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最新規定如下:
1.沒有約定利益的,無權主張利益。自然人之間的利益約定不明確,不支持利益;
2.約定利率不超過合同成立時壹年期貸款市場牌價的四倍,受法律保護;
3.約定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壹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4倍的,超額利息的認定無效,借款人有權要求貸款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額利息;
4.預先從本金中扣除利息的,按照實際借出金額確認為本金;
5.除借款人與借款人另有約定外,借款人可以提前歸還貸款,並按實際貸款期限計算利息。
法律依據
《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
貸款人要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應予支持,但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壹年期貸款市場掛牌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稱“壹年期貸款市場牌價”是指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發布的壹年期貸款市場牌價。
貸款人的義務和相關法律是什麽?
貸款人有義務提供貸款;貸款人未按約定的日期和金額提供貸款,給借款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貸款人有權檢查和監督貸款的使用。借款人未按約定用途使用貸款,貸款人可停止發放貸款,提前收回貸款或解除合同。貸款人有義務不提前從本金中扣除利息。《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的規定》第二條出借人向人民借貸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借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借條等債權憑證未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事實抗辯,經審理人民認為原告不具備債權人資格的,裁定駁回。第三條借款人和貸款人對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事後又未達成補充協議,根據合同有關規定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合同履行地為接受貨幣壹方所在地。《中華人民共和國貸款通則》第十壹條:貸款期限根據借款人的生產經營周期、還款能力和貸款人的資金供應能力,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並在借款合同中載明。自營貸款期限壹般不超過65,438+00年,超過65,438+00年的應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票據貼現的貼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貼現期限自貼現日起至票據到期日止。
關於貸款費用的法律規定
我國沒有明確的文件規定貸款手續費,主要取決於當事人的貸款金額、貸款年限等諸多因素。
法律依據:
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壹條本規定所稱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融資行為。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及其他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不適用本規定。
第二條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借條等債權憑證以及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其他證據。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借條等債權憑證未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事實抗辯,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告不具備債權人資格的,裁定駁回。
第二十四條借款人與貸款人未約定利息,貸款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間的利益約定不明確,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群眾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外,借貸雙方對借款利息約定不明確,貸款人主張利息的,人民群眾應當根據民間借貸合同的內容和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牌價等因素確定利息。
第二十五條貸款人要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應予支持,但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壹年期貸款市場掛牌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稱“壹年期貸款市場牌價”是指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發布的壹年期貸款市場牌價。
2020年8月20日最新民間借貸條例
最高人民
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
(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審判委員會第1655次會議通過,根據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審判委員會第1809次會議《關於修改〈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的決定》修正,修正案自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
為了正確審理民間借貸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結合
第壹條本規定所稱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融資行為。
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及其他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不適用本規定。
第二條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借條等債權憑證以及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其他證據。
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借條等債權憑證未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事實抗辯,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告不具備債權人資格的,裁定駁回。
第三條借款人與貸款人對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事後未達成補充協議,根據合同有關規定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合同履行地為接受貨幣壹方所在地。
第四條保證人為借款人提供連帶責任保證,貸款人僅為借款人的,人民法院不得追加保證人為共同被告;如果貸款人只是保證人,人民可以追加借款人為被告。
保證人為借款人提供壹般保證,貸款人僅為保證人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借款人為被告;貸款人僅為借款人的,人民法院不得追加保證人為共同被告。
第五條人民法院立案後發現民間借貸本身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的,應當裁定駁回,並將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
公安、檢察機關不予立案,或者偵查終結撤銷案件,或者檢察機關作出決定,或者人民生效判決認定不構成非法集資等犯罪,當事人以同壹事實向人民群眾提起訴訟的,人民群眾應當受理。
第六條立案後發現與民間借貸案件有關但並非同壹事實的線索、材料的,應當繼續審理民間借貸案件,並將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檢察機關。
第七條民間借貸案件的基本事實必須以刑事案件的審判結果為依據,刑事案件尚未審結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訴訟。
第八條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被生效判決認定有罪,貸款人請求保證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視為成立:
(壹)自借款人收到貸款之日起以現金支付;
(2)以銀行轉賬或網上電子匯款方式支付的,自資金到達借款人賬戶時起計算;
(3)以票據方式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據權利之日起;
(4)貸款人授權借款人控制特定資金賬戶時,借款人取得對該賬戶的實際控制權;
(5)貸款人以與借款人約定的其他方式提供貸款並實際履行。
第十條除自然人之間的借貸合同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自合同成立時生效的,人民予以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壹條法人之間、非法人組織之間以及法人之間因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當事人主張有效的,人民群眾應予支持,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和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除外。
第十二條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以貸款形式向職工集資用於本單位生產經營,不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和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應予支持。
第十三條借款人、出借人的借貸行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決認定構成犯罪,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的,民間借貸合同不壹定無效。人民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本規定第五十二條、第十四條確定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
保證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貸行為涉嫌犯罪或者被生效判決認定構成犯罪為由主張不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民間借貸合同、擔保合同的效力和當事人的過錯程度確定保證人的民事責任。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a)從金融機構獲得貸款用於放貸;
(二)出借向其他營利性法人借款、向本單位職工集資或者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所得資金的;
(三)未依法取得貸款資格的貸款人以營利為目的,向不特定的社會對象提供貸款的;
(四)貸款人知道或者應當事先知道借款人的貸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貸款的;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
(六)違反公序良俗的。
銀行貸款法律法規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商業銀行貸款應遵循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規定,如資本充足率不低於8%;流動資產余額與流動負債余額的比例不得低於25%。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三十九條商業銀行應當遵守下列資產負債比例管理規定: (壹)資本充足率不得低於8%;(二)流動資產余額與流動負債余額的比例不得低於25%。(三)商業銀行對同壹借款人的貸款余額與資本余額之比不得超過10%。(四)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其他規定。本法施行前設立的商業銀行,本法施行後其資產負債比例不符合前款規定的,應當在壹定期限內符合前款規定。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關於貸款的法律規定和關於貸款罰息的法律規定的介紹到此結束。不知道妳有沒有找到妳需要的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