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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刑事訴訟法的幾點體會”怎麽寫?

學習刑法的經歷通過法律課程的學習,我學到了壹些法律基礎知識,為以後的生活和工作打下了基礎。我們可以用我們的法律知識來維護自己和他人的權利。法律是壹門科學。所謂科學,就是關於客觀世界的知識,是系統的知識,研究人類生活中的規律和現象,比如政治、經濟、法律等等。法律是社會性的、規範性的、概念性的、目的性的、正義性的、實踐性的:第壹,社會法是社會規則,比如刑法是研究犯罪學的,民法是研究人與財產的關系的。法學作為壹門社會科學,具有社會性,與自然科學的區別在於它是1,不可測量,不可檢驗,不可檢驗,而自然科學是可以測量,可以檢驗,可以實驗的。雖然我們說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壹標準,但不等於實驗。實踐是整個人類社會的實踐而不是做實驗,比如馬寅初的新人口論。直到現在,我們才認識到新人口論是壹個道理,再比如單壹公有制的計劃經濟。100多年後,終於證明單壹公有制經濟是行不通的。2.研究者與研究對象密不可分,研究者的教育水平和生活背景與研究對象密不可分。而化學、物理、生物等自然科學受研究者主觀因素影響較小,法學研究結果受研究者主觀因素影響較大。比如不同學科的很多觀點都是合理的,不同的學者對同壹個問題有不同的看法。我覺得應該獨立思考,獨立判斷。也就是妳要獨立思考,做出自己的判斷,不受他人影響。說到獨立判斷,有壹點很重要,就是判斷的標準。諸如公平、誠信都是人生經驗,也就是說,法律上的不同意見都是合理的時候該怎麽辦?除了基本原則,更重要的是用社會生活經驗作為評判標準。因此,社會生活經驗可以作為判斷法學理論現象是非、對錯的標準。只有符合社會生活經驗的理論才是正確的。2.規範化既然法律是社會生活中的行為規範,那麽法律也具有規範化,這是法律區別於其他學科的特征。比如經濟學講的是效率和利益最大化,法學家講的是合法與不合法的問題和不規則的規範。由於法律的規範性,每壹項法律規定都可以分解為構成要素、適用範圍和法律效力。只要我們掌握了它的構成要件、適用範圍和法律效力,那麽我們就掌握了這個法律規定。法學特別強調規範性、邏輯性和系統性。常態就是我們所說的可操作性。如果要制定民法典,是否應該寬松?還是標準化了,邏輯化了?江平教授說,應該制定壹個開放的民法典體系。民法怎麽開?我覺得壹定要有邏輯性和規範性。第三,概念法的概念來自法律規則。如詐騙,詐騙和行為分別是兩個概念,詐騙是壹個新概念;例如,損害賠償、直接損害賠償和人身損害賠償是三個不同的概念。只有掌握了概念,才能很好地理解法律規則。法律是壹套概念體系。掌握了概念體系,才能建立壹套法律思維,具備法律人的資格。所以我們的學習方法是從概念入手,壹定要掌握概念,理解概念,記住不要死記硬背,先記住,再理解。如詐騙,首先要明白什麽是詐騙,才能進壹步理解詐騙。這種方法在法律解釋中稱為文義解釋。字面解釋是指每壹個法律條文都是由語言構成的,所以必須先明確語言,才能把握概念的含義。同時,語言也是模棱兩可,模糊不清的。正如法律所說“產品”與社會生活不壹致。所以不能只從字面上理解,應該有很多其他的理解方式。壹個法律可能有很多理解,所以壹個法律人在現實生活中是大有用武之地的。第四,目的法則是壹種行為規則,是人制定的。在我國,人民代表代表人民制定法律。既然是人制定的,就壹定有目的。當然,法律也是有目的的,這壹點在歷史上被忽略了,尤其是德國的概念法,過於註重概念問題而忽略了目的。直到德國著名學者傑林,他原本是概念法學派的學者,到了中年才逐漸意識到概念法學派有僵化的缺點,於是寫了壹本書。在這本書中,他指出每壹條法律都有特定的目的。我們要理解、掌握和運用壹個規律,首先要明白它的目的。我們學習任何壹部法律,不僅要了解它的構成要件、適用範圍和法律後果,還要思考這個法律體系和法律規則的目的,從而真正掌握它。如果只談概念,就會成為“概念”法學。葉林說,法律的“概念”將成為壹種概念遊戲。他說法律的目的就像天空中的北極星。法律的目的就像天空中的北極星,指引著我們學習、掌握和運用法律。對於每壹項法律制度和規則,我們都從目的入手,這就構成了法學上壹種新的法學研究方法——目的解釋法,即解釋和適用每壹項制度和規則,都要緊扣立法目的。如果有兩種解釋,只有緊跟立法目的的解釋才是正確的。五、正義法律的正義源於法律的正義。法律規則只能因為正義而區別於技術規則,同時法律也有良法和惡法之分。我們以法律的正義性來評價法律的好與壞、先進與落後。同時,還存在形式正義和實質正義的問題。現在很多人過於註重形式正義而忽略了實質正義,但形式正義只是獲得實質正義的壹種手段,只有在無法獲得實質正義的情況下,才能滿足於程序正義。實體公正是目的,程序公正是手段。壹旦過分強調形式正義,就會偏離法律的正義。法官和律師作為法律人,和社會上的其他人不壹樣。他們是社會正義的捍衛者。所以,不要把法律和其他職業混為壹談。我們不能用金錢來衡量,因為我們選擇了法律,我們選擇了正義!實踐性我們學習法律是為了用法律解決問題,不能只是關起門來學習。還要關註社會生活中的案例,討論實際的和假設的案例,討論應該如何判斷。比如我們在家裏,鄰居可能會用壹些案例來問我們該怎麽回答他們,所以我們在平時的學習中要註意法律的實用性,不斷鍛煉自己的實踐能力。有人問我什麽是投降。怎麽才能從輕處理?通過刑法知識的學習,了解到根據刑法第壹款的規定,犯罪後主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屬於自首。自首是指在司法機關尚未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的情況下,或者在未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訊問、未采取強制措施的情況下,主動直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自首。犯罪嫌疑人向所在單位、城鄉基層組織或者其他有關責任人員投案自首的;因患病、受傷或者為了減輕犯罪後果,犯罪嫌疑人委托他人先投案自首,或者電報先投案自首的;犯罪行為尚未被司法機關發現,但經有關組織或者司法機關訊問教育,主動坦白自己罪行的;作案後逃跑,在被通緝、追捕過程中主動投案自首的;經查證屬實準備投案的,或者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機關抓獲的,應當認定為自首。不是出於犯罪嫌疑人的主動,而是經親友勸說和陪同投案的;公安機關通知犯罪嫌疑人親友的,或者親友主動報案後,也應當視為自首。犯罪嫌疑人主動投案後逃逸的,不能認定為自首。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主動投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數罪並罰的犯罪嫌疑人只如實供述部分所犯罪行的,只有如實供述部分罪行的,才認定為自首。* * *共犯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不僅應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而且應當供述自己已知的共犯,主犯應當供述自己已知的共犯事實,才可以認定為自首。犯罪嫌疑人主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後又翻供的,不能認定為自首,但在壹審判決前能夠如實供述的,應當認定為自首。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定罪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以及司法機關已經掌握的罪行或者不同量刑的罪行的,視為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具體認定,應當根據犯罪的嚴重程度,考慮自首的具體情節。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決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與司法機關已經掌握或者確定的罪行為同壹罪行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如實供述的同壹罪行情節較輕的,壹般應當從輕處罰。根據《刑法》第六十八條第壹款的規定,犯罪分子到案後檢舉、揭發他人犯罪的,包括同案犯罪分子揭發同壹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經查證屬實的;為偵破其他案件提供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的;制止他人犯罪活動;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有其他有益於國家和社會的突出表現的,應當認定為立功。* * *同壹刑事案件的罪犯到案後,揭發同壹犯罪事實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根據刑法第六十八條第壹款規定,犯罪分子檢舉、揭發他人重大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的;提供偵破重大案件線索,經查證屬實,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協助司法機關抓獲其他主要犯罪嫌疑人,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應當認定為有重大立功表現。通過對法律的了解和平時的學習,我更加了解了法律的重要性。無論我去哪裏,我都不能離開法律。法律在任何時候、任何地方對任何人都是平等的,我們每個人都應該知法、懂法、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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