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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連斑海豹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2022年修訂)

第壹條為了加強大連斑海豹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管理,保護斑海豹及其生存環境,維護生態平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大連斑海豹國家級自然保護區(以下簡稱斑海豹自然保護區),是指為保護斑海豹資源及其生存環境,經國務院批準建立的海洋水生野生動物自然保護區。

斑海豹保護區位於本市西部的渤海遼東灣,分為核心區、緩沖區和實驗區三個功能區。斑海豹保護區及各功能區的面積和範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斑海豹保護區的管理。第四條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是斑海豹保護區的主管部門,其下屬的斑海豹保護區管理機構負責斑海豹保護區的具體管理工作。

市政府有關部門、斑海豹保護區所在區(市)政府和市政府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派出機構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斑海豹保護區的相關管理工作。第五條斑海豹保護區的管理應當堅持綜合管理與部門管理相結合、日常管理與重要時期管理相結合、靜態管理與動態管理相結合的原則,妥善處理與當地經濟建設和居民生產生活的關系。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斑海豹和生態環境的義務,並有權檢舉和控告危害斑海豹和破壞生態環境的行為。第七條斑海豹保護區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斑海豹保護區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有關部門編制的各類專項規劃涉及斑海豹保護區的,應當征求斑海豹保護區主管部門的意見,確保各類專項規劃符合斑海豹保護區建設規劃。

斑海豹保護區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斑海豹保護區建設規劃編制斑海豹保護區管理保護規劃並組織實施。第八條斑海豹保護區管理機構應當制定斑海豹保護區環境汙染事件應急預案。

斑海豹保護區周邊可能發生重大海洋環境汙染事件的單位,應當制定環境汙染事件應急預案,並根據應急預案配備相應的人員、物資和設備。應急預案應當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斑海豹保護區主管部門和斑海豹保護區管理機構備案。第九條進入斑海豹保護區的人員應當遵守斑海豹保護區的各項管理制度,接受斑海豹保護區管理機構的管理。

在斑海豹保護區從事科研、教學、觀光、旅遊等活動,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第十條斑海豹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沖區內不得建設項目。斑海豹保護區實驗區內,不得建設汙染環境、破壞資源的生產設施;其他建設項目的汙染物排放不得超過國家和地方汙染物排放標準。斑海豹保護區實驗區內已建成的設施,其汙染物排放超過國家和地方排放標準的,應當限期治理;如果造成損壞,必須采取補救措施。第十壹條從事開發建設可能對斑海豹保護區產生影響的,應當與斑海豹保護區管理機構協商,然後依法辦理相關手續。第十二條開發建設對斑海豹保護區生態環境造成影響的,按照誰開發、誰保護、誰破壞、誰恢復、誰受益、誰補償、誰汙染、誰付費的原則進行生態補償。第十三條禁止獵捕和傷害斑海豹;禁止捕捉斑海豹,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捕捉的情況除外。

在捕魚作業中誤捕斑海豹者,應立即無條件放生。第十四條單位或者個人發現斑海豹在港口、河汊、網具等處受傷、擱淺或者被誤捕的,應當向斑海豹保護區主管部門或者斑海豹保護區管理機構報告,可以采取緊急救助措施;不具備采取應急救援措施條件的,可以要求附近具備應急救援條件的單位采取應急救援措施。斑海豹死亡後,由斑海豹保護區主管部門妥善處理。第十五條每年的12月1日至4月30日是斑海豹的遷徙期。

建設項目可能影響斑海豹及其生存環境的,應當避開斑海豹遷徙期。第十六條因斑海豹保護遭受經濟損失的,可以向斑海豹保護區主管部門提出賠償要求。經調查屬實,應當給予補償的,依法給予補償。第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由有關部門或者機構依法處理。第十八條斑海豹保護區主管部門、斑海豹保護區管理機構或者其他有關部門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本級人民政府、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監察機關依據職權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壹)未編制斑海豹保護區建設規劃或者管護規劃的;

(二)涉及斑海豹保護區的各類專項規劃的編制不符合斑海豹保護區建設規劃的;

(三)未制定斑海豹保護區環境汙染事故應急預案的;

(四)批準在斑海豹保護區核心區和緩沖區建設生產設施,或者批準在斑海豹保護區實驗區建設汙染環境、破壞資源的生產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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