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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改委:“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不等於價格論,不等於接受、縱容低於成本中標。

國家發展改革委征求財政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意見,對全國工商聯提出的《關於推進最低價中標和多重分包治理工作的建議——關於建議的復函》作出答復。全國政協十三屆三次會議0091(財稅019號)。對提案的答復是否定的0091澄清了對“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和最低中標問題的理解。指出我國《招標投標法》第41條規定的“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是壹種重要的評標方法,也是國際上確定中標人的通行做法之壹。《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明確規定了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的適用範圍。壹、本評標方法壹般適用於技術和性能標準壹般或招標人對其技術和性能無特殊要求的招標項目;二、投標人必須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第三,投標價格不得低於成本。因此,“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不等於價格論,更不等於接受、縱容低於成本中標。

附件:關於提案的信0091(財稅號019)全國政協十三屆三次會議。

妳方關於推進最低價中標和多重分包治理的建議收悉。經與財政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協商,現批復如下。

圍繞最低價中標和多次分包的管理,提案提出了理性對待最低價中標、加強成本價核算、加強評標低價處理、打破行業潛規則、加強信用體系建設等建議,很有針對性,對國家改革和完善招投標制度具有重要參考價值。下面就我們對相關問題的了解,相關工作的進展,以及我們下壹步的考慮做壹個簡要的匯報。

壹、對“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和最低價中標問題的理解

我國《招標投標法》第41條規定的“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是壹種重要的評標方法,也是國際上確定中標人的通行做法之壹。《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明確規定了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的適用範圍。

壹、本評標方法壹般適用於技術和性能標準壹般或招標人對其技術和性能無特殊要求的招標項目;

二、投標人必須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

第三,投標價格不得低於成本。

因此,“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不等於價格論,更不等於接受、縱容低於成本中標。

實踐中,“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經常被濫用和誤用,導致最低價中標的問題,主要有四個原因:

第壹,招標人和評標委員會沒有嚴格執行評標辦法的有關規定。“綜合評估法”需要對投標人的各項指標進行綜合評價,主觀性強,自由裁量權大。壹些投標單位為規避異議、投訴、審計等風險,對各類采購項目壹律采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簡單地將價格作為評標的決定性標準,忽視“滿足招標文件實質性要求”這壹條件,既不計算投標價格是否低於成本,也不要求投標人澄清,對低於成本的報價未能及時拒絕。

第二,低價中標的好處遠遠大於風險。低價中標後,有的投標人通過弄虛作假、偷工減料降低成本,有的以設計方案變更等各種理由要求招標人變更合同、增加投資,有的甚至直接將項目轉賣、非法轉包,賺取非法收入。

三是招標人的責任沒有得到有效落實。標後履約管理不到位,沒有建立有效的合同履約和評價體系。如果招標人能夠在項目實施和檢查驗收中嚴格控制質量,投標人在項目和產品出現質量問題時將面臨嚴格問責,不敢也不會以犧牲項目或產品質量為代價尋求低價中標。

四是行政監督管理不到位。由於行政監督部門監管權力和責任的缺失,對工程質量和產品質量缺乏及時有效的監管,對中標人的違法失信行為缺乏及時有效的制約和有力的懲罰,也是導致最低價中標的原因之壹。

二、控制最低價中標問題的綜合措施進度

最低價中標問題是壹個復雜的系統問題,需要綜合施策、多方合作來解決。近期國務院多個部門出臺相關改革措施,解決最低價中標問題。

(1)加快《招標投標法》修訂。

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改革和完善招標投標制度的部署要求,我委目前正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加快修訂《招標投標法》。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修訂草案)已於今年7月提交國務院。這次修法把管理最低價中標的問題作為重點關註的問題之壹,在修訂草案中提出了制度性的解決方案。?

第壹,引導招標人正確合理地確定評標方法。修訂草案壹方面強化了招標人對招標項目的主體責任,規定招標人應當根據招標項目的實際需要和技術特點合理確定評標方法,避免不區分項目類型而適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另壹方面,修訂草案將物有所值確立為招標活動的原則,並引入了壽命周期成本的概念。對於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鼓勵招標人合理考慮招標項目的建設、使用、維護、拆除和更新等綜合成本,以及能源資源消耗水平和環境影響,避免過分關註投標報價因素。

二是規範非正常低價競標。由於投標價格是否低於成本往往難以判斷和認定,所以《招標投標法》中關於投標人不得以低於成本的價格投標的規定在實踐中很難操作。2017新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也刪除了原法第十壹條“經營者不得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的規定。修訂草案借鑒了國際通用的公共采購規則,規定了異常低價競標的處理程序。評標委員會應當要求投標人在合理期限內對可能影響合同履行的異常低價投標作出書面澄清或者說明,並提供必要的證明材料;如果投標人不能說明其報價的合理性,評標委員會可以拒絕其投標,或者招標人可以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標準和方法對投標人的履約能力進行審查和確認。通過引入異常低價中標處理程序,引導招標人和評標委員會有效控制合同履約風險。

三是促進評標質量的提高。修訂草案優化了評標委員會的組成機制,強調評標委員會成員的專業構成由招標人根據招標項目評標工作專業分工的需要確定;招標人委托的代表應當熟悉招標項目的要求,可以是本單位的專業人員或者外部專家;采用隨機抽取方式難以保證專家數量或者評標質量的,可以由招標人直接確定評標專家。強化評標委員會對評標質量的責任,要求評標報告說明各中標候選人的特點、優勢、風險等評標條件和推薦理由;同時,加強招標人對評標委員會的監督。招標人認為評標活動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符合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有文字或者計算錯誤,評標委員會成員在客觀評價因素上得分不同,或者得分異常偏高或者偏低的,有權向評標委員會及其成員提出書面意見。通過這些規定,將規範評標專家的行為,提高評標質量。

四是加強標後績效管理。我委於2019年7月發布了《公共* * *資源交易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指引》(發改辦規[2065 438+09]752號),對合同履行和變更信息的公開內容、依據、時限、主體和渠道等進行了標準和規範。修訂草案進壹步明確要求,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公開包括項目重大變更、合同重大變更、合同中止和解除、履約驗收、價款結算等在內的履約信息。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並接受所有投標人和社會的監督。為解決部分最低價中標人在項目實施過程中通過故意拖延工期尋求增加合同金額的問題,修訂草案增加了應對中標人失敗的高效措施。中標人在中標項目實施過程中不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或者有其他情形的,招標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針對實踐中招標與合同履約“兩張皮”的問題,修訂草案明確規定了招標人履約驗收的責任,要求招標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及時組織對中標人履約情況進行驗收,還規定相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建立履約評價機制。通過加強履約驗收和履約評價,防止招標人和中標人不按合同履行義務。

五是加強對招投標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2018年,我委會同國務院23個有關部門印發了《關於公共資源交易領域嚴重失信主體聯合懲戒的備忘錄》(發改法[2018]457號),規定對招標投標活動中因惡意低價中標而遭受嚴重失信的市場主體進行聯合懲戒,實現“壹處懲戒,處處約束”。修訂草案針對現行招標投標法對違法行為處罰力度不夠的問題。壹方面完善相關法律責任規定,大幅提高對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額度;另壹方面,加強招投標市場信用體系建設,建立當事人信用記錄,依法對違法主體進行信用懲戒,明確將市場主體嚴重失信行為視為禁止投標的情形。

(二)深化政府采購制度改革。

財政部深入貫徹政府采購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要求,不斷完善政府采購制度設計,解決了實踐中低價中標、多次分包等問題。

壹是規範采購需求和績效驗收管理。印發《關於進壹步加強政府采購需求和履約驗收管理的指導意見》(財庫[2016]205號),強化采購人主體責任,要求采購人加強需求論證和社會參與,科學合理確定采購需求,嚴格規範履約驗收,按照采購合同規定確認各項技術、服務、安全標準的履約情況。?

二是完善政府采購交易規則。針對部分采購項目技術復雜、性質特殊,無法事先確定詳細規格或具體要求的情況,依法建立競爭性談判采購方式,建立“先明確需求,後綜合評分”的兩階段采購模式,避免最低價交易可能引發的惡性競爭。修訂完善《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規定除具有統壹技術和服務標準的貨物和服務外,應當采用綜合評分法,並授權評標委員會否決可能影響產品質量或者不能誠信履約的低價報價。明確技術復雜、專業性強的采購項目。經主管預算單位同意後,采購人可以自行選擇相應專業領域的評標專家。

三是規範信用記錄的查詢和使用。發布《財政部關於政府采購活動中查詢和使用信息記錄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庫[2016] 125),要求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查詢政府采購活動中相關主體的信用信息,依法限制相關失信主體參與政府采購活動。在政府采購網開設專欄,記錄政府采購嚴重違法失信行為,為“信用中國”等網站和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共享信息。?

四是禁止轉包,規範轉包行為。根據《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政府采購合同不得轉包。關於分包,發布了《關於促進政府采購公平競爭優化營商環境的通知》(財庫[2065 438+09]38號),明確采購人允許分包的,應當在采購文件中明確可以分包的具體內容、金額和比例。?

(3)推進工程造價改革。?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印發了《工程造價改革工作方案》(建部辦〔2020〕38號),大力推進工程造價改革,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減少政府對價格形成的幹預。完善工程造價計算規則和市場價格信息發布機制。政府將建設市場價格信息發布平臺,鼓勵群眾團體、企事業單位通過該平臺發布市場價格信息,供市場參與者選擇。加強竣工工程造價資料積累,綜合運用工程造價指數和市場價格信息,落實建設單位造價控制責任,加強施工合同履約管理。由定額計價向清單計價、市場詢價、競爭計價轉變,確保項目投資效益的有效發揮。提案中提出的改變傳統配額定價模式、逐步與市場價格接軌、運用信息技術和大數據手段等建議,都在改革方案中得到了體現。?

(4)加強建築市場信用體系建設。?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高度重視建築市場誠信體系相關法律法規建設。2005年出臺了《關於加快建築市場信用體系建設的意見》(建施[2005]138號),指導全國各省市開展建築市場信用體系建設。2007年發布《建築市場誠信行為信息管理辦法》(建施[2007]9號)2011發布《全國建築市場註冊執業人員不良行為記錄認定標準(試行)》(建施[20165448)2013建立誠信信息平臺運行體系、企業三大數據庫建設2014進壹步整合系統、優化資源,將全國建築市場誠信信息平臺納入全國建築市場公共服務平臺。2017年發布《建築市場信用管理暫行辦法》(建市[2017]241號),加強了建築市場各方信用信息的識別、采集、交換、披露、評價、使用、監督和管理,建立了建築市場主體黑名單制度。2019年印發《關於進壹步加強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監管工作的指導意見》(城建規[2019]11號),明確提出加強合同履約監管,強化建築市場和施工現場“兩場”聯動,將履約情況納入信用。?

第三,下壹步是什麽?

壹是我委將積極配合司法部做好招標投標法修訂的立法審查工作,盡快對修訂草案進壹步修改完善,爭取提交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再提交全國人大。同時,啟動了《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修訂的前期調研工作。此外,我們將繼續通過“信用中國”網站發布招投標領域典型失信案例,依法依規加大失信懲戒力度。?

二是財政部將推動有關主管部門、行業協會和集中采購機構研究制定政府采購需求標準、合同模板和履約驗收細則,提高政府采購需求制定和履約驗收的規範化水平。完善政府采購交易規則,細化采購評標規則,引導采購人根據采購項目需求特點合理選擇采購方式和評標方法。繼續推進供應商誠信和履約評價,進壹步強化信用聯合懲戒,依法限制失信主體參與政府采購活動。?

三是住建部將進壹步完善全國建築市場監管服務平臺,積極研究開展建築市場信用評價,及時收集和公布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加大不良行為信息披露力度,懲戒嚴重失信市場主體,推動建築市場信用信息在招投標活動中的規範應用。?

此外,在取消單位資質和人員資質、下放權限領域,我們認為,在允許招標時,通過采用其他現有合法資質納入和替代、設定合理的技術準入門檻等方式,根據招標項目的需要合理設定投標人應當具備的技術條件,是招標人的自主權利。只要不是不合理地排斥或者限制潛在投標人,行政監督部門就不應該幹預。關於對低價中標人實行高履約保證金的建議,我們在《招標投標法》修訂過程中進行了討論。目前各方面仍有不同看法。爭議的焦點主要是這壹措施對控制最低價中標是否有效,在實踐中是否會被濫用,是否會不合理地增加投標人的負擔。接下來,我們將會同有關部門充分考慮相關建議,進壹步研究論證。

感謝全國工商聯對發展改革的關心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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