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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格控制民用爆炸物品十條規定》的內容是什麽?

壹是嚴格落實涉爆單位主要負責人的安全責任。涉爆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第壹責任人,全面負責民用爆炸物品、涉爆人員和涉爆各環節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崗位安全責任制,組織常態化安全隱患排查整改。公安機關通過群眾舉報、安全檢查或者案件、事故調查,發現涉爆單位主要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管理職責的,應當約談、責令限期改正並備案;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二、嚴格對涉爆單位的風險評估和監督檢查。建立涉爆單位風險評估和分級預警檢查機制,定期評估涉爆單位安全風險因素、安全資質條件和安全管理狀況,確定安全預警等級,將安全風險高的涉爆單位列為監管重點,加大專項監管、突擊檢查和隨機檢查的頻率和力度,提前查處違法行為。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防範措施不落實、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依法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安全資質條件不符合規定要求或者整改後仍不符合安全管理要求的,依法吊銷許可證。

三是對爆破作業人員進行嚴格的培訓、考核和動態控制。爆破作業單位必須建立健全爆破作業人員上崗前強制培訓、年度強制培訓和違章強制培訓制度,定期對本單位爆破作業人員進行法律法規、專業知識、安全技能和崗位風險的教育和培訓。公安機關對爆破作業人員嚴格審核發證,定期組織安全警示教育和安全風險排查,借助信息化手段實現對爆破作業人員的動態管控,發現依法禁止從業的,予以註銷許可;發現可疑行為,暫停接觸民用爆炸物品;發現違法行為的,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許可證;造成重大事故或其他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嚴格監控和管理民用爆炸物品。涉爆單位必須利用信息系統采集和臺賬登記等手段,如實記錄、核對和保存本單位民用爆炸物品流向、流量和身份信息。嚴格執行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登記“日清點、周檢查、月檢查”制度,即保管員每天檢查壹次民用爆炸物品庫存情況,安全管理負責人每周檢查壹次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登記記錄和庫存情況,主要負責人每月檢查壹次流向登記制度執行情況,簽字確認並存檔備查。公安機關發現流動登記制度不落實,或者賬實不符、賬實不符的,依法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責令停產停業整頓;非法丟失民用爆炸物品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吊銷許可證。

五、嚴格執行民用爆炸物品儲存的治安防範措施。涉爆單位必須嚴格落實民用爆炸物品儲存的人防、技防、物防、犬防措施,實行雙鎖制度,24小時專人值守,每班不少於3人,每小時至少巡邏壹次。治安責任人每周至少檢查壹次治安防範措施的落實情況,並簽字確認和存檔備查。公安機關采取視頻檢查、突擊檢查、記錄核查等方式加強抽查,發現涉爆單位安全防範措施落實不到位的,依法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民用爆炸物品丟失、被盜、被搶,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吊銷許可證。

六、嚴格民用爆炸物品運輸的動態監管。民用爆炸物品承運單位必須建立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控平臺或者使用社會衛星定位系統監控平臺,並配備專職監控人員,對所屬車輛和駕駛人進行實時動態監控管理。不具備道路運輸實時動態監控條件的,公安機關不得發放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對承運人實施道路運輸動態監控的,公安機關每月至少檢查壹次。發現未嚴格履行監控責任、動態監控措施不落實的,暫停發放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並嚴格督促限期整改。整改期間,不得運輸民用爆炸物品。

七、嚴格控制民用爆炸物品的末端。爆破作業單位必須明確爆破作業項目的技術負責人、爆破員、安全員、保管員的崗位安全職責,形成有效的監督制約,嚴格執行爆破作業中民用爆炸物品發放、領取、使用、拆除的安全管理規定。發放和領取民用爆炸物品時,保管員、安全員、爆破員必須同時在場,並登記簽字,監控錄像。安全員監督爆破工按當班爆破設計和用量領取民爆物品,保管員清點、檢查並記錄發放的民爆物品品種和數量;爆破作業時,項目技術負責人、爆破員和安全員必須同時在場。由項目技術負責人全面負責爆破作業現場的安全管理,安全員監督爆破工按操作規程裝藥、包裝、爆破,* * *與其簽字確認民用使用和消耗的炸藥品種和數量;當班爆破作業結束後,項目技術負責人、爆破員、安全員* * *對剩余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種、數量進行清點、核對、記錄,全部退回倉庫,由保管員簽字確認,並存檔備查。

八、嚴格關閉涉爆單位遺留的民用爆炸物品庫存和處置。已停產關閉的礦山等涉爆單位,必須對剩余民用爆炸物品進行嚴格清點登記,及時上報當地公安機關查處,禁止私自儲存、轉移和轉賣。公安機關必須立即對現場進行清點,進行全面清查,妥善安全處理。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參與爆炸的人員必須作出宣誓書,保證沒有遺留爆炸物,並由負責清點處置的民警和責任領導簽字確認,存檔備查。

九、嚴格監管警察執法培訓。公安機關必須根據轄區內涉爆單位的數量和規模以及民用爆炸物品購買、運輸、爆破安全監管任務的實際需要,配備充足、有力的監管警力,定期組織開展以法律法規知識、監督檢查技能、信息管控手段和職業風險為主要內容的執法培訓。省級公安機關每年至少組織壹次對全體民警的集中輪訓進行督導。培訓結束後,將對其進行考核,確認合格後方可上崗。考核不合格者必須離崗接受再培訓。

十、嚴格監管責任和問責。公安機關必須按照法定程序、條件和時限受理民用爆炸物品許可審批,加強許可審批後的後續監管和監督檢查,依法嚴厲查處涉爆違法違規行為;非法制造、銷售、運輸、儲存民用爆炸物品構成犯罪的,堅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違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給予行政拘留處罰。各級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監管執法的監督檢查,發現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堅決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民用爆炸物品的生產、銷售、購買、進出口、運輸、爆破作業、儲存以及硝酸銨的銷售和購買。

本條例所稱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用於非軍事目的並列入民用爆炸物品目錄的各種火藥、炸藥及其制品、雷管、導火索等點火、起爆器材。

民用爆炸物品目錄由國務院民用爆炸物品行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並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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