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行信用調查,選擇可靠的進口客戶。
選擇交貨質量好、誠信度高、結算快的客戶。壹般來說,從世界知名的大公司購買商品的風險相對較小,因為這些公司講求信譽,運作方式相對規範。對於壹些小公司,尤其是新公司、中介公司,要慎重,有條件的話通過各種渠道對客戶進行信用調查。在國外註冊有限責任公司很容易。有些公司註冊資本很少。如果有索賠,即使官司打贏了,外企破產清算,我們也是得不償失。所以,無論如何,在簽訂進口合同之前,要盡量通過壹些權威機構,比如銀行、會計師事務所、地方商會等,了解賣方的財務狀況和信用記錄。
制定嚴格的合同條款以保護買方的利益。購買合同的所有條款都很重要,尤其是嚴格的質量條款、付款條款、保險條款、檢驗和索賠條款、安裝/調試/驗收條款(針對儀器設備)等等。不要壹味追求低價而忽略其他條款。
(1)質量條款。在國際貿易中,壹般只通過在合同中描述要買賣的貨物來確定交易,從簽訂合同到交付貨物往往需要很長時間。如果合同中質量要求不明確,以後難免會發生糾紛。
(2)付款方式。對於貨物進口來說,進口商在付款前取得貨運單據或代貨是有利的,可以節省資金,但這樣的付款條件賣方不容易接受。壹般情況下,賣方要求在15天內或合同簽訂後30天內預付壹定比例的貨款,除5%質量保證金外的余款在交貨前預付或開出信用證;或者在合同簽訂後65,438+05天或30天內開出95%或65,438+000%的信用證,但這樣會占用進口商太多資金。需要註意的是:首先應盡量預留壹定數量的質量保證金,特別是需要在買方工廠安裝、調試和驗收的進口儀器設備,質量保證金應在設備合格後雙方簽署驗收證書後支付;第二,盡量避免向賣方支付大量預付款。如果必須付款,壹定要適當控制付款比例,要求賣方通過壹流銀行出具無條件預付款保函,經我們核實後才能付款。第三,對於跟單信用證,買方最好盡可能規定信用證項下所需的全部單據,以保證自己的利益;第四,為了防止賣方偽造提單或與船公司串通,最好使用Incoterms 2000中的F組(未支付主要運費)價格條款,如FCA、FOB等。或D組(到貨)價格術語,如DES、DEQ、DDU等。這些交易方式的好處是貨代是買家選定的(F組條件下)或者我們看到貨後付款(。第五,特別需要強調的是,對於壹些季節性、季節性的貨物,買方在簽訂合同時必須考慮如何將貨物延遲到貨的風險降到最低。因為船公司延遲交貨可能是因為不可抗力,所以在這種情況下可以免除船公司的責任。但是,如果合同使用了象征貨物價格的術語,如CIF,則賣方已在裝運港履行了交貨手續,並通過取得清潔已裝船提單完成了交貨義務。如果國內市場價格大幅下跌或銷售旺季已過,導致利潤無望甚至巨虧,只能由買家自己承擔;第六,對於租船運輸的大宗進口貨物,在賣方租船的情況下,如CIF或CFR,為了防止賣方偽造提單作弊,我們不僅可以在裝船前派人或委托第三方監督裝貨, 而且還要利用當今信息先進的優勢,通過各種渠道(如相關機構或互聯網)用賣方提供的船名查詢船舶的真實情況,如船舶的航線、目的港、所載貨物等,從而判斷賣方提供的貨物。
第七,為了防止賣方和船東串通,可以在合同中對貨船提出要求,如船齡(壹般不超過15年)、不能租所謂“第二船東”的船、要求選擇船東保賠協會的船等。
(3)保險條款。許多國家使用倫敦保險學會貨物條款,該條款有三種基本險種,即A條款、B條款和C條款,相當於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保險條款中的壹切險、水漬險和平安保險。根據《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2000》的相關規定,如果買賣雙方在合同中沒有明確約定賣方需要投保的險種,賣方只需投保最低風險,即c條款,這種風險更適用於散貨而非制成品。如果制成品在裝船和卸船時掉落造成損失,C條款不承保,但A、B條款包含此類風險。所以有的時候,盡管有保險,也沒有起到應有的作用。為了避免這種情況,我們在洽談CIF進口合同時,必須根據合同貨物的實際情況向賣方提出相應的保險要求(主險和附加險)並在合同和信用證中明確。
(4)檢驗和索賠條款。檢驗分為出口國檢驗(包括原產地檢驗和裝運港檢驗)和進口國檢驗(目的港檢驗和最終用戶所在地檢驗)。通常是出口國檢驗,進口國復檢,即合同規定的裝運港或裝運地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證書是賣方向銀行收款的憑證之壹。貨物到達目的港或目的地後,由雙方同意的檢驗機構(通常是中國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在規定的地點和期限內對貨物進行復驗。如果貨物經復驗仍不符合合同規定,屬於賣方責任造成的,買方有權憑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證書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向賣方索賠,索賠期限應在合同中寫明。關於買方工廠機電設備的檢查和驗收,我們在合同條款中盡可能詳細地規定了檢查和驗收的標準、地點、程序和要求。當然,對於檢查不合格的處理方式、補救措施、費用負擔等,也要提前在合同中明確,避免日後雙方發生糾紛。
采取必要措施,合同條款只是我們防範風險的基礎和必要條件,更重要的是我們的操作流程。我們應嚴格按照條款履行合同,密切關註和跟蹤賣方、船舶和貨物的動向,並仔細審查合同要求的相關文件和單據。壹旦發現問題和苗頭,買方應高度重視,采取相應的果斷措施,將風險解決在萌芽狀態。
1.受益人壹再要求申請人修改信用證的最遲裝運日期。這時,申請人要註意進口商和出口商的通信往來,進行分析判斷,看是否有可疑之處。收到議付行送來的單據後,必須嚴格審核。在單證完全壹致的情況下,重點看海運提單,必要時也可以向承運公司或請律師查詢海外相關部門。
2.受益人未能在規定期限內向申請人發出裝船通知或明顯偽造裝船通知。前者有四種可能:忘送、誤送、未發貨、無法履行合同,要根據具體情況分析研究判斷;後者顯然無論從哪方面都有造假的可能,壹定要防範。
3.無效或偽造的海運提單。國際貿易詐騙中使用最多的信用證詐騙,無非是利用了銀行只在乎單據的外觀,而不管貨物的真偽。使用的工具是各種偽造的文件和印章。因此,只要商業單據,特別是海運提單表面上有偽造的嫌疑,或事先已從有關當事人的函電中查出欺詐的線索,就應設法找出單據不符的原因,並向議付行提出。
出口風險規避:
(壹)嚴格規定合同條款
法律上,買受人應當根據買賣雙方簽訂的買賣合同對所購買的產品或服務進行支付,因此訂立內容明確、解釋清楚的合同條款極為重要。在實踐中,買方的爭議通常是關於貨物的類型、質量和數量。出口商可以在貿易合同中約定買方提出爭議時需要的法定書面證明,如買賣雙方認可的獨立質檢機構出具的檢驗證書,以此作為發生爭議時的裁決依據。
(2)認真履行合同,在限額內交貨。
保理不是管理混亂、信用差、財務狀況差的公司的救命稻草,只是幫助成長性好的公司。國際保理中的債權轉讓是以出口商適當履行義務為前提的,包括嚴格履行銷售合同義務和保理合同義務。出口商應保質保量按時交貨,將交貨金額控制在進口保理商認可的信用額度內,並註意根據與出口保理商簽訂的保理協議履行保理業務項下的其他義務,真正獲得保理商的保護。
(3)註意文件的質量和保存。
保理項下的商業單據壹般由出口商在交貨後寄給買方,比信用證更簡單靈活。但出口商還是要註意商業單據的質量,至少要保證合同、發票、運輸單據、檢驗證書、裝船前要求的其他單據、銷售合同的其他履約證明等內容完整、準確、清晰,並與進口保理商核定授信額度時的情況壹致。這些證明文件可能會使出口商在今後處理爭端時采取主動。
(4)選擇信譽卓著、經驗豐富的出口保理商。
要素的服務質量是成功的關鍵。信譽良好、經驗豐富的出口保理商可以幫助出口商檢查風險。
首先,信譽良好的出口保理商可以最大程度地實現國際保理商聯合會倡導的原則,即“使用正確的程序,高效運作,確保高質量的服務;”坦誠,謹慎,遵循常識和良好的商業道德,在與其他成員和客戶的交往中表現出最大的善意。“其次,有經驗的出口保理商知道如何選擇進口保理商並與之合作。只有好的進口保理商才能快速準確的評估買方信用;與買方保持良好的合作關系,快速收款;財務實力足以履行合同;預防或最小化問題和風險;妥善處理糾紛,分清真假糾紛。這些因素之間的合作和相互責任也是至關重要的。另外,優秀的出口保理商知道如何選擇適合保理的業務。盡快去除那些容易產生糾紛的產品或服務,是避免糾紛的最佳方式,不僅有利於出口商,也有利於參與保理的各方。這些非保理情形包括:存在代銷、寄售、反售、退貨或禁止轉讓等使進口保理商難以向買方收款的銷售條件;首張發票開出時產品尚未完成,如分期付款;對於具有持續義務的合同,如大型成套設備的出口,出口商需要完成安裝、調試、培訓等壹系列售後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