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生處置藥物不當,不僅沒有治好病,反而加速了患者老林的死亡。為此,患者家屬將廈門中山醫院告上法庭,要求賠償損失。醫療統籌基金支付的醫療費用是否應該由醫院補償?這個問題成了雙方爭論的焦點。近日,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認定醫院賠償不能扣除醫保支付的醫療費用。2008年8月31日,老林因高血壓被送往廈門中山醫院搶救。搶救中,醫院初步擬診斷老林為高血壓腦病,醫生采取了靜脈滴註硝酸甘油、舌下含服硝苯地平等治療措施。壹個小時後,老林昏迷不醒,語言表達不清,耳朵有被塞的感覺,還在嘔吐。經神經內科會診,6: 20送至神經內科。之後醫生初步診斷老林腦梗,高血壓3級,風險極高。被送進重癥監護室繼續治療。2008年9月3日8: 15,老林因搶救無效死亡。經法院查明,老林住院費用10146元,其中醫保統籌基金支付7355元。老林死後,老林的妻子和兒子向廈門市醫學會申請醫療事故鑒定,鑒定結論是本案不構成醫療事故。2009年9月,老林的妻子和兒子向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醫院賠償。在訴訟過程中,被告廈門中山醫院申請福建省醫學會鑒定。2010年4月6日,福建省醫學會鑒定,老林系基底動脈血栓形成、腦幹梗死致中樞性呼吸循環衰竭,本案死亡率高。老林有多年高血壓和腦梗塞病史,就診時後循環供血不足。但老林血壓波動時,用藥不當加重了病情發展,構成壹級醫療事故。思明區法院認為,根據福建省醫學會作出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醫院在對老林進行治療時用藥不當。患者老林死亡的主要原因是有多年高血壓病史,有腦梗塞史。看病的時候已經是後循環供血不足了。但鑒定指出,醫院用藥不當,加重了老林病情的發展,與自身疾病相結合,最終導致老林死亡。2010年底,思明區法院作出壹審判決,醫院應承擔40%的責任,賠償12萬元。這些賠償包括精神損失費、喪葬費、醫療費等等。壹審宣判後,被告醫院不服,向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醫院認為,老林醫療費由醫保賠償的部分為7000余元,損害賠償原則為“填補原則”。老林沒有實際醫療費用,不屬於醫院的醫療費用損害。因此,醫保基金支付的醫療費用應排除在賠償範圍之外。廈門中院維持壹審判決。本案二審審判長郭×全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醫療統籌基金是指壹定統籌地區所有單位為職工繳納的醫療保險費,從個人賬戶中扣除後的剩余部分。醫療統籌基金屬於全體參保人員,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集中管理,統壹調劑,主要用於支付醫療費用、手術費、護理費、基本檢查費等。被保險員工的名單。老林作為參保人,享受醫保機構對統籌基金的支付。通常情況下,在審理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時,無論醫療費用是由醫保機構支付還是個人支付,人民法院都是以正規醫療機構的合法發票作為認定依據。因此,終審判決認定,醫院的賠償不能從醫保支付的醫療費用中扣除。醫保賠付和醫療賠償可以兼得■專家訪談■廈門大學法學院教授鄭×雄黃×雄在接受采訪時表示,醫療侵權責任和醫保賠付並不沖突。他說兩者可以兼得,因為兩者主張的基礎不同。他說,醫療事故造成的人身損害賠償請求權,是基於醫療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而醫療保險給付請求權,是基於社會保險請求權。《民法》第壹百七十九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和其他治療康復的合理費用,以及因曠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人生活輔助器具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支付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此外,職工享受醫保待遇是法律賦予的權利,也是醫保機構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扣除醫保待遇會導致權利義務不對等。職工與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之間在醫療保險待遇上存在行政法律關系,與患者與醫療機構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完全不同。黃×雄說,醫保投保人只有在履行了相應的繳費義務後,才享受醫保待遇。醫療機構不能因為被保險人享受醫療社保而免除責任,醫保支付部分不能抵消侵權人的侵權責任。
法律客觀性: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六條醫療費用應當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費、住院費等收據憑證,結合病歷、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處理的必要性、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醫療費用的賠償數額,按照壹審法院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賠償權利人可以在扣除必要的康復費用、適當的整容費用和器官功能恢復訓練的其他後續治療費用後另行起訴。但根據醫學證明或鑒定結論,不可避免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用壹並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