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在聚會上喝得很多時,......
相信很多開車的朋友都幻想過。
如果妳上了車,
要是它能自己無人駕駛就好了。
這個想法很美,但同時,
也有很多問題需要解決。
比如智能網聯汽車能賣嗎?
我們能上路了嗎?
開車時出了事是誰的錯?
就在最近。
深圳在全國率先立法明確!
深圳率先立法。
滿足這些條件就可以上路了。
國內首部智能網聯汽車管理條例——《深圳經濟特區智能網聯汽車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於8月1日正式實施,成為深圳新興領域的突破性立法。
首先,我們來看看。
什麽是智能網聯汽車?“智能網聯汽車”是指由自動駕駛系統代替人工操作,在道路上安全行駛的汽車,包括有條件自動駕駛、高度自動駕駛和全自動駕駛。
近年來,智能網聯汽車已成為全球創新熱點。作為創新之都,深圳的智能網聯汽車產業在全國“壹馬當先”。2021年,深圳智能網聯汽車產業營業收入1066億元。
然後根據新的規定
智能網聯汽車能賣嗎?
我能在路上開車嗎?
能否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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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規例規定-
深圳實行智能網聯汽車產品準入管理制度和智能網聯汽車登記制度。列入國家汽車產品目錄或深圳市智能網聯汽車產品目錄的智能網聯汽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後,方可上路行駛。
智能網聯汽車列入國家汽車產品目錄或深圳市智能網聯汽車產品目錄並取得相關準入後方可銷售;經交通部門許可,可以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
來源:IC photo(圖文無關)
智能網聯汽車需要司機嗎?
駕駛過程中需要滿足哪些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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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備條件自動駕駛和高度自動駕駛的智能網聯汽車,應當具備人工駕駛模式和相應裝置,並配備駕駛人員。全自動智能網聯汽車可以不具備人工駕駛模式和相應設備,也可以不配備駕駛員。但是,沒有駕駛員的全自動駕駛智能網聯汽車只能在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區域和路段行駛。
智能網聯汽車駕駛人應當按照道路交通法規和車輛說明書的要求,掌握和規範自動駕駛功能的使用。
有條件自動駕駛、自動駕駛程度高的智能網聯汽車在自動駕駛模式下行駛時,駕駛員應處於車輛駕駛席,監控車輛運行狀態和周圍環境,隨時做好接管車輛的準備;當智能網聯汽車發出接管請求或者處於不適合自動駕駛的狀態時,駕駛員應當立即接管車輛。
無人駕駛的全自動駕駛智能網聯汽車應當具有開啟危險警示燈、行駛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在發生故障、不適合自動駕駛或者出現其他影響交通安全的情況時,采取減速、遠程接管等有效措施降低運營風險的功能。
重點:
車輛缺陷導致的事故和損壞
可以向生產者、銷售者索賠。
智能網聯汽車上路行駛
交通違章怎麽處理?
交通事故發生後如何界定責任劃分?
這是整個社會,尤其是消費者。
也是車主們關註的焦點。
在這點上
《條例》中有專門壹章是關於交通違法和事故處理的。
* * *應規定六個條款。
該規例規定-
智能網聯汽車有駕駛人存在道路交通安全違法情形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對駕駛人進行處理。
全自動智能網聯汽車無人駕駛期間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對車輛所有人、管理人進行處理。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交通違法行為,對違章者的處罰不適用駕駛人記分的有關規定。
駕駛人的智能網聯汽車因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智能網聯汽車責任的,駕駛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全自動駕駛智能網聯汽車在無駕駛人期間因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車輛所有人、管理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智能網聯汽車發生交通事故,因智能網聯汽車存在缺陷造成損害的,汽車的駕駛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依照本條例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賠償後,可以依法向生產者、銷售者要求賠償。
不扣分不是沒有責任。
廣東威廉律師事務所張宗保律師。j律師事務所在接受南都記者采訪時指出,在“全自動駕駛”模式下,實際駕駛的主體不是傳統駕駛情境下的“壹個自然人”(如自然人駕駛),而是自動駕駛系統或其背後的企業。顯然,後者不屬於《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四條累積記分制度下的“機動車駕駛人”概念。
此外,對違法者的處罰不適用駕駛人記分制度的相關規定,這也體現了特區立法對智能駕駛行業的開放、包容、引導和鼓勵的態度。
但是,“不適用駕駛人記分的相關規定”並不意味著違反者不需要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車輛所有人、管理人進行處理。張宗保指出,這裏的“處理”可能涵蓋“罰款”等法律責任。至於具體的罰款數額,我們可以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定直接處理。
確定缺陷有幾個因素。
對於交通事故的處理,張宗保表示,《條例》規定,即使在無人駕駛狀態下,車上人員也應當“立即報警”,車輛所有人、管理人“應當保存事故過程信息”。如果當事人未能合理履行這些法律義務,也可能引發相應的民事責任或民事賠償責任。
由於智能網聯汽車的缺陷
當造成交通事故和損害時
怎麽處理?
張宗保律師指出,在這種情況下,根據《條例》的規定,“車輛的駕駛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仍然是第壹責任人,需要先行賠付。當然也可以走保險理賠。首付款完成後,“車輛駕駛人或所有人或管理人”將向“生產者或銷售者”追償。
可見,能否向生產者和銷售者索賠,智能網聯汽車是否存在“缺陷”是關鍵要素。
張宗保律師指出,在缺陷的判斷上——
可以借助第三方中立鑒定機構的鑒定報告進行處理;
車企自己的自評結論和自查結論也是壹個共同的依據。
如果當事人對汽車公司的自檢結論持懷疑態度,可以委托第三方中立的鑒定機構出具鑒定報告。
全鏈條做出具體規定。
為智能網聯汽車的發展掃除法律障礙
中國(深)綜合開發研究院數字經濟研究中心副主任李認為,智能網聯汽車產業是汽車制造、信息通信、新能源、交通運輸等產業高度融合的新興產業,具有產業鏈長、技術密度高等特點。發展智能網聯汽車產業,可以充分發揮深圳自身特區的立法權、完整的產業鏈、領先的創新技術、豐富的產業生態等優勢,縱向推動相關產業上下遊產業的整體發展,橫向推動“20+8”產業集群的形成和壯大。
然而,原有的針對傳統汽車的法律體系和監管模式已經不能滿足這壹新興行業發展的需要。智能網聯汽車面臨著車輛無法進入市場、無法獲得牌照、運營無法收費、車險制度不完善、發生交通事故時責任認定規則不明確等諸多問題。此次,深圳從道路測試、準入登記、使用管理、交通違法、事故處理等全鏈條做出具體規定,不遺余力為智能網聯汽車發展掃除法律障礙。
由於智能網聯汽車技術依賴於感知輸入、計算模型和道路場景數據,需要大量的道路測試來不斷訓練自動駕駛場景的遍歷性。路測和示範應用已經成為其技術研發和叠代升級中不可逾越的步驟。目前,深圳已在全市9個行政區(除羅湖區、深汕合作區)開通智能網聯汽車測試道路144.69公裏,發放路測牌照14張,總路測裏程18638公裏。開放面積、開放裏程、車牌數量均居全國前列。
《條例》在盡可能保證安全的前提下,為道路測試和示範應用活動提供便利,授權市人民政府選擇車路協調基礎設施較為完善的行政區域開放道路測試和示範應用,並將審批權限下放給對全區開放的區域相關主管部門。同時,鼓勵符合條件的智能網聯汽車相關企業建設道路和交通場景仿真平臺,對智能網聯汽車自動駕駛系統進行仿真測試和技術驗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