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款還解釋了民主集中制:即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本級國家機關的橫向國家權力體系,中央和地方行政機關的上下級縱向權力體系,都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可見,國家權力體系中的民主集中制原則在很大程度上排除了法院,只在法院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層面上實行,法院內部制度並不實行這壹原則。所以直到1982年憲法才改變了前三部憲法的表述,承認了司法機關和司法權的特殊性。(4)任何違反憲法規定的行為都是無效的。正如本文已經討論過的,無論是關於質詢對象的規定、法院與人大的關系的規定,還是關於民主集中制的規定,都體現了憲法制定者對法院和司法權特殊地位和性質的科學認識。可以說,這些規定是憲法制定者的精心安排,是對中國政治制度和國情的深刻認識,是歷史性的進步。然而,在1982年全國人大常委會憲法生效後,所有以前的立法或修正案都忽略了1982年憲法的變化。制定或修改的法律和議事規則,如《地方組織法》和《法院組織法》違反了《憲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也違反了《憲法》。詳細討論如下。1.關於如何解釋最高權力機關的違憲行為,學者們形成了兩種對立的意見,本文第三部分對此進行了闡述。童誌偉認為,地方組織法中規定人大可以對法院提出質詢,是憲法的發展和進步,憲法第73條應該以適當的方式進行修改。這種觀點值得商榷。“英國人認為可以被視為違憲的法律是國會制定的,也就是君主最新的意思,舊法律的憲法法規應該優先,沒有法律上的答案。”[7]這壹觀點與童教授非常相似,兩人都認為新法優於舊法。不過,正如湯教授指出,我們不能將英國的制度照搬到中國。英國是典型的不成文憲法國家,其憲法是彈性憲法。因此,英國憲法是以壹般法律的形式表現出來的,其制定和修改的程序和法律效力與普通法律相同。因此,英國議會通過的壹般法律,只要符合憲法,就稱為憲法性法律。既然等同於以前的憲法法律,自然可以修改,也就是新法優於舊法。但我國是大陸法系國家,我國憲法是成文憲法,是剛性憲法,與英國憲法正好相反。因此,新法優於舊法的原則自然不適用於我國新(普通)法與舊(憲法)法的關系。同為大陸法系的法國,“憲法與法律有主次之分,賦予憲法特別優越的效力,除非依照制憲會議,否則不得修改。”[8]因此,即使是作為制憲和修憲主體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也不能對憲法進行任何修改,違反憲法的規定,除非是通過憲法修改程序通過的憲法修正案(必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大常委會)或1/5以上NPC代表提出,三分之二以上NPC代表通過),更何況是NPC的常設機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大常委會)。2.雖然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權力在理論上是充分的,但在憲法的設計上,為了國家權力的科學行使,司法權交給了法院和檢察院,行政權交給了政府。全國人大只享有司法權和行政權之外的其他權力,包括立法權。因此,全國人大的權力不是無限的。“它的權力首先應該在憲法的範圍內行使。特別是,它涉及到NPC本身與其他國家機關之間的權力關系。NPC必須嚴格遵守憲法確定的權力範圍,不得任意侵犯其他國家機關的權力。否則,憲法所確定的國家機關制度,特別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本身就會遭到破壞。”[9]周永坤等人也認為,第壹原則是憲法,人民高於人民代表和人民代表大會。憲法是人民對NPC的“指示”,是人民治理NPC的規則。因此,如果NPC及其常委會改變憲法規定的NPC與法院的關系,這是違反人民的“指示”,是對其權力來源的挑戰。3.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違憲立法行為與其作為憲法監督者的法律角色存在嚴重沖突。憲法第62條賦予NPC“監督憲法實施”的第二項職能,第67條賦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憲法實施”的第壹項職能。作為監督憲法實施的機關,NPC及其常委會本身是否需要遵守憲法?任何壹個理智的人都會給出肯定的回答。事實上,作為憲法實施的監督機關,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無疑應該以身作則,自覺、帶頭遵守憲法。其他違反憲法的機關和個人必須接受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而監督人自己也必須遵守憲法的規定。這也是憲法第五條第三款、第四款明確規定的。“壹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所有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都必須受到調查。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擁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這樣,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也不例外,必須遵守憲法,不能違反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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