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近年來,關於學術研究規範的討論壹直高於對學術創新的關註,並頻繁成為學術界的熱門話題。那麽,為什麽會有關於學術研究規範的激烈討論呢?以創新為靈魂的學術研究需要規範嗎?規範會影響創新嗎?本文擬從法學學術研究的角度對這些問題進行初步探討。
壹,法律研究中失範的表現
學術規範的話題從學術失範的屢禁不止中浮出水面。這些“失範”現象在法學領域表現突出:壹是引文不標註。“目前除了少數法律著作和文章外,鮮有引用。看法律著作和出版物,包括壹些核心法律刊物上發表的好文章,可以發現很多文章從頭到尾都沒有註釋。”二是閉門造車,自說自話,各自作證,很難形成學術認同。朱蘇力教授遇到過壹些對法學研究現狀不滿意、對自己的研究非常認真的學者。但是,閱讀他們的作品是極其困難的,壹些完全自創的概念、命題和由此產生的論點是無法理解的。三是學術成果質量低。目前許多學者對學習缺乏嚴謹的態度,概念界定不準確;沒有廣泛的材料,就迫不及待的下結論;論據沒有根據或雖有論據但缺乏嚴密的推理;內容結構矛盾,沒有邏輯統壹性。第四是學術內容的重復和泡沫。很多人不關註別人研究了什麽,取得了什麽成果。很多研究都是在重復別人做過的事情,研究別人研究過的課題,“發現”壹些已經有了的發現,浪費了很多個人和社會資源。第五,經常出現抄襲現象。`
上述“失範”現象有環境原因,也有制度原因,但我更關註法學研究本身的原因:壹是法學研究思路的失範。搞學術研究的,參考的話會有備註,壹定要說明不能做搶人美的事情。不加註釋的引用表面上看是論文格式的不規範(註釋是學術研究規範的技術層面,屬於研究方法的大範疇——作者的語言),但實際上是不尊重他人勞動、缺乏研究倫理的典型表現。抄襲是壹種大家都很憤怒的道德敗壞。自說自話是缺乏壹個規範的研究概念。二是缺乏規範的法學研究方法。法學學術研究需要理論準備嗎?怎麽準備理論?妳從什麽角度切入研究對象?需要什麽樣的研究方法?對這些問題認識不清,就會出現沒有根據的論點、沒有邏輯的內容和學術泡沫。目前,中國法學界對法律方法和法律方法的認識比較混亂,沒有自覺形成方法論意義上的基本研究框架或範式。學者往往站在自己的立場上解釋和論證自己的觀點,方法上缺乏基本規範,以至於各種觀點和理論出現,這是壹種虛假的學術繁榮,導致法學研究的失範和無序。研究方法的標準化和多樣化還有待形成。
從以上分析來看,要糾正和消除法學研究中的失範現象,必須重塑法學研究的理念,規範法學研究的方法。
第二,重塑法學研究規範的概念
思想是行動的先導。為了有壹個規範化的法學學術研究,我們必須重塑法學領域的規範化研究理念。這些理念主要包括對他人成果的良好學術道德和對法學研究的目的和價值的正確學術觀念。規範性研究思路的重塑,需要學者的自律,也需要學校、研究機構、出版機構等組織在教育、稿件審批、輿論等方面的不懈努力。本文只討論學校中的學歷教育,因為現在的學者幾乎都是從做學生開始的。
當前頻繁暴露的學術失範現象,與高校學術基礎教育的缺位有關。壹位網友在學術評論網上留言:“我們知道什麽是抄襲嗎?我們知道如何避免抄襲別人嗎?我們接受過這種訓練嗎?這些問題似乎太幼稚了。但很多情況下我們不知道。”這個信息真實地反映了大學生甚至研究生很少接受學歷教育的事實。在國外,註釋是最基本的學術訓練,是大學生的入門學術課程。高校學術教育缺位的明顯後果是法學學生對學術研究壹無所知,他們不知道法學研究的目的和價值。“很多同學在讀研的時候甚至不知道什麽是合理借鑒,什麽是抄襲。這樣的學生如何保證自己以後從事學術研究時不會有學術不端行為?”因此,高校必須加強學生的學術教育,從培養學生最基本的引文註釋技能入手,樹立學生良好的學術道德和正確的學術觀念。`
第三,法學研究方法的規範化
卡爾。拉倫茨曾經說過,法律的本質是法律方法論。從法學研究中的失範現象分析,不難看出,方法論的規範化是有效研究、形成法學統壹性、促進學術交流與發展的前提。在談到方法標準化對經濟研究的重要性時,經濟學家林毅夫說,“他主張用標準化的方法研究中國的地方經濟問題,並斷言如果這樣,地方經濟問題的研究不僅可以為中國的改革和發展作出貢獻,也可以為世界經濟科學作出貢獻。”這句話也可以說明法律方法標準化對於法學研究的重要性。壹門學科(尤其是自稱為規範科學的法學學科)的起點必須首先獲得方法論的基本知識,然後在此基礎上形成觀點的分歧,否則學術研究可能會變成壹種無序混亂的狀態。
那麽有哪些規範的法學研究方法呢?從法的現象來看,法的構成要素由價值、事實和邏輯構成,分別研究這三個要素的學科囊括了所有法學流派,構成了完整的法學方法論。法學研究的精髓首先在於對基本法律概念的精確界定和法律規範的邏輯形式結構。這是壹條價值中立、以邏輯為中心的規範分析路徑,以分析實證主義的邏輯分析和語義分析為核心,成為法理學的基本研究方法。但事實和邏輯無法回答“人們應該依據什麽來制定和遵守法律規範,應該制定和遵守什麽樣的法律規範?”這個帶有價值判斷性質的根本問題。因此,有必要在法學研究中引入壹些價值分析的路徑。再次,法律是解決糾紛、制止糾紛的社會技術,以它為研究對象的法律必須置於宏觀的社會視野中,關註法律規範的社會意義,將法律現象以相關的方式放入社會領域加以考察。即法律研究離開了社會實證分析的方法。因此,從方法論的角度看,分析實證方法、價值分析方法和社會實證分析方法構成了完整的法學研究方法。
上述三種法學方法論是分析法學、自然法學(或其他價值取向法學)和社會法學的基礎,都為法學做出了獨特的知識貢獻,但都只能回答法學的某些因素,所以都有各自的局限性。在當前的法學研究中,經常綜合運用兩三種方法。在更成熟的法學研究體系中,或許“多元化研究才順暢?”甚至“全面順利?”它的存在是它成熟的標誌。經過法律實證主義和自然法學派在法律史上的激烈爭論,現代法理學逐漸出現了“超越法律實證主義和自然法”的傾向,即主張法律規範是法理學的本體論研究對象,法理學應以法律實證主義的方法處理規範所包含或所指的事實。在價值問題上,既承認法律與道德的密切關系,又主張價值是法律規範的有機組成部分,可以是客觀的。
目前中國法學“可能缺乏深厚的學術積累”,“可能是中國社會現實對法治建設的迫切需要”。在當今中國眾多的法學研究成果中,對社會實證主義取向的研究尤為引人註目”。比如法律社會學、法律經濟學的壹些研究成果,就被視為法學研究中的巨著。然而,準確解釋法律規範和法律概念本體的研究方法容易被輕視為概念法學,嚴重影響了法學的創新和發展。規範的進路是:法學研究要加強各種方法的綜合運用,加強對法律概念和法律邏輯的完美追求,同時考慮價值,尋求經驗規範約束下的價值對象化,避免極端的法律實證主義,避免形而上學或本體論或社會學的探索。
第四,在創新中堅持學術規範
規範和創新是壹對矛盾的統壹體。創新是學術研究的靈魂,學術規範要為創新服務;學術規範是有效學術研究的前提,沒有規範的創新不能稱為學術創新。學術品格的高境界是學術規範與思想創新的有機統壹。因此,法學研究在創新中應堅持學術規範。
首先要做好充分的理論準備。學術研究應該有自己的原創性,但原創性必須建立在前人工作的基礎上。前人的成果是學術發展的基礎。完全拋棄這個基礎,壹切從零開始研究,既不可能,也不明智。利用前人的成果,往往可以少走很多彎路。也就是說,學術研究必須做好充分的理論準備。這是標準化研究和學術創新的基礎?理論準備是充分了解已有成果的全部內容,包括各種成果的創造者及其相關信息、形成或獲取的過程、相關信息、數據和證據,以及發表、引用或應用的情況。換句話說,在研究之前,我們應該先了解法學學術史。這樣才能有自覺的創新意識,知道從哪裏創新。不了解學術史,勢必造成極大的浪費。有時候,花大力氣取得的成績,不過是已有成績的重復,甚至更差。
第二,要批判地借鑒別人的研究成果。創新要求學者對某項研究中已有的成果進行適當的分析、評價和批判性應用。換句話說,壹定要實事求是,排除學術之外的任何因素,得出壹個恰當的結論,不誇大也不貶低。評價時只看結果的正確性、水平和意義,不考慮創作者的政治態度、宗教信仰、社會地位、經濟狀況、階級歸屬、民族成分、個人品德、與評價者的關系等因素,不使用學術以外的語言或帶有明顯感情色彩的語言。定性評價要提供參考,定量評價要有具體數據。
第三,必須對理論繼承做壹個詳細的解釋。壹篇論文或者壹本專著,不可能都是自己的成果。為了討論或論證的方便,也為了完整起見,需要涉及已有的成果,所以需要明確的說明或區分哪些屬於別人,哪些屬於自己。我自己的部分有哪些創新,這些創新有多大意義。在知識量越來越大,信息爆炸的今天,這樣的講解顯得尤為必要,不僅可以節省用戶的時間和精力,還可以讓用戶直接了解最新的學術進展,以及進壹步發展的可能性和必要性。這種關系包括直接關系和間接關系。比如前人的成果給自己提供了壹些啟發,壹些啟示,壹些線索。雖然後來的研究是獨立完成的,但也應該說明這個過程,讓後人充分了解這段學術史。再比如前人在這方面犯了錯誤,走了彎路,或者錯誤地相信了錯誤的信息、數據和結論,從而另辟蹊徑避免重蹈覆轍,那麽這個過程也要說明。如果發現自己的成果與之前的成果相比沒有實質性的增加或提高,就不要作為新的成果發表。
第四,必須進行嚴密的邏輯推理和有效的論證。法學理論是壹個邏輯體系,其構建首先必須嚴格遵守形式邏輯的內在壹致性要求。研究者在寫論文時,不能只談個人對某壹問題的觀點、想法和主觀願望,也不能用個人判斷或其他法學家的觀點、理論代替邏輯推理,更不能用隱喻代替推理,否則很難形成邏輯體系。我們必須詳細說明我們的結論是如何得出的,整個理論體系要有嚴密的推理和有效的論證,這樣得出的結果才有說服力。
第五,必須公布所有相關信息和數據的來源或出處。這些材料和數據包括尚未公開發表或通過私人渠道獲得的材料和數據。來源和出處要壹手,引用的二手資料要說明,至少要自己查。在法學研究中,數據的挖掘本身就是研究工作的壹部分。如果從已有的成果中得到線索,得到啟發,也應該公布這個過程。比如重要資料的引用,不僅要註明第壹來源,還要說明引用的過程,註明第二或第三來源。對於未公開的成果,應取得所有者的同意或授權。
綜上所述,法學研究必須堅持規範研究和思想創新的高度統壹。但是,從目前的情況來看,法學研究規範的重要性以及規範與創新的關系在學術界並沒有得到統壹和明確。本文旨在通過對法學研究的規範與創新的探討,引起更多的關註,促進法學的創新與發展。
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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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第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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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意:本文中的腳註如下:
葛論學術研究的規範與創新,載《中國高等教育》,2004年第19期。
鄧正來對知識生產機器的反思與批判——走向中國學術標準化討論的第二階段,題目是《學術標準化討論序,法律出版社,2004年8月,/homepagebook/2238/a03.htm。”...這場以“中國學術標準化”為名的運動具有結構性的力量。不同學科的理論家是從不同維度站起來的嗎?他以直接或間接的方式對這個話題做出了積極的回應,構成了這場運動的真正推動者。據壹般統計,首先,除了《中國書評》(1994)發表了20多篇致力於學術規範的論文外,到2003年,《學者》《東方》《現代與傳統》《歷史研究》《美國研究》《社科論壇》《中國社會民族學》《江蘇社科》《探索與爭鳴》《美國歷史研究通訊》《自然辯證法通訊》《讀書》《世界史》《民族》。其次,學術界迄今已成功舉辦了多次全國性的學術標準化學術研討會,分別是6月由《中國社會科學季刊》和《中國書評》主辦的“社會科學的標準化與本土化”學術研討會1994 165438;65438+1998年9月,中國社會科學院《世界歷史》雜誌與南京大學聯合舉辦“遵循學術規範,加強學風建設”專題研討會;65438+1999年4月,中國社會民族學與歷史研究編輯部聯合舉辦的“遵循學術規範,促進學術對話”學術研討會;1999 12由《自然辯證法通訊》和山西大學聯合主辦的以“重建學術規範,傷害學術倫理”為主題的座談會;2002年3月,由北京大學中國經濟研究中心和《經濟學季刊》等主辦的“中國經濟學學術規範研討會”
朱蘇力法學研究的規範化、傳統化和本土化,中國評論網,朱蘇力個人主頁。
趙,林:自尊、自律、開放、創新——關於學術規範的探討,河北日報理論版,2002年3月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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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君著《行政法律責任研究中的方法論思考》,《法制日報》,2003年,11。
"只有在理論上創新的研究才能有助於學術思想的發展."參見林毅夫《經濟學研究方法與中國經濟學科的發展》,載《經濟研究》第4期,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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