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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壹個訴訟需要多長時間?

不同的情況,不同的時間。壹般情況下,法院收到起訴狀,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在七日內立案;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簡易程序需要三個月,普通程序需要六個月做出壹審判決,二審判決通常需要三個月。

1,第壹審普通程序,簡易程序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法官單獨審理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結案。

2.二審程序

二審立案: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壹審人民法院移送的上訴材料、案卷後五日內立案。第二審人民法院發現上訴案件材料不齊全的,應當在二日內通知第壹審人民法院,第壹審人民法院應當在接到通知後五日內補足。

審理期限:根據第二審程序,審理對民事判決的上訴的期限為三個月。特殊情況需要延期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審理不服民事裁定案件的期限為三十日。

3.審判監督程序

申訴期限: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兩年內提出。

4.執行程序

上訴期限:雙方或壹方為公民的為壹年,雙方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為六個月。

執行時效:執行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辦結,非訴執行案件自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辦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確需延長的,應當報高級人民法院備案。

敗訴方是否要承擔對方的律師費?

並不是所有的案件都要求敗訴方承擔律師費。在壹些法律案件中,敗訴方必須承擔對方的律師費。

法律援助人員辦理法律援助案件需要的差旅費、印刷費、交通通訊費、調查取證費及其他必要的辦案費用。訴訟請求中包括受贈人的,法院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判給非受贈人的敗訴方。撤銷權的範圍僅限於債權。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敗訴的後果:

第壹,原告預先支付的訴訟費由原告自己承擔,與被告勝訴後支付的訴訟費不同。

二是訴訟費用也由原告承擔,如司法鑒定費等。勝訴可以由被告決定,由原告自己承擔。

第三,訴訟前,原告與被告之間有類似的約定“為實現債權而支付的律師代理費由被告承擔”,也是因為敗訴而由原告自己承擔。

第四,最重要的是,願意起訴的目的是通過訴訟,通過法律保護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因為敗訴,得不到法院支持,訴訟目的無法實現。

訴訟就是通過訴訟解決他們之間的糾紛,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其中,起訴、審判和執行是訴訟最基本的三個階段。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法院會對立案條件進行審查,符合規定立案條件的才予以立案。

交通事故打官司壹般需要多長時間?

訴訟時間:壹審通常為3-6個月,交通事故案件壹審多數情況下3個月即可結案;壹審判決下達後,雙方均接受判決,壹審判決生效。如果任何壹方不服上訴,將進行二審,二審時間為三個月,二審為終審,不得再上訴;被告能自覺履行壹審或二審生效判決的,訴訟終結。如果被告拒不履行,需要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雖然法律規定執行應當在6個月內結束,但壹般來說,交通案件大約1個月就可以結束。

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自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在特殊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壹方當事人提出請求或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為壹年,自收到事故認定書的次日起計算。但如果妳申請交通隊調解或者對方壹直在交費,協商解決期間時效可以中斷,但要有證據。如果掌握不好,很可能會超過行動限制。而且從執行上看,還是要在治療結束後盡快起訴。

法院裁決有哪些類型?

1,壹審判決

壹審程序民事判決書又稱民事壹審判決書,是人民法院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受理的民事案件和經濟糾紛案件審理終結後,為解決案件實體問題而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書面處理決定。

2.二審判決

二審程序民事判決,又稱二審民事判決,是中級以上人民法院對壹審法院民事判決提起上訴的民事案件或經濟糾紛案件。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的第二審程序審理後,依法作出維持或者變更壹審民事判決的書面決定。

3.再審判決

審判監督程序民事判決書又稱再審民事判決書,是人民法院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的審判監督程序,對下級人民法院作出的本院或者上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書、調解書進行再審後,重新確認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書面決定。

特別程序民事判決是人民法院依據有關法律規定,對某壹法律事實是否存在或者如何確認某壹權利的實際狀態所作出的書面決定。按照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的特點是:都沒有民事權利糾紛的內容;起訴人和申請人都沒有要求追究民事責任。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時限制度的規定

第壹條壹審刑事公訴案件、羈押被告人的壹審刑事自訴案件、二審刑事公訴案件、自訴案件的審理期限為壹個月,至遲不得超過壹個半月;審理附帶民事案件的期限,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兩個月。有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壹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壹個月;最高人民法院受理刑事上訴和刑事抗訴,經最高人民法院決定,審理期限可以再延長壹個月。

被告人未被羈押的第壹審刑事自訴案件,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期限為六個月;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刑事案件,審理期限為20日。

第二條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第壹審民事案件的期限為六個月;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需要延長的,經上壹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再延長三個月。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期限為三個月。

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期限為三十日;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我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30天,但選民資格案件的審理必須在選舉日之前審結。

第壹審船舶碰撞和共同海損案件的審理期限為壹年;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

審理對民事判決的上訴的期限為三個月;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

審理對民事裁決的上訴的時限是30天。

不服罰款、拘留的民事決定申請復議的,審理期限為五日。

涉外民事案件的審理,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八條的規定,不受上述案件審理期限的限制。

審理涉港澳臺民事案件的期限,參照審理涉外民事案件的規定辦理。

第三條審理第壹審行政案件的期限為三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高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第壹審案件需要延長期限的,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

審理行政申訴案件的期限為兩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高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兩個月。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的第二審案件,需要延長的,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兩個月。

第四條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刑事案件的期限為三個月;如有必要延長期限,經本院院長批準,可延長三個月。

裁定再審的民事、行政案件,根據適用再審的不同程序,分別執行壹審或者二審審理期限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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