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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關於鉆深水井的規定

擅自打井違反了我國水法的規定,要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取水許可證。因為直接從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的規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申請取水許可,繳納水資源費,取得取水權。

水務局負責管理,不允許隨便打深水井。市水利局水資源處:按照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需要取用深層地下水,必須經過論證,並報省水利廳批準。地下水是幾千萬年前形成的,補給相當緩慢。因此,在自來水供水管網達不到的地方,按照“合理利用”的原則,可以在不增加當地深井總數的情況下,申請為飲用水、食品、醫藥等特殊行業打井。對通過論證且具備條件的,我局將主動上門服務,依法辦理取水許可手續。

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嚴格控制深井鉆井的通知

我省地處黃土高原,水資源匱乏。近年來,由於管理不統壹,無計劃開采地下水,亂打深井,壹些地區地下水大量減少,甚至地面下沈,嚴重影響了工農業生產和人民生活用水。省人民政府多次要求嚴格控制深井鉆探,但許多國有和集體單位仍在未經批準的情況下擅自鉆探深井,加劇了地下水資源的破壞。為有效保護我省有限的地下水資源,保證工農業生產和人民生活用水,特通知如下:

壹、認真貫徹《山西省水資源管理條例》。禁止在地下水超采地區和重要泉水補給區打深井。

二、深井必須經當地水利部門批準。未經批準開采、抽取深層地下水的,應當立即停止施工,並向水資源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批準後,方可繼續施工。

三、從本通知發布之日起,如果仍擅自開采、亂采深層地下水,將視情節輕重,對單位領導和有關人員給予行政處分、經濟制裁,觸犯法律者要追究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第六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補救措施,並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取水許可證:

(壹)未經批準取水的;

(二)未按照批準的取水許可證規定的條件取水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

第十壹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水環境的義務,並有權舉報汙染損害水環境的行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對在水汙染防治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壹條跨行政區域的水汙染糾紛,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協商解決,或者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與上級人民政府協調解決。

《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第十條申請取水的單位或者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當向有審批權限的審批機關提出申請。申請利用各種水源,各種水源的取水許可審批機關不同的,應當向最高壹級審批機關提出申請。

取水許可權限屬於流域管理機構的,應當向取水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連同全部申請材料壹並轉發流域管理機構;流域管理機構收到後,應當按照本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壹條申請取水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申請書;

(二)與第三方利益關系的聲明;

(三)屬於備案項目的,提供相關備案材料;

(四)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建設項目需要用水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交該建設項目的水資源論證報告。論證報告應當包括取水來源、用水合理性以及對生態和環境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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