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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連市畜禽汙染防治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防治畜禽養殖汙染,加強畜禽養殖廢棄物的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保障公眾健康,促進畜牧業持續健康發展,促進鄉村振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 《畜禽養殖汙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並結合本市實際情況。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養殖專業戶和散戶的養殖汙染防治。

本條例所稱畜禽養殖汙染,是指畜禽糞便、汙水、惡臭、屍體等對生態環境的危害和破壞。第三條畜禽養殖汙染防治應當統籌兼顧促進畜牧業發展和保護生態環境的需要,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實行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綜合利用、鼓勵引導。第四條市和相關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畜禽養殖汙染防治的統壹領導,完善工作機制,將畜禽養殖汙染防治和廢棄物綜合利用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和相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相關部門做好本轄區內畜禽養殖汙染防治工作。

市人民政府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派出機構根據授權負責管理區域內畜禽養殖汙染防治工作。第五條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本市畜禽養殖汙染防治的統壹監督管理。其派出機構應當按照規定的職責,承擔本地區畜禽養殖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和相關區(市)縣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的指導和服務,並在職責範圍內做好畜禽養殖汙染防治工作。

市和相關區(市)縣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科學技術、工業和信息化、公安、財政、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水務、市場監管和城市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畜禽養殖汙染防治工作。第六條村民委員會和有關居民委員會可以將畜禽養殖汙染防治納入村規民約和居民公約,在村民和居民中開展畜禽養殖汙染防治的宣傳教育。發現本地區畜禽養殖汙染的,應當及時制止,並向生態環境和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第七條畜禽養殖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和誠信建設,為協會成員提供畜禽養殖汙染防治的信息、技術、培訓等服務。第八條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專業戶和散戶是畜禽養殖汙染防治的責任主體,應當采取措施防止環境汙染,對畜禽糞便和汙水進行資源化和無害化處理,並依法接受生態環境、農業和農村等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第九條市和有關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在畜禽養殖汙染防治和廢棄物綜合利用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預防第十條市和有關區(市)縣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制定本行政區域畜牧業發展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制定畜牧業發展規劃,應當統籌考慮環境承載能力和畜禽養殖汙染防治要求,合理布局,科學確定畜禽養殖品種、規模和總量。第十壹條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應當會同市和有關區(市)縣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編制畜禽養殖汙染防治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畜禽養殖汙染防治規劃的編制應當統籌考慮畜禽養殖生產布局,明確畜禽養殖汙染防治的目標、任務和重點區域,明確重點汙染治理設施建設和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等汙染防治措施,並與畜牧業發展規劃相銜接。第十二條市和有關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畜禽養殖汙染防治規劃,依法組織劃定畜禽養殖禁止區域,並向社會公布。第十三條不準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區域,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第十四條畜禽養殖專業戶和散戶不得在下列區域從事畜禽養殖活動:

(壹)飲用水水源保護區;

(二)風景名勝區的核心景區;

(三)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沖區;

(四)城市居民區、文化教育科研區和其他人口密集區;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區域。第十五條因畜牧業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調整、禁止養殖區劃定或者重汙染畜禽養殖密集區綜合整治等原因,確需關閉或者搬遷現有畜禽養殖場所的,市和相關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依法組織關閉或者搬遷,給畜禽養殖者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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