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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委托代理理論看如何反腐敗

摘要:在政府采購活動中,委托代理關系中存在著信息不對稱、契約不完全和監督機會主義等問題,導致政府采購中委托代理失效。本文基於信息經濟學中的委托代理理論,利用委托代理模型研究了信息不對稱條件下的政府采購合謀行為,最後從法制建設、采購人員考核、監督機制完善三個方面提出了政府采購委托代理失效的對策。

關鍵詞:政府采購;委托代理人;管理

第壹,政府采購中的委托代理鏈

政府采購涉及的利益相關者主要包括納稅人、付款人、各級政府、各級財政部門、主管部門、行政事業單位和供應商。在集中采購運行機制下,上述利益相關者形成以下委托代理關系,在政府采購管理過程中形成壹條委托代理鏈:(1)在這條委托代理鏈的頂端是委托人——政府采購資金的提供者(納稅人),納稅人通過法定程序將公共資金委托給政府這壹國家公共事務的管理機構。這樣就形成了納稅人-政府壹級代理關系。(2)由於政府管理的領域非常廣泛,不可能面面俱到,所以我們按照事權劃分職能,進壹步將財政管理職能委托給財政部門。這樣就形成了政府和財政部門兩級代理關系。(3)財政部門主要負責政府采購法律政策的制定和監督、供應商資格標準的制定和審查、采購官員的培訓和管理、采購信息的發布、采購統計和公布等工作。財政部門不能包辦壹切,所以下放政府采購管理,在其內部設立專門機構(如政府采購中心),將人大審議通過的采購預算項目委托政府采購機構進行招標或非招標采購。這樣就形成了財政部門和專門的政府采購機構之間的三級代理關系。(4)最後,具體的政府采購活動由具有專門知識的政府采購官員實施,從而在政府采購官員和專門的政府采購機構之間形成四級代理關系。

綜上所述,政府采購過程中壹般會形成“納稅人-政府-財政部門-專門的政府采購機構-采購官員”的漫長四級委托代理鏈條。在這個委托代理鏈的頂端是納稅人,納稅人是政府采購資金的提供者,采購官員是最終代理人。而納稅人作為最初的委托人,在這個過程中並沒有相應的決策權和管理權。它既不能在市場上做出采購決策,簽訂合同,也不能從中獲利。所以,在這個鏈條中真正起決定性作用的,其實是擁有專業知識,具體負責采購活動的政府采購官員,他與供應商進行買賣。政府采購官員是理性經濟人,他也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當與委托人的利益發生沖突時,他不能嚴格執行政府采購法律法規,保證政府采購職能的不折不扣地實現。正是由於政府采購中多級代理關系形成的委托代理鏈的存在,才會因為各級代理人與委托人之間的效用函數不壹致而產生委托代理問題,自然導致委托人與代理人之間的激勵不相容。

二,政府采購中委托代理問題的成因分析

政府采購中的委托代理問題實質上是公共權力委托代理問題的失敗,其主要原因如下:

(壹)嚴重的信息不對稱

在公共權力的委托代理運行中,誰掌握了更多關於公共權力運行的信息,誰就在這種隱含的委托代理契約及其實施中具有潛在的優勢。由於政府采購的專業性很強,代理人尤其是政府采購官員作為政府采購方案的提出者,壹般比委托人擁有更多的私人信息,委托人要獲得專業性很強的政府采購信息,必須付出比代理人高得多的成本。另外,委托人很難觀察到代理人之間的勾結,即使能觀察到,也要付出很大的代價。因此,在政府采購中,委托人的決策往往受制於作為信息提供者的代理人,采購的範圍、方式和限額標準實際上是由代理人決定的。可見,這種信息不對稱為代理人提供了偏離委托人委托目標的可能性。

(B)合同不完整

委托代理關系本質上是壹種契約關系。在實施政府采購的過程中,委托人和代理人可以通過簽訂合同來規範自己的行為。政府采購過程中的委托代理關系是以長期合同的形式存在的,是不完全的,不可能預測所有可能的情況,也不能規定各種情況下各方的責任。此外,職能組織的官員不可能像企業那樣以程序性和有規律的方式重復他們的產品,因此必須給予官員處置產品的充分自由。比如,有些法律法規在政策執行的每個階段都需要解釋,但又不能非常詳細,所以在執行過程中就會偏離法律本意。在政府、財政部門、專門采購機構、采購官員和供應商之間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代理人可以通過自己掌握的信息尋求個人效用的最大化,在政府采購中利用不完全契約和流動權,從而損害納稅人的利益。

(三)政府采購中委托人監督的機會主義和委托代理的失靈

為了保證政府或采購官員按照自己的意願行使采購權,委托人必須對采購權的委托代理運行進行監督。但由於這部分委托給采購官員的采購權力從私人產品變成了公共產品,采購權力的委托代理運作具有很大的外部性,導致委托人對采購權力代理人的監督不力。原因如下:

1.監管成本高

在納稅人、政府、財政部門、專門的政府采購機構和采購官員之間,采購權力被多層委托,隨著委托代理鏈條的增加,采購權力的實施和監督成本也相應增加。

2.主管的機會主義行為

因為購買力的委托人是納稅人,而每個人在公共領域的私權都是有限的,所以每個委托人都沒有監督的積極性。主要原因有:第壹,購買力委托代理運作的失敗給社會造成了巨大的損失,但平均分配給每個委托人的相對較少。其次,每個委托人監督采購權的執行是需要時間和精力的,這部分的機會成本對自己來說是非常大的。即使他監管得很好,能夠保證采購官員按照所有委托人的意願執行采購權力,或者查處采購官員的腐敗行為,但他從中獲得的利益卻微乎其微。這對每壹個符合理性經濟人本性的委托人來說都是得不償失的。這樣,監督者就沒有監督的積極性,也不會想盡辦法降低或提高監督的成本。所以大家都會采取投機取巧的行為,希望別人監督,自己就“搭便車”享受成功,導致無人監督。最後,在多個委托人的情況下,不同的委托人享有不同的信息,多個委托人很難就合作利益的分配達成壹致,因此很難在大多數委托人中采取監督的選擇性激勵政策。

綜上所述,正是由於信息不對稱、契約不完全和監管的機會主義,政府采購過程中形成的委托代理關系才會造成代理失效問題,這就使得將采購官員對個人財富的需求與供應商對自身利益的激勵結合起來,通過尋租實現各自利益的最大化成為現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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