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可能的。
貸款用途不實的法律後果及風險提示
壹.案件審查
2065438+2005年2月,王向某商業銀行申請貸款,因擔保資產不足未獲批準。王找到他的遠房親戚謝,經過協商,帶他到商業銀行申請貸款。謝抵押了自己的房產,以個人名義向銀行申請貸款。貸款下來後,他立即轉到王的賬戶上。
2065438+2006年2月,借款合同到期,謝無力償還,案件進入訴訟程序。在庭審中,謝說,該銀行的客戶經理與王串通,誘騙他以自己的名義貸款,並以財產作為抵押。謝提供了壹份名為《總供貨合同》的證據,提出該合同是客戶經理與王共同編造的,而他與王簽訂的假合同並未實際發生。因此,他主張借款合同無效。
二、審判實踐
高光
01
借款用途不真實不影響借款合同的效力。
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法律主體基於真實意思就法律事項達成協議,就可以形成有效合同。在這種情況下,借款用途不是合同的主要條款,不影響合同主要要件的法律效力。壹般貸款案件中,借款人基於真實意願向銀行申請貸款形成邀請,銀行經審查同意向其發放貸款形成承諾。雙方簽訂合同,確定相應的金額和利息,合同在放款時立即生效。在民事審判實踐中,當事人因借款用途不真實而主張借款合同無效,其逃避債務的企圖往往得不到支持。
高光
02
虛構貸款用途,借款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
冒用貸款騙取貸款,或者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的,可能構成騙取貸款罪或者貸款犯罪。
騙取貸款罪的構成標準是: (壹)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壹百萬元以上的;(二)騙取貸款,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的;(三)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多次騙取貸款的;(四)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其他案件。貸款罪,2萬元以上才可以立案追訴。如果出借人提供虛假合同,編造項目或者提供虛假使用證明,構成犯罪的,在民事審判中,往往會依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三款以“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為由認定借款合同無效,相應的抵押物、擔保合同也會被認定無效。
第三,風險評估
風險壹:虛構借款用途,借款合同無效。
基於上述審判實踐,如果民事審判中只提出虛構合同,借款合同只會因為欺詐而成為可撤銷合同,銀行為了自身利益通常會選擇追認合同。因此,壹些擔保人往往選擇向公安機關舉報出借人,以逃避擔保責任。刑事案件立案後,民事案件將中止審理或不予受理。浙江省高院(2013)浙民審字第1287號案件就是壹個典型案例。金華銀行杭州分行要求償還貸款的訴訟請求被駁回後,向浙江省高院提出再審申請,稱:“貸款人不涉及騙取貸款罪。擔保人通過舉報出借人騙取貸款的犯罪行為,涉嫌逃避擔保責任。即使案件有嫌疑,也要暫停審理。保證人通過刑事手段幹預金融債權民事審判,嚴重損害金融債權安全。”另壹方面,高級人民法院駁回了其再審申請,理由是“人民群眾受理的案件作為經濟案件審理後有嫌疑的,應當排除”。
壹旦貸款人被追究刑事責任,貸款將成為刑事案件,貸款人最終會被直接判歸還貸款本金,銀行無權提起民事訴訟。原借款合同的利息約定和擔保措施無效,相應的擔保人和抵押物也將失去原有效力。此時貸款人被限制人身自由,並因刑事犯罪被罰款,幾乎喪失還款能力,銀行將損失慘重。另外,如果有證據證明銀行工作人員與貸款人惡意串通,編造借款合同,騙取貸款,銀行工作人員也會以* * *罪判刑。
當然,並非所有虛構的貸款用途都可能構成刑事犯罪。《全國金融犯罪案件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對此提供了指導。“如果有證據證明行為人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能僅僅因為財產不能返還,就進行財政處罰。要求嚴格區分貸與不貸。”但無論如何,這是刑事審判實踐中關註的焦點。對於銀行來說,即使最終沒有認定貸款人刑事犯罪,貸款的償還也可能因刑事立案而中止或延遲,甚至貸款人的信用危機最終會導致更大的債務危機。
風險二:貸款使用不當,滋生不良貸款。
其實貸款本身的目的在信貸過程中並不重要,背後的實質才是壹筆貸款的靈魂。比如企業客戶來申請貸款,銀行工作人員需要去實地考察企業的資金流向和短缺情況,進而判斷資金用途、還款來源、可變現價值等。,最終確定用途真實且有還款能力後再放款。此時,企業資金的用途和去向決定了其能否實現“錢生錢”的功能,並最終確保用增值部分償還貸款本息。所以貸款的用途很大程度上決定了貸款的風險。如果實際使用者將貸款挪作他用,投向股市、期貨市場等不符合市場需求的領域,或者進行低息、高息貸款,或者投向非盈利行業甚至違法違規行業,將極有可能形成不良貸款,難以收回。
風險三:挪用貸款,擾亂金融秩序。
貸款人編造貸款用途,擅自改變貸款用途,在壹定程度上規避了國家貨幣信貸政策,不利於國家宏觀調控的實施。同時,挪用貸款會產生壹定的現金流,可能導致個別行業或資產領域的資金溢出,影響市場價格,促進資產泡沫,最終造成不可估量的後果。美國的次貸危機就是壹個警示。貸款真實性審查不嚴,挪用貸款盛行,導致房地產市場價格持續下跌,國內證券市場大幅下跌,最終形成了雙重泡沫和新市場。因此,從宏觀角度看,挪用或虛構貸款用途會影響整體經濟發展和社會保障能力,不可低估。
風險四:隱瞞貸款用途,擔保無效。
最高人民“關於申請”
上海國際信托投資有限公司先後與借款人上海綜合信息交易所簽訂了多份借款合同,但未告知擔保人上海三和房地產公司該筆貸款的實際用途。當貸款沒有還清時,擔保人被起訴。案件壹審判決,擔保人承擔責任。二審判決上海國際信托投資有限公司、上海綜合信息交易所* *隱瞞“借新還舊”的真實情況,騙取擔保。保證人依法不應承擔保證責任。所幸的是,再審和最高法院的再審認為,借款雙方均有從境外借款並相互擔保的事實,進而認定三和公司“應當知道”合同項下的借款用途是以新貸還舊貸。適用上述規定,維持擔保人承擔責任的判決。案件經過9年的審理(1999-2008),最終以“應當知道”為由審結,可見銀行或其他貸款機構告知和表示保證人貸款用途的重要性和關鍵。
銀行在辦理“以貸還貸”或“借新還舊”業務時,應嚴格遵守貸款真實性原則,向利害關系人明確說明貸款的實際用途,否則將面臨擔保無效等風險。
四、風險防範建議
從上述風險來看,銀行沒有必要審查真實的貸款用途。但在信貸實踐中,對貸款用途的審查和監控確實非常困難,只能在貸前貸後多角度防範,最大限度降低風險。
(壹)加強貸前真實性審查
銀行要多關註貸款用途的真實性,客戶經理要敏感貸款人申請貸款的原因。對於個人貸款業務,要了解申請人的家庭構成、工作單位、社會關系、性格特征、興趣愛好等信息,以判斷貸款的真實用途。當發現出借人有莫名其妙的原因出借時,應提高警惕,控制貸款風險。對於企業借款人來說,判斷貸款用途相對困難。客戶經理可以通過企業的現金流、財務報表、訂單來判斷企業的實際經濟狀況和常規交易對象,必須帶著項目需求去拜訪和考察貸款用途。必要時,妳可以向妳的常規貿易夥伴或鄰近和相關的企業查詢。
(2)貸後使用的盡職監管
貸後監管比貸前審查難度更大,可操作性更差,需要銀行和監管部門付出更大的努力。壹般情況下,客戶經理會按規定對貸款用戶的貸款用途及其他情況進行月度或季度例行檢查,但往往流於形式或事後簡單用補充賬戶代替。因此,我們必須再次強調貸後監管的實施。此外,為了保證銀行貸款資金按真實用途使用,銀行通常會要求貸款人出具相應的購銷合同等交易合同,並在此基礎上通過委托付款的方式將貸款直接發放給交易對手。這種做法看似免除了銀行工作人員對貸款用途審查不嚴的罪名,但卻無形中促使貸款人偽造合同,進而走上騙取貸款的道路,銀行也會受害。因此,筆者認為,委托付款不能絕對化,應引導出借人盡量實事求是地填寫借款用途,並提供其他相應的證據材料,以替代“虛假交易合同”。此外,如果貸款是委托付款方式,還應增加與收款人進行真實性核對的環節。當發現大額貸款的收款人不是貸款人的常規交易對象時,要提高警惕,暫停支付,深入調查。
(三)如實告知貸款用途
保證人、抵押人、質權人和其他為貸款提供保證的人統稱為保證人。貸款人無力清償債務進入訴訟程序後,保證人與借款人地位相同,自然成為債務人。為了避免替他人還債,尤其是大額貸款,有很多擔保人以貸款人騙取貸款為由向公安機關報案的情況,也造成了上述的壹些重大風險。
因此,銀行應充分利用擔保人的作用,在發放貸款前與其做好溝通,並做好調查記錄,了解或明確告知貸款的真實用途。不要做虛假記錄。貸款不良時,銀行可以擔保人明知或與貸款人惡意串通騙取貸款為由,阻止擔保人報案,保護自身權益。辦理“借新還舊”貸款時,要特別履行告知義務,向保證人明確貸款用途。對於同壹擔保人,還應要求其重新簽訂相關保函或擔保合同,做好相應記錄,尊重擔保人的合法權益。
二、借條沒有證明借條的真實性,是否可以判定借條是假的?
貸款用途嚴格要求貸款用途的真實性。如果銀行在後期檢查中發現貸款實際用途與申請用途不符,可以認定為挪用貸款資金。銀行會提前收回貸款,也會要求支付違約金。
法律依據
《商業銀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商業銀行發放貸款,應當嚴格審查借款人的借款用途、還款能力和還款方式。商業銀行貸款實行貸款審查與分級審批相分離的制度。
《商業銀行法》第37條規定,商業銀行發放貸款,應當與借款人訂立書面合同。合同應約定貸款種類、貸款用途、金額、利率、還款期限、還款方式、違約責任以及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3.虛構借款用途會被判刑事責任嗎?
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壹般來說,如果妳只是有償還貸款合同的意願和能力,有些貸款方式還是金融機構提供的建議,貸款的用途並不真實。所以,借款合同的本質是借與貸,與催收還款無關。最多是按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屬於民事責任範疇;另壹種是數額特別巨大,同時又沒有還款能力,還款保障不足,所以虛構借款用途,甚至提供虛假證明材料。壹旦犯罪、合同或財務被調查,
4.虛構借款用途會被判刑事責任嗎?
這裏有幾個問題妳需要詳細說明壹下:“單位支出”是什麽意思?單位可以還貸嗎?
在妳提到的案件中,可能有兩個罪名:放貸罪和騙取貸款罪。對於前者,要求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如果這個企業貸款後用於企業日常經營,很難構成犯罪;對於後者,要求給銀行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如果企業有能力回報或者提供足夠的擔保,就很難構成犯罪。
綜合考慮,不太可能構成貸款犯罪。如果企業無法歸還,可能涉嫌騙取貸款。
此外,騙貸行為經企業負責人研究批準,代表企業行為的,應當是單位犯罪,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責任人也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望采納,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