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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慈善總會慈善基金會簡介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本會名稱為湖北省慈善總會,英文翻譯為湖北省慈善總會(簡稱HBCF)。

第二條本會是由熱心慈善事業的中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自願參加的全省性非營利性公益性社會團體。協會依法登記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第三條協會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公德,弘揚人道主義,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尊老愛幼,扶貧濟困,籌集慈善資金,開展扶老、扶幼、助學、扶貧等社會救助,扶助弱勢群體,促進社會公平進步。

第四條協會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湖北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監督和管理,接受中華慈善總會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本會住所為湖北省武漢市洪山區雄楚街399號。

第二章經營範圍

第六條本協會的業務範圍是:

(1)籌集捐款。籌集和管理符合協會宗旨的專項基金和各類慈善基金;接受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捐贈;接受國際、民間組織和臺灣、香港、澳門個人的捐贈;接受省民政廳委托的其他捐贈;開展其他合法的社會募捐活動。(2)扶貧。組織各種社會活動,幫助弱勢群體;參與扶貧工作。

(3)救災。協助政府開展救災工作,承擔救災援助項目,接收和發放國內外協會捐贈的款物。

(4)慈善救助。開展扶老、助孤、助殘、助學等各種慈善救助活動。

(5)公益救助。參與和推動文化、教育、衛生等其他社會慈善事業;組織誌願者隊伍,開展多種形式的慈善活動。

(六)交流合作。加強與國內外公益組織的聯系與合作,密切與臺港澳公益組織的交流與合作,為在我省興辦慈善事業的人士、企業和各類機構提供幫助和服務。

(七)經民政部門批準,成立與宗旨和業務相關的實體和非營利機構,籌集慈善資金。

(八)其他工作。加強與省內各類公益組織的聯系,指導本會會員的工作,推動全省慈善事業的發展;反映社會各界人士的建議、意見和要求,為政府制定有關方針、政策和法規提供咨詢意見;組織編寫與慈善相關的書籍、期刊和資料,介紹國內外慈善的方法和經驗。

第三章成員

第七條協會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3)願意履行會員義務;

(四)熱心慈善事業,對我省慈善事業有壹定貢獻。對協會做出重大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可授予榮譽會員稱號。

第九條入會程序為:

(壹)提交會員申請;

(二)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3)會員證須由常務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行。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選舉權、被選舉權和投票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對本協會事務有建議權、批評權和監督權;

(四)獲得我方服務的優先權;

(五)有突出貢獻者享有表彰和宣傳權;

(6)自願加入和退出自由。

第十壹條會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協助協會籌集資金和引進慈善項目;

(四)參加協會組織的相關活動,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五)向本局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二條會員退出會議,應當書面通知協會秘書處,並交回會員證。會員無正當理由壹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出。

第十三條會員嚴重違反本章程的,經常務理事會批準,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結構

第十四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壹)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董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

(五)通過提案和決議;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才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的會員代表半數以上通過方可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每四年召開壹次。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選舉的,由常務理事會決定,報業務主管單位,並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延期最長不得超過壹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壹)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二)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三)選舉和罷免協會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選舉和罷免執行董事;聘請名譽會長和顧問;

(四)執行章程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五)決定設立辦事處,決定申請設立分支機構和實體;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每年召開壹次會議;特殊情況下,也可以交流的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董事會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為有效。

第二十壹條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執行董事的人數不得超過董事人數的三分之壹。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對理事會負責,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壹)執行理事會的決議;

(二)制定協會年度工作計劃和財務預算;

(三)決定吸收或罷免會員,授予名譽理事和名譽會長;

(四)審批本協會的組織,制定本協會的工作制度;

(五)籌備理事會的召開,提出修改後的章程草案和領導成員的產生方案,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命;

(六)領導本協會各機構的工作;

(七)表彰先進成員;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每六個月召開壹次會議;特殊情況下,也可以交流的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執行董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執行董事出席方可生效。

第二十四條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重要工作由會長辦公會議決定。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組成。會議由會長或會長委托的常務副會長主持。總統辦公室的職能和權力是:

(a)執行常務理事會的決議;

(二)制定本協會的工作制度,監督年度工作計劃的實施;

(三)研究決定日常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四)研究其他需要集體決定的事項。

第二十五條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堅持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最高工作年齡壹般不超過70周歲。

(四)沒有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5)秘書長是專職的。

第二十六條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年齡,必須經理事會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的任期為五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並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本會常務副會長是本會的法定代表人。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行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議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代表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審批協會重大事項。副院長協助院長工作,常務副院長受院長委托可以行使院長的職權。

第三十條秘書長在會長和常務副會長領導下主持日常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壹)主持辦公室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和重大活動的組織;

(三)副秘書長和各辦公室、分支機構、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提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公室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5)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

第三十壹條協會的資金來源:

(壹)會員繳納的會費和自願贊助;

(2)國內外各界的捐贈和贊助;

(3)政府及相關部門的資助;

(四)在批準的經營範圍內開展活動或者提供服務取得的收入;

(五)協會資金的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本會行政經費來源於創辦基金增值部分、會費、行政經費專項捐贈、政府補助、捐贈利息、成立單位收入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捐贈款的5%將作為項目管理經費。

第三十三條本會經費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之間分配。

第三十四條協會應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確保會計信息的合法、真實、準確和完整。

第三十五條協會應當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收人辦理相關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本協會的資產管理應當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

第三十七條協會變更法定代表人前,必須接受協會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本會的資產。

第三十九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事業單位的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條本協會章程的修改,應當經常務理事會研究通過,並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四十壹條本會修改後的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本會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後,於15日內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協會因宗旨完成、自行解散、分立、合並需要撤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議案。

第四十三條終止協會的議案應當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省民政廳審批。

第四十四條本會終止前,應在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本協會經協會登記機關註銷登記後終止。

第四十六條終止後的財產,在省民政部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本會的宗旨。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於2002年10月30日經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協會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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