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有關部門和高速公路沿線各地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高速公路的管理工作。第四條高速公路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完善的通信、監控、道路信息系統等現代化管理設施,完善清障、救援等服務機構,保障高速公路暢通。第五條高速公路養護單位應當根據高速公路養護標準,加強高速公路及其附屬設施的養護和維修,確保高速公路及其附屬設施處於良好狀態。第六條高速公路養護人員應當穿著統壹的安全標誌制服,養護車輛和機械應當懸掛安全標誌,並在養護作業區設置明顯的警示標誌,確保過往車輛的安全。過往車輛發現安全和警示標誌時,應當避讓。第七條公路及其附屬設施因重大自然災害造成交通中斷時,公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力量,采取措施及時修復,盡快恢復交通。第八條禁止下列行為:
(壹)擅自在高速公路上設置檢查站、收費、攔截車輛的;
(二)打谷曬谷、擺攤設點、放牧、堆放丟棄物品、傾倒垃圾、設置障礙、挖溝引水、取土采石、種植農作物、利用高速公路邊溝排水、養魚、灌溉、排放汙染物;
(三)在高速公路上試剎車;
(四)損壞、移動、占用或者拆除高速公路附屬設施;
(五)在高速公路中、大型橋梁上下遊各200米範圍內挖砂采石、壓縮或者拓寬河床、進行水下爆破;
(六)在高速公路中、大橋上下遊100米範圍內築壩;
(七)在高速公路隧道上方和隧道兩側從事爆破、采石、伐木和取土;
(八)在高速公路兩側、互通立交匝道、連接線、服務區、停車場、收費站、溝渠外緣50米範圍內修建永久性工程設施。
(九)履帶車、鐵輪車及其他可能損壞高速公路的機械進入高速公路;
(十)車輛滴漏、拋撒物品和在公路路面拖拉;
(十壹)擅自在公路用地及其建築控制區,以及公路附屬設施上設置標誌、標牌、廣告牌,張貼宣傳品;
(十二)其他危及公路安全的行為。第九條超過高速公路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準的車輛需要通過高速公路時,應當經高速公路管理機構批準,並采取有效防護措施,在高速公路管理機構的監督下行駛。第十條因交通事故造成路產損壞的,當事人應當及時向公路管理部門報告,並按規定繳納路產補償費。第十壹條高速公路收費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
所有進入收費公路的車輛都必須按規定繳納通行費。第十二條公路行政主管部門執法人員執行公務時應當著裝,並出示執法證件。過往車輛和人員應當接受監督檢查,不得阻撓。第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由公路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公路管理處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壹)高速公路養護單位未按照標準養護高速公路的,責令改正,可以並處10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有本辦法第八條所列行為之壹的,責令改正,有第(壹)項行為之壹的,可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對第(二)、(四)、(五)、(六)、(七)、(八)、(十壹)項行為,可處以1000元至5000元罰款;第(三)、(九)、(十)項行為,可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罰款;
(三)超限車輛未辦理審批手續的,責令改正,可處500元以上1000元罰款;
(四)過往車輛不按規定繳納通行費的,責令改正,可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第十四條違反本辦法造成公路及其附屬設施損壞的,應承擔經濟賠償責任。第十五條實施行政處罰,必須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六條當事人阻礙公路管理部門執法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