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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個大學生考試作弊壹次被學校開除合理嗎?

2006年6月的某壹天,我在百度上搜索“大學作弊”,找到了大約1,490,000個相關頁面。

大學生考試作弊處理案例

2005年7月25日和26日,西華大學組織經濟數學和高等數學兩門課程不及格的學生進行補考。結果發現48名學生在閱卷過程中找人替考或充當“槍手”,於是做出了責令其退學的決定。

2006年6月5438+10月,中央民族大學根據學校關於考試作弊的相關規定,決定開除10名學生。學生們已經投訴了。

北京大學最新通報稱,在上學期(2005年上半年)期中和期末考試中,北大* *發現21本科生在考場作弊,16本科生(含6名留學生)被取消考試資格,3名本科生受到嚴重警告處分。

2004年6月5日,65438,電子科技大學校園網上出現了壹則近期考試作弊的通知,曝光了校園內近期考試作弊的考生。41名作弊學生被曝光姓名和作弊行為,17名作弊學生被開除學籍。

2005年9月24日和25日,甘肅農業大學58名學生因作弊或參加補考受到處罰。其中開除學籍14人,開除學籍19人,申請退學2人,給予不同程度處分23人。

北京聯合大學旅遊學院的劉徹因兩次作弊被勒令退學。終審敗訴:北京壹中院認定被告北京市教委“維持學校關於劉徹兩次作弊被勒令退學的通知”的決定合法。

鄭州大學材料工程學院2001級的董讓同學張代考。2003年4月4日,鄭州大學給予董及該考生“責令退學”處分。學校敗訴,撤銷退學處分。

廣州中院曾作出終審判決:暨南大學對在校大學生吳某考試作弊、取消學士學位資格的處罰,明顯重於國家教委發布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應屬無效。該大學應在60天內重新召集其學位評估委員會,審查吳某的學士學位資格。

取消學士學位資格、責令退學、開除學籍有依據嗎?

西華大學處罰50名大學生“退學”,因為他們上學期數學期末考試作弊。處罰做出後,很多同學不服,打算走法律程序。這再次引發了學校開除作弊學生是否合法的討論。

西華大學學生處副處長張紅告訴記者,每年新生入學後都要參加學生守則考試,學校有義務告知學生違反考試“高壓線”的嚴重後果,學生也簽訂了考試誠信承諾書。“但學生的僥幸心理仍然普遍存在,必須給與深刻的警示,要忠誠,要幫助朋友。張紅說,“以前也有過零星的類似事件,學生也被勒令退學。”考慮到學校未來的管理,學校沒有退路。“根據學生‘嚴重作弊性質’,按照《高校學生管理條例》處理。

但學生認為補考現場和考場管理存在巨大漏洞,客觀上造成了此次大規模代考事件,學校也有責任。為什麽學校最後把責任都推給了學生?我受教育的權利被無情地剝奪了,不是嗎?而且學校在做出處罰決定時,並沒有征求學生的意見,而是單方面做出了勒令退學的決定。程序是否合理?根據舊的《大學生管理條例》做出的“因作弊被勒令退學”是否合理?

西華大學代表說:其實開除和退學只是用詞上的不同,開除學籍是更嚴厲的做法。學校的選擇是感性的,選擇稍微弱壹點的做法。開除學籍發給《本科生證書》並責令退學,發給《學歷證書》。

在鄭州大學材料工程學院2001級董案中,審理該案的鄭州市二七區人民法院認為,學校作出處罰決定後,未送達決定書,也未告知學生享有申辯和申訴的權利,也未將處罰情況報有關部門備案,屬於行政程序違法;此外,學校制定的校規不符合《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學校據此作出的處罰明顯過重,有失公允。據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對於甘肅農業大學58名學生的情況,教務處負責人表示,根據教育部發布的《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代替他人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作弊等作弊行為都屬於開除範圍。這次有14名學生因為作弊代替考試被學校開除。

事實上,在“作弊”大學生起訴母校的案件中,有相當壹部分敗訴。對此,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壹位法官解釋說:目前我國還沒有針對考試作弊的法律法規,學校處罰作弊的手段往往找不到法律依據。比如很多學校的紀律規定“作弊被處罰的,不授予學士學位”。但是,無論是《學位條例》還是我國《學位條例實施暫行辦法》都沒有規定,如果妳作弊受到處分,就不授予學士學位。所以這樣的學校紀律明顯違反了法律。

廣州大學勒令兩名學生退學,並取消了他們的畢業證,因為他們要求槍手代考英語四級。兩名學生將學校告上法庭,學生壹審勝訴,但學校不服,上訴至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作出終審判決,維持原判。此前,武漢大學化學學院97歲的學生王軍(化名)也將母校告上法庭,稱學校對“作弊”的處罰過重,要求學校重新處理。

目前,幾乎所有的大學都根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條例》對考試作弊行為的處理做出規定。

教育部於2005年9月1日發布並新實施的《高等學校學生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新教規”)對考試作弊行為的處理作出了規定:第五十四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開除學籍: (四)代替他人考試、組織作弊、利用通訊設備作弊等作弊行為情節嚴重的;(五)剽竊、抄襲他人的研究成果,情節嚴重的。

《新教育條例》對高校懲治作弊做出了壹些新的規定。新教育條例對作弊學生的處罰由6條減少到5條,取消了“責令退學”這壹項。並規定“代替他人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作弊等嚴重作弊行為”可被處以開除學籍處分,對作弊行為的處罰更加具體。同時規定受處分的學生可以逐級申訴。

然而,人們對“新教育條例”仍有不同的看法。

壹些老師擔心,許多學校的新校規比以前溫和了許多。他們會“縱容”出軌嗎?對此,首都師範大學教師楊朝暉認為,“重罰”不壹定是懲罰作弊最有效的手段。楊朝暉老師曾做過壹項調查,發現那些因考試作弊而受到懲罰的人並沒有真正意識到作弊的危害,有時甚至把對作弊的懲罰歸咎於“運氣不好”。所以作弊不能單靠懲罰來根治,外部懲罰要和內部矯正相結合。楊朝暉主張對作弊的懲罰不應該太嚴厲,應該與情感教育相結合,啟動學生的自我教育系統。

也有老師認為,新的教育條例賦予了學校對作弊行為強制、統壹、科學的懲罰,增強了對學校作弊行為的懲罰力度。北師大心理測量與評價研究所所長嚴旭教授認為,對學生作弊的懲罰應該持之以恒,不能壹時緊壹時松,不能讓學生在制度上出現漏洞。

周然毅認為,在討論對考試作弊學生的懲罰時,也應該考慮作弊的社會危害。壹項針對七所大學5000名學生的調查顯示,近10%的學生經常在考試中作弊,另有59.5%的受訪者承認偶爾作弊。作弊如此普遍,原因之壹是作弊成本太低。如果對作弊者寬容,顯然對不作弊的人不公平,甚至可能會吸引更多的人作弊,讓本已危機四伏的社會誠信雪上加霜。因此,要控制考試作弊,必須嚴懲。

針對西華大學“責令50名大學生退學”的處罰,王佳靜律師認為“學校在學生申訴期間沒收了學生的各種證件,是對學生受教育權的又壹次嚴重侵犯。學校在處理問題時想當然,處理後不采取任何措施保護和關愛學生及各種事宜。開除學生是違背教育原則的。即使從法律上講,學生也有權利在投訴期開始後的30個工作日內留在學校。現在期限還沒過,學校為什麽要趕?"

關於大學生考試作弊,我們還有哪些法律之外的思考?

我覺得石鑫說的很有道理:正如壹些教育工作者所說,即使解決了法律沖突,問題的最終解決還是取決於高等教育的制度安排。高等教育改革進入深水區後,大學生戀愛同居、女學生賣淫嫖娼、研究生招生黑幕、高校腐敗等學術評價體系成為更加尖銳和不可避免的社會問題。

然而,作弊這種現行教育體制下常見的違法現象,是否受到開除或退學的嚴懲,仍將是壹個廣為爭論的問題,而* * *的知情暫時難以獲得,司法介入也難以有效解決。

隨著社會打假的普及,學生作弊現象越來越普遍。以結果為導向的人生觀是在忽略人對奮鬥過程的追求,瞬間的快感扼殺了人對未來的展望。在過去很長壹段時間裏,為了快速趕上經濟,我們有意無意地忽略了很多必須與之並行的東西,比如道德、誠信、人格、榮譽等等。最後雖然經濟上去了,但是帶來的負面效應是用錢買不回來的。隨著社會誠信的缺失,學校的純潔性開始被它汙染,考試作弊從社工變成了學生。當這個危險的信號響起的時候,對於典型現象的無奈是因為整體的退化。這樣壹來,只要假的不死,就沒人會覺得麻煩,善於在校外考試作弊就成了壹大景觀。人們在為社會的惡化感到痛心的同時,更擔心學生作弊會給誠信危機火上澆油。但是始終沒有辦法根除這種趨勢。

有人認為大學生考試作弊是大學教育功利性的惡果。就是我們的教育開始走向功利教育。為什麽學生作弊不僅僅是壹個道德問題,事實上,壹些學生的道德水準比壹些以身作則的人更高。用作弊來衡量壹個學生的品德是不合適的。其實很多同學都是有想法、有想法、有理想、追求上進的好青年。他們通過十幾年的努力學習進入了大學,但大學給了他們什麽?除了校園條件好,可以自由戀愛,可以逃課。剩下的感情往往比高中低,促進了他。中國大學存在著嚴重的厭學、厭世現象。

總之,對大學生考試作弊的處理要堅持相關程序。同時,要加強對學生的教育。教師應該以身作則,以身作則。凈化社會風氣也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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