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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建築工程法規

建設工程法規是指國家權力機關或其授權的行政機關制定的,旨在調整國家及其有關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公民在建設活動或建設行政管理活動中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規。

建設工程法律法規的調整對象

1,建築活動中的民事關系

2.建築活動中的經濟合作

3.建築活動中的行政關系

建立法律關系的主體

建築法律關系的主體是指參與建築活動,受建築法律規範調整,具有法定權利或義務的當事人,主要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包括國家機關、業主、承包商和相關中介組織。

(1)國家機關

1,國家權力機關

2.國家行政機關

(二)業主-甲方

(三)承包商-乙方(承包商)

(4)中介組織

(5)公民個人

建設工程法律制度的構成

(壹)建築法

(2)建設行政法規

(3)建設部的規定

(4)地方建設法律法規

(5)地方建築法規

(六)技術法規

(七)國際公約、國際慣例和國際標準。

關於建設工程施工許可

1.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

2.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對符合條件的申請頒發施工許可證。

3、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項目除外。

4、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批準建設報告後,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

從事建築活動的施工企業、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工程監理單位應具備哪些條件?

(壹)有符合國家規定的註冊資本;

(二)有與其從事的建築活動相適應的具有合法執業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

(三)具備從事相關建設活動所必需的技術設備;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報建系統及報建內容

1、建設項目申請制,是指建設單位在項目建設立項、項目評估、選址、立項審批、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等前期工作結束後,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申請轉入項目建設實施階段;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審查建設工程是否具備發包條件,符合條件的允許發包。

2、建設項目施工的主要內容有:

(1)項目;

(2)施工現場;

(三)投資規模;

(四)資金來源;

(五)當年投資額;

(6)項目規模;

(七)開工和竣工日期;

(八)發包方式;

(9)項目準備。

建築企業資質分為若幹序列。

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和勞務分包三個序列。

取得施工總承包資質的企業可以對工程或主體工程實施施工總承包。施工總承包企業可以自行承擔全部工程,也可以將非主體工程或者勞務分包給其他具有相應專業承包資質或者勞務分包資質的施工企業。具有專業承包資質的企業可以按照規定承接施工總承包企業分包的專業工程或者建設單位承包的專業工程。專業承包企業可以自行進行全部承包工程,也可以將勞務分包給具有相應勞務分包資質的勞務分包企業。取得勞務分包資質的企業可以承接施工總承包企業或專業承包企業分包的勞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第八條申請施工許可,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已辦理建設用地批準手續;

(二)依法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已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需要拆遷的,拆遷進度符合建設要求;

(4)施工企業已經確定;

(五)有滿足施工需要的資金安排、施工圖紙和技術資料;

(六)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七日內,對符合條件的申請頒發施工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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