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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文化市場管理暫行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文化市場管理,繁榮文化藝術事業,滿足廣大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文化生活需要,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根據憲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凡在本省境內從事文化市場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條例。第三條本條例所稱文化市場經營活動的範圍包括:

(壹)圖書、報紙、期刊的出版、印刷、發行、銷售和租賃;

(二)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復制、發行、銷售、出租和放映;

(三)電影放映和文化娛樂經營活動;

(四)營業性文藝演出、時裝、健美表演;

(五)國家批準出售的文物、書畫和美術作品;

(六)業務文化藝術培訓;

(七)其他文化市場經營活動。第四條文化市場的經營管理必須堅持“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第五條文化市場管理應積極促進社會主義文化事業的繁榮和發展,鼓勵壹切健康有益的文化藝術產品和文化娛樂活動,依法保護經營者和公民的合法權益。

在文化市場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規定建立健全治安責任制和其他管理制度,保障文化活動安全健康發展。第六條宣揚淫穢、恐怖、兇殺、封建迷信、反動內容以及國家明令禁止的其他出版物,必須予以查處。第二章管理機構第七條文化市場管理由各級人民政府統壹領導,綜合管理。有關部門分工負責,分級負責,相互配合。第八條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是圖書報刊管理的主管部門,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是音像制品管理的主管部門,文化行政部門是文化娛樂活動管理的主管部門。沒有單獨的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的地方,由文化行政部門負責圖書報刊管理工作。

各級社會文化管理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文化市場的管理工作。第九條工商、稅務、物價、公安、海關、交通、鐵路、民航、郵電等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配合文化市場管理部門做好文化市場管理工作。第十條凡在文化市場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從文化市場主管部門取得許可證,並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後,方可營業。屬於特種行業的,還必須到公安部門取得《特種行業許可證》。第三章圖書、報紙、出版物的管理第十壹條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圖書、報紙、期刊的印刷、發行和銷售。

申請經營圖書、報紙、期刊銷售業務,應當有確定的業務範圍和相應的資金、設備、場所、固定人員和財務管理制度。第十二條進入文化市場的圖書、報紙、期刊必須是國家批準的出版單位的出版物。非出版單位和個人不得出版銷售的圖書、報紙和期刊。第十三條國家批準的出版單位的出版物,必須按照規定在國家批準的圖書、報紙、期刊印刷單位印刷。印刷圖書、報紙、期刊必須經新聞出版主管部門認證。不得擅自增加印數,不得將印制的版材和紙型轉讓或出售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未經批準印刷圖書、報紙、期刊的印刷單位,不得印刷圖書、報紙、期刊。第十四條除新華書店以外的其他國有和集體書店向出版社、期刊社和新華書店購買圖書、報紙、期刊進行二次批發,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有明確的主管部門;

(二)有與其業務規模相適應的資金;

(三)有與開展批發業務相適應的配送專業人員;

(四)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必要的設備;

(五)有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

個體私營書店、書攤不得從事圖書、報紙、期刊的批發業務。第十五條申請開辦圖書、報紙、期刊二級批發業務的單位,應當經當地新聞出版或者文化行政部門審核,報省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批準。跨地區開辦圖書報刊分社或代理站,審批程序與新開書店相同。第十六條書報刊發行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不得經營國家明令禁止的出版物和其他非法出版物,不得從事合作出版、出租出版、代理出版、印刷發行、代做封面和插圖;

(二)除外文書店、新華書店外,不得經營進口書刊或國家限定發行範圍的書刊;

(三)除新華書店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出版社從事圖書總批發和發行業務;新華書店獨家銷售的圖書不得以任何形式批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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