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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連市高速公路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加強我市高速公路管理,保障高速公路暢通,維護管理者、經營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和《遼寧省公路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大連市轄區內高速公路的養護、路政管理和收費管理。第三條大連市交通港口管理局是大連市所轄高速公路的行政主管部門,其高速公路管理處具體負責高速公路的管理工作。

市政府有關部門和高速公路沿線各地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高速公路的管理工作。第四條高速公路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完善的通信、監控、道路信息系統等現代化管理設施,完善清障、救援等服務機構,保障高速公路暢通。第五條高速公路養護單位應當根據高速公路養護標準,加強高速公路及其附屬設施的養護和維修,確保高速公路及其附屬設施處於良好狀態。第六條高速公路養護人員應當穿著統壹的安全標誌制服,養護車輛和機械應當懸掛安全標誌,並在養護作業區設置明顯的警示標誌,確保過往車輛的安全。過往車輛發現安全和警示標誌時,應當避讓。第七條公路及其附屬設施因重大自然災害造成交通中斷時,公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力量,采取措施及時修復,盡快恢復交通。第八條禁止下列行為:

(壹)擅自在高速公路上設置檢查站、收費、攔截車輛的;

(二)打谷曬谷、擺攤設點、放牧、堆放丟棄物品、傾倒垃圾、設置障礙、挖溝引水、取土采石、種植農作物、利用高速公路邊溝排水、養魚、灌溉、排放汙染物;

(三)在高速公路上試剎車;

(四)損壞、移動、占用或者拆除高速公路附屬設施;

(五)在高速公路中、大型橋梁上下遊各200米範圍內挖砂采石、壓縮或者拓寬河床、進行水下爆破;

(六)在高速公路中、大橋上下遊100米範圍內築壩;

(七)在高速公路隧道上方和隧道兩側從事爆破、采石、伐木和取土;

(八)在高速公路兩側、互通立交匝道、連接線、服務區、停車場、收費站、溝渠外緣50米範圍內修建永久性工程設施。

(九)履帶車、鐵輪車及其他可能損壞高速公路的機械進入高速公路;

(十)車輛滴漏、拋撒物品和在公路路面拖拉;

(十壹)擅自在公路用地及其建築控制區,以及公路附屬設施上設置標誌、標牌、廣告牌,張貼宣傳品;

(十二)其他危及公路安全的行為。第九條超過高速公路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準的車輛需要通過高速公路時,應當經高速公路管理機構批準,並采取有效防護措施,在高速公路管理機構的監督下行駛。第十條因交通事故造成路產損壞的,當事人應當及時向公路管理部門報告,並按規定繳納路產補償費。第十壹條高速公路收費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

所有進入收費公路的車輛都必須按規定繳納通行費。第十二條公路行政主管部門執法人員執行公務時應當著裝,並出示執法證件。過往車輛和人員應當接受監督檢查,不得阻撓。第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由公路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公路管理處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壹)高速公路養護單位未按照標準養護高速公路的,責令改正,可以並處10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有本辦法第八條所列行為之壹的,責令改正,有第(壹)項行為之壹的,可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對第(二)、(四)、(五)、(六)、(七)、(八)、(十壹)項行為,可處以1000元至5000元罰款;第(三)、(九)、(十)項行為,可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罰款;

(三)超限車輛未辦理審批手續的,責令改正,可處500元以上1000元罰款;

(四)過往車輛不按規定繳納通行費的,責令改正,可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第十四條違反本辦法造成公路及其附屬設施損壞的,應承擔經濟賠償責任。第十五條實施行政處罰,必須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六條當事人阻礙公路管理部門執法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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