路,應當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過有紅綠燈的人行橫道時,要按照紅綠燈走;在沒有交通信號燈、人行橫道的路段橫過道路,或者在沒有過街設施的路段橫過道路時,應當在確認安全後通行。”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事故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保險公司應當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壹)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壹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的過錯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壹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壹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壹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