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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
1.《NPC常務委員會關於禁止賣淫嫖娼的決定》簡稱《關於禁止賣淫嫖娼的決定》。
2.妓女收容教育辦法簡稱收容教育辦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在文中簡稱“立法法”;
4.關於廢除收容教育的法律規定和制度的決定被稱為廢除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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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目錄:
第壹,庇護教育制度的誕生
第二,庇護的教育制度問題
第三,庇護教育制度的死亡
四。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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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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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壹,庇護教育制度的誕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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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9月4日,NPC第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壹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第51號令公布(以下簡稱《關於禁止賣淫嫖娼的決定》)。根據《關於禁止賣淫嫖娼的決定》第四條:“賣淫嫖娼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條的規定處罰。
賣淫嫖娼可以由公安機關會同有關部門強制集中進行法制道德教育和生產勞動,使其改掉惡習。期限是六個月到兩年。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經公安機關處理後賣淫、嫖娼的,予以勞動教養,由公安機關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
賣淫嫖娼都要強制性病檢查。對患有性傳播疾病的人進行強制治療。"
根據全國人大《關於禁止賣淫嫖娼的決定》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的授權,國務院於1993年9月4日頒布實施了《賣淫嫖娼人員收容教育辦法》(以下簡稱《收容教育辦法》)。根據《收容教育辦法》第七條,對賣淫嫖娼人員,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條處罰外,尚不夠實行勞動教養的,公安機關可以決定收容教育。第9條:“拘留教育的期限為六個月至兩年。”
上述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實施的《關於禁止賣淫嫖娼的決定》和國務院頒布實施的《收容教育辦法》,是公安機關對賣淫嫖娼人員作出長期限制人身自由六個月至兩年處罰的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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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庇護的教育制度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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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黃姓明星嫖娼案,被公安機關行政拘留15天後,判處拘役6個月。公安機關采取收容教育措施的合法性引起了公眾的關註和廣泛討論。法律專業人士對此更加重視並積極發聲,提出專業且有說服力的法律分析。
當時公安機關對黃姓明星采取處罰措施的法律依據是:人大常委會頒布的《關於禁止賣淫嫖娼的決定》(2009年修訂)第四條第壹款“賣淫嫖娼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第三款:“公安機關可以會同有關部門,強制賣淫、嫖娼人員集中進行法制、道德教育和生產勞動,戒除惡習。期限是六個月到兩年。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以及國務院頒布的《收容教育辦法》(2011修訂版)第九條規定,收容教育期限為6個月至2年。
公安機關適用上述法律依據的正確性受到了社會法律界人士的質疑。相關法律人士提出不同意見的法律依據是:2000年3月15日九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通過,2000年7月1日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以下簡稱《立法法》)。《立法法》第八條:“下列事項只能制定法律:
國家主權問題;
(二)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產生、組織和職能;
(三)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特別行政區制度和基層群眾自治制度;
(四)罪與罰;
(五)剝奪公民政治權利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刑罰;
(六)對非國有財產的征收;
(7)基本民事制度;
(八)基本經濟制度和財政、稅收、海關、金融、外貿的基本制度;
(九)訴訟和仲裁制度;
(十)其他必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事項。"
第九條:“本法第八條規定的事項尚未制定的,除有關犯罪與刑罰、剝奪公民政治權利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刑罰、司法制度的事項外,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權根據實際需要,決定並授權國務院對其中部分事項制定行政法規。”
根據上述立法法第八條、第九條的規定,可以看出,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必須由全國人大頒布實施的法律具體規定。除了這種效力級別的法律,即使是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實施的決定,或者國務院頒布實施的行政法規,也沒有權力規定限制人身自由。《立法法》第八條、第九條的規定,實質上否定了《關於禁止賣淫嫖娼的決定》和六個月至二年收容教育措施的規定的合法性。立法法由全國人大制定,關於禁止賣淫嫖娼的決定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收容教育辦法由國務院制定。從效力層面看,立法法中關於限制人身自由處罰的規定是完全有效的,否定了《關於禁止賣淫嫖娼的決定》和《收容教育辦法》中收容教育制度的規定。
因此,自2000年7月1日立法法實施以來,屬於下位法的收容教育制度規定,因與屬於上位法的立法法相抵觸,應立即廢止。即1,2000年7月以後,公安機關不得再以收容教育措施為法律依據,對賣淫女處以限制人身自由6個月至2年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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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取消收容教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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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5438+2009年2月29日,NPC常務會實施了《關於廢止收容教育法律規定和制度的決定》(以下簡稱《廢止決定》)。根據廢止決定第壹條:“廢止《NPC常務委員會關於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第四條第二款、第四款,以此落實收容教育制度。”從此,《關於禁止賣淫嫖娼的決定》和《收容教育辦法》的規定退出歷史舞臺,正式廢止。
根據廢止決定第二條規定:“收容教育制度廢止前,依法作出的收容教育決定有效;收容教育制度廢止後,對正在依法執行的,解除收容教育,剩余期限不予執行。”該規定終結了2019年2月29日前公安機關依據收容教育制度規定作出的收容教育決定合法性的爭議,即承認2019年2月29日前作出的收容教育決定的合法性,但應當立即釋放正在執行收容教育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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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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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對賣淫嫖娼教育系統的誕生、質疑、死亡全過程的分析可以得知,根據現行法律規定,本案李姓明星不會像2014嫖娼案黃姓明星那樣被處以行政拘留,然後被拘留六個月以上的處罰。
從2014到2021,發生了兩起壹模壹樣的名人嫖娼案,但兩個主角面對的卻是兩種不同的處理結果。時間很長。從這兩起名人嫖娼案的具體案例中,從嫖娼教育制度的產生、質疑和廢止中,我們可以看到和體會到中國的社會法治正在向前發展。廣大民眾始終認為,法治必須是中華民族偉大復興道路上的中流基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