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漢初,法律創造了以“尊黃老”為核心的漢朝法律。後來隨著百家思想的流行,促進了法制改革,特別是儒家思想的影響,產生了百家爭鳴的特點。
“無為而治”、“與民同息”成為漢代法律“尊黃老”的首選
說起黃老之論,其實從字面意思來說,就是黃帝老子之論。但是黃帝和老子這兩個毫無關系的人為什麽會被叫在壹起呢?這可能要從春秋時期說起。初秋,春秋戰國時期,社會思想處於大變革時期,各種學派提出了自己的主張。
其中,儒家的“祖順”是顯著的,墨家稱之為“於道”,所以道教的創始人被迫選擇黃帝作為他們學派的起源。所以黃老之學,其實是道家所提倡的另壹代名詞。
當然,後來因為五行學說的誕生和影響,以及古人的自尊,崇拜黃帝的道教成為了百家爭鳴的領袖。戰國後期甚至出現了“百言黃帝”的盛況。孔子曾稱老子為自己的老師,壹點也不為過。
黃老研究的主要觀點是無為而治,道法自然。事實上,這種思想在混亂的王國戰爭中並沒有占據優勢地位。所以秦朝建立後,嚴格批判的法家思想成為當時的主導地位。後來秦朝也正是因為它的“嚴明法紀”,讓百姓苦不堪言,最終導致了自己的滅亡。
“百姓無蓋可藏,天子不能有酒,必坐牛車。”?漢書?食物記錄
秦末,由於楚漢爭霸的影響,各地農民起義不斷。全國都有壹種蕭條,天子的坐騎不能滿足,更不用說的汽車相。因此,西漢文帝和漢景帝主動將田地分給英雄將士,免除賦稅和徭役,同時鼓勵民眾積極參加農業生產。正是這種“無為”,漢朝的國力開始出現復蘇的跡象。
在法律的制定上,黃老之並沒有放棄刑罰的強制措施,而是和秦朝壹起反對“措施過多,刑罰過重”的方法。
而經過漢朝前三代皇帝的努力,漢朝終於出現了《漢書》記載的格局:
“老年人在大廳裏是甜蜜的,丁男在野外工作,他在法庭上忠於國王,在家裏孝順他的親戚。”
所以漢代“無為而治”的國策中的“無為”是“有為”的。而“與民同息”也是“與國同息”。正是有了黃老的知遇之恩,西漢才穩定了朝廷,恢復了國家的實力,創造了良好的社會和法制環境。
儒家的“濟世百家”思想與“德治”有關,是因為其道德與法律並重的思想。
經過黃老之學的休養生息,西漢百家思想被賦予了新的生命力。在秦朝受到重創的儒家學派,開始逐漸適應漢朝的統治需要,在漢朝以“壓倒眾人”的局面回歸朝廷,也促進了漢朝的法律改革。
西漢之所以選擇儒家思想作為變法的首選,其實是受到多方面的影響。
首先,面對秦朝留下的滿目瘡痍,西漢統治者率先恢復了元氣。他們從歷史文獻中發現,秦朝崩潰的主要原因是專事法家,禁錮人民思想,無情剝削奴役底層貧民。
“可惜七殿,身死,為世人所笑。為什麽?”沒有仁義,攻守不壹樣。" ?論秦朝
的確,秦律有其穩定社會秩序的獨特功能;但是不管怎麽做,都太過分了。從賈誼的《論秦》中可以發現,秦得益於法,也因法而死。
雖然沒有法家“依法治天下”的思想,但儒家聖賢也研究過百家學說,完善了儒家治國的不足。
因為前面提到的“仁政”,孔子從西周的“以德禮”中倡導“以德配天”的思想,同時要“慎刑”。這種倡導極大地滿足了漢朝統治者對法制的需求。
孔子曾說:“道以政治之,則刑之,民以免而不要臉;“德是規矩,禮是規矩,恥是規矩。”
其次,由於法家思想本身的局限性,皇權在漢代的地位並不合理。因為法家沒有明確規定皇帝的地位,只是簡單的說皇帝是國家的領袖。所以漢初就有了諸侯國興起的“七國之亂”。
儒家提倡“德治”,很好地解決了這個問題。他認為,壹個統治者必須有“德”,才能得到人民的支持。民心所向、國之所向、民心所向成為漢朝政權合法性的基礎。同時,儒家對皇權的神化也保證了統治階級的利益。
因此,漢代儒家在“仁政”的基礎上,吸收了百家思想的長處,為西漢德治與法治並舉的法制建設發揮了重要作用。
西漢初期的法制是兼收並蓄的,法家嚴,儒家寬厚。
從整體上看,西漢前期的法律制度與秦朝的法律相比,既有法律的嚴密性,又包含人情的冷暖。
此前,商鞅在《秦》中提出:
“人為什麽打架,畜牧部門坐在壹起。不告奸賊,斬其二。”叛徒的獎勵是砍頭,叛徒的懲罰是投降敵人。"
這壹規定沖擊了中華民族基於血緣關系的傳統倫理。
穩定社會關系的基礎是維護倫理道德,所以秦律與當時的社會發展水平不匹配。西漢的法制不壹樣。主要宣揚儒家“孝愛親”的美德,強調法律對社會走向的引導作用。
針對這種現象,劉安曾明確反對。他認為世界的思想應該無為而治,各種學派的思想應該符合其發展的規律,而不是用國家的強制方式來束縛人們的思想信仰。《淮南子》曾記載:
“所謂無為,非為先;所謂實幹家,因為什麽事就做什麽事。所謂無治,不易自然;所謂“不治之癥”,要看事情的性質。”
漢武帝雖然不聽他的鼓吹,但在法制建設上還是做了壹些讓步。西漢制定法律的出發點是“利民”,使法律為民所用,人民的利益得到有效保障,而不是使法律成為皇帝或其他王公貴族玩弄朝廷的工具。
同時,漢代的法律充分考慮了禮制的要求,提出了“法時變,禮俗化”的思想。
這是儒家和法家的融合。在國家治理中,法之後應該是仁政,即在社會的實際管理中,法的作用是教育,以懲罰為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