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勞動關系的證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在確定雙方是否存在勞動關系時,可以參照下列文件: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2、用人單位發給勞動者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3.員工填寫的《登記表》、《登記表》等招聘記錄;
4.出勤記錄;
5.其他工人的證詞等。
訂立勞動合同的條件是什麽?
1.勞動合同的主體由特定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組成;
2.合同雙方必須具有合同的主體資格;
3、國營企業招收工人,必須在國家下達的勞動用工計劃指標內,並到當地勞動部門辦理用工手續。
第二,形式多樣
1.如果用人單位通過公司對公賬戶銀行轉賬支付工資,那麽員工可以去銀行打印工資流水,要求銀行蓋章,作為證明勞動關系的證據。
2.如果用人單位已經為員工購買了社會保險,員工可以到社保局打印社保繳納記錄並蓋章,作為證明勞動關系的證據。
3.用人單位出具的工作證、服務證、登記表、申請表、考勤表必須加蓋用人單位公章,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才能認可。
4.其他勞動者的證言在壹定程度上可以作為證明勞動關系的證據,但是各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這個證據的認可程度不同,最好是員工的證言,但是很難取得。
三、勞動關系的認定條件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2.勞動者接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由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償勞動,適用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
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第四,雇主
1,必須是“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等。”在中國的勞動法中。而“勞動行為”是勞動者在雇主的管理下從事特定勞動並獲得報酬的過程。“勞動者”也要有合法的資格。確定勞動關系有兩個基本標準。
2.雇主和工人之間實際上存在著管理和被管理、指揮和被指揮、監督和被監督的關系。這應該是認定勞動關系的首要的、獨立的標準。原因是這種關系是人身從屬關系的集中表現,是勞動關系的根本標誌。需要註意的是,這種關系表現為多種方式,既可以體現為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直接而具體的管理,也可以體現為勞動規章制度下的間接而抽象的管理。同時,僅將這種關系表述為勞動者實際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指揮和監督是不恰當的。這種表述只能站在勞動者壹方,不能體現用人單位壹方,因此無法完全認定勞動關系。
3.是用人單位提供的基本工作條件。這應該是認定勞動關系的壹個組合標準。所謂工作條件,主要包括工作場所、工作對象和工作工具。雇主之所以成為雇主,是因為掌握了相應的勞動條件,因而成為勞動者勞動力的使用者,管理、指揮、監督勞動者。由於實踐中情況復雜,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條件應僅限於基本勞動條件。以上是律師給大家的總結。如果妳還有相關的法律咨詢或者其他不明白的事項,也可以打電話給在線律師解答,希望能幫到妳。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壹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協議解除勞動合同的,不需要區分誰的責任。
動詞 (verb的縮寫)事實勞動關系如何確認?
事實勞動關系:指沒有書面合同或有效書面合同而形成的勞動雇傭關系,以及通過口頭協議達成的勞動雇傭關系。事實勞動關系的確認需要雇傭勞動事實的存在。
六、事實勞動關系包括以下概念
1,無書面合同形式,以口頭協議代替書面勞動合同形成勞動關系;
2.應當簽訂而未簽訂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後未按規定訂立勞動合同而形成的勞動關系;
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前簽訂了勞動合同,但勞動合同期滿後,用人單位同意勞動者繼續在本單位工作,但沒有及時續簽勞動合同形成的勞動關系的事實延續;
4.以其他合同形式代替勞動合同,即在其他合同中約定勞動者的權利義務,如合同、租賃合同、合並合同中職工的使用、安置、待遇等,這是事實勞動關系存在的基礎;
5.構成要件缺失或者相關條款違法的勞動合同,實際上成為無效合同,但雙方依據該合同建立了勞動關系。
七、同時符合以下三個標準,建立勞動關系。
1,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依據法律法規的主體資格;
2.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接受用人單位勞動管理,從事由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償勞動的勞動者;
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八、勞動者想要證明勞動關系的存在可以使用以下證據。
1、應聘登記表、就業登記表、就業通知、面試通知短信等。;
2、工作服、通行證、牌子、工作證、技術證書、專業證書年檢記錄等能夠證明工作身份的證件;
3、工資單、工資收入證明、社會保險記錄、企業年金、住房公積金或其他工資支付記錄等。;
4.打卡記錄,考勤記錄,加班通知等。;
5.其他工人的證詞;
6.用自己的作品發布公司內部刊物,或者公司網站報道他們的事跡;
7.工作記錄單、采購合同、本人代表公司簽署的銷售合同、客戶業務記錄等。
8.公司簽署的職位描述、工資確認、崗位調整通知、離職通知;
9.公司或公司工會頒發的榮譽證書、獎狀、處罰通知書和工會會員證;
10,工作中的郵件,QQ聊天記錄,微信記錄,工作安排短信記錄等。
11.與公司領導的談話和工作的錄音和錄像;
12、財務借款單、報銷憑證等。
13.交通警察部門對交通事故造成的工傷進行調查詢問的記錄;
14、勞動監察部門投訴登記、查詢調查記錄等。
15.信用卡賬單的郵寄地址是單位。
希望以上內容能幫到妳。如有其他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六條證據包括:
(a)各方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