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適用於大連市行政區域內的森林防火工作。第三條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和大連金石灘國家旅遊度假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試驗區管委會)應當將森林防火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森林防火經費納入本級財政年度預算,專款專用。第四條大連市森林防火指揮部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森林防火工作。市森林防火指揮部在市城市建設和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設立辦公室,負責本市森林防火的組織、協調、檢查和監督工作。
縣(市)、區人民政府和試驗區管委會應當成立森林防火指揮部,負責本轄區內的森林防火工作。森林防火指揮部在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設立辦公室,負責森林防火的組織、協調、檢查和監督。鄉(鎮)、街道應成立森林防火工作領導小組,配備專職幹部負責森林防火工作。
在行政區域交界的林區,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和管委會應當建立森林防火聯防組織,確定聯防區域,做好聯防區域的森林防火工作。
林場、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和城市風景林的管理單位也應成立森林防火領導小組,並指定專職人員負責日常工作。第五條森林防火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領導下的行政領導負責制和部門領導負責制,並由管委會負責。
各級人民政府和管委會應當組織轄區內所屬部門和單位劃定森林防火責任區,簽訂森林防火責任狀。第六條林區所屬的鄉鎮(街道)和林場,應當根據森林防火工作需要,配備專兼職護林員,負責巡山護林、野外用火管理、火災報告和協助有關部門調查森林火災案件。護林員執行任務時應攜帶證件和標誌。專職護林員的工資由市縣財政和林權所有者共同承擔。第七條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組織有關單位按照國家森林防火?了望網、通訊網、預報網、隔離帶網、滅火工具機械化和滅火隊伍專業化的要求,制定森林防火規劃,指導森林防火基礎設施和裝備建設,建立森林滅火隊伍,培養森林防火專業人才。第八條各級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和林業、城建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森林防火宣傳教育活動,報紙、電視、廣播等新聞媒體應當配合開展森林防火宣傳教育。
森林防火期內,新聞媒體和氣象部門應當免費向社會發布森林火險等級預報和其他森林防火通告、信息。第九條全市森林防火期為6月10日至5月31日,森林防火戒嚴期為3月15日至5月31日。
森林防火期間,遇有高溫、幹旱、大風等高風險天氣時,縣(市)、區人民政府和管委會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劃定森林防火戒嚴區。第十條森林防火期內,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實行24小時值班。森林防火戒嚴期間,指揮部成員應當值班。第十壹條森林防火期內,禁止在林區燒香、燒紙、明火燈、燃放煙花爆竹、吸煙、野炊、燒荒、焚燒病爛果枝和果皮。因特殊情況需要用火的,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取得許可證和進入林區的證明。森林防火戒嚴期間,林區內禁止壹切野外用火行為。第十二條森林防火期內,進入林區的機動車輛必須安裝防火裝置,並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漏火、失火;機動車駕駛員和乘客不準丟棄火種。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林區邊緣設立生產、儲存、加工、裝卸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廠、倉庫等場所;不得損壞、挪用、拆除森林防火基礎設施,堵塞消防通道,破壞防火林帶等。第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森林火災,應當在采取必要措施的情況下,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先導區管委會或者森林防火指揮部報告。接到報告後,當地人民政府、試點地區管委會或森林防火指揮部必須立即組織撲救,並逐級上報。參加滅火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服從命令,按時到達指定地點滅火,不得延誤。第十五條屬於下列情況之壹的,由市森林防火指揮部統壹組織指揮。市森林防火指揮部應當在火場附近組建撲火前線指揮部。根據需要,滅火前線指揮部有權調動各有關單位的滅火物資、設備、交通工具和人力,采取排除障礙、實施局部交通管制等緊急措施:
(壹)森林火災面積10公頃以上的;
(二)威脅居民區和重要設施安全的;
(三)發生在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和森林公園的;
(四)縣(市)、區交界處的森林火災;
(五)造成壹人以上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傷的;
(六)明火在4小時內未熄滅的;
(七)需要上級和轄區外單位支持的鬥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