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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生沒有勞動合同怎麽證明勞動法律關系的存在?

沒有勞動合同認定勞動關系的前提是要有能證明勞動關系的證據,如:有公司名稱的工裝、工作證或工作證(最好加蓋公章)、工資卡、工資條、考勤記錄、社會保險繳納記錄、同事證言(離職和在職均可)、錄音錄像等。

確定勞動關系的證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在確定雙方是否存在勞動關系時,可以參照下列文件: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2、用人單位發給勞動者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3.員工填寫的《登記表》、《登記表》等招聘記錄;

4.出勤記錄;

5.其他工人的證詞等。

訂立勞動合同的條件是什麽?

1.勞動合同的主體由特定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組成;

2.合同雙方必須具有合同的主體資格;

3、國營企業招收工人,必須在國家下達的勞動用工計劃指標內,並到當地勞動部門辦理用工手續。

第二,形式多樣

1.如果用人單位通過公司對公賬戶銀行轉賬支付工資,那麽員工可以去銀行打印工資流水,要求銀行蓋章,作為證明勞動關系的證據。

2.如果用人單位已經為員工購買了社會保險,員工可以到社保局打印社保繳納記錄並蓋章,作為證明勞動關系的證據。

3.用人單位出具的工作證、服務證、登記表、申請表、考勤表必須加蓋用人單位公章,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才能認可。

4.其他勞動者的證言在壹定程度上可以作為證明勞動關系的證據,但是各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這個證據的認可程度不同,最好是員工的證言,但是很難取得。

三、勞動關系的認定條件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2.勞動者接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由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償勞動,適用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

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第四,雇主

1,必須是“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等。”在中國的勞動法中。而“勞動行為”是勞動者在雇主的管理下從事特定勞動並獲得報酬的過程。“勞動者”也要有合法的資格。確定勞動關系有兩個基本標準。

2.雇主和工人之間實際上存在著管理和被管理、指揮和被指揮、監督和被監督的關系。這應該是認定勞動關系的首要的、獨立的標準。原因是這種關系是人身從屬關系的集中表現,是勞動關系的根本標誌。需要註意的是,這種關系表現為多種方式,既可以體現為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直接而具體的管理,也可以體現為勞動規章制度下的間接而抽象的管理。同時,僅將這種關系表述為勞動者實際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指揮和監督是不恰當的。這種表述只能站在勞動者壹方,不能體現用人單位壹方,因此無法完全認定勞動關系。

3.是用人單位提供的基本工作條件。這應該是認定勞動關系的壹個組合標準。所謂工作條件,主要包括工作場所、工作對象和工作工具。雇主之所以成為雇主,是因為掌握了相應的勞動條件,因而成為勞動者勞動力的使用者,管理、指揮、監督勞動者。由於實踐中情況復雜,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條件應僅限於基本勞動條件。以上是律師給大家的總結。如果妳還有相關的法律咨詢或者其他不明白的事項,也可以打電話給在線律師解答,希望能幫到妳。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壹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協議解除勞動合同的,不需要區分誰的責任。

動詞 (verb的縮寫)事實勞動關系如何確認?

事實勞動關系:指沒有書面合同或有效書面合同而形成的勞動雇傭關系,以及通過口頭協議達成的勞動雇傭關系。事實勞動關系的確認需要雇傭勞動事實的存在。

六、事實勞動關系包括以下概念

1,無書面合同形式,以口頭協議代替書面勞動合同形成勞動關系;

2.應當簽訂而未簽訂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後未按規定訂立勞動合同而形成的勞動關系;

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前簽訂了勞動合同,但勞動合同期滿後,用人單位同意勞動者繼續在本單位工作,但沒有及時續簽勞動合同形成的勞動關系的事實延續;

4.以其他合同形式代替勞動合同,即在其他合同中約定勞動者的權利義務,如合同、租賃合同、合並合同中職工的使用、安置、待遇等,這是事實勞動關系存在的基礎;

5.構成要件缺失或者相關條款違法的勞動合同,實際上成為無效合同,但雙方依據該合同建立了勞動關系。

七、同時符合以下三個標準,建立勞動關系。

1,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依據法律法規的主體資格;

2.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接受用人單位勞動管理,從事由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償勞動的勞動者;

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八、勞動者想要證明勞動關系的存在可以使用以下證據。

1、應聘登記表、就業登記表、就業通知、面試通知短信等。;

2、工作服、通行證、牌子、工作證、技術證書、專業證書年檢記錄等能夠證明工作身份的證件;

3、工資單、工資收入證明、社會保險記錄、企業年金、住房公積金或其他工資支付記錄等。;

4.打卡記錄,考勤記錄,加班通知等。;

5.其他工人的證詞;

6.用自己的作品發布公司內部刊物,或者公司網站報道他們的事跡;

7.工作記錄單、采購合同、本人代表公司簽署的銷售合同、客戶業務記錄等。

8.公司簽署的職位描述、工資確認、崗位調整通知、離職通知;

9.公司或公司工會頒發的榮譽證書、獎狀、處罰通知書和工會會員證;

10,工作中的郵件,QQ聊天記錄,微信記錄,工作安排短信記錄等。

11.與公司領導的談話和工作的錄音和錄像;

12、財務借款單、報銷憑證等。

13.交通警察部門對交通事故造成的工傷進行調查詢問的記錄;

14、勞動監察部門投訴登記、查詢調查記錄等。

15.信用卡賬單的郵寄地址是單位。

希望以上內容能幫到妳。如有其他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六條證據包括:

(a)各方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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