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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軍奮戰前就出門的村民有沒有資格參與分山稅的分配?

妳有權參與分配嗎?

第壹,確認自己是否具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是解決此類案件的關鍵;

即戶口在集體的,原則上有權參與分配;戶口不在或遷出的,原則上不符合條件。基本標準(剛性標準)。以“成員”是否在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生產生活並依法登記常住戶口為依據。如果三者壹致,就足以認定某人具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二、外出多年杳無音信,戶口註銷後又回來了?

司法實踐中的判決是,只要恢復戶口,就有權參與征地補償款分配。因此,同類型索賠人的資格可以參考本判決。

第三,戶口不是唯壹合法的資格標準。

在壹個村子裏,有壹部分人已經從務農轉為非農,戶口已經不在村裏了,但是沒有安排工作。對於這類人,法院認為,土地征收後獲得的土地補償款是對失地村民的壹種經濟補償。之前被迫從農轉非,沒有被安排工作的,可以參加後續分配。

1.準確理解土地征收補償的性質;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用耕地的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由附著物和青苗所有權人享有,安置補助費和土地補償費歸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代表集體所有、管理和使用。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都是對土地的補償,統稱為土地補償費。土地補償的性質和土地壹樣,應該是村農民集體所有,既不是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委會所有,也不是村集體成員所有,而是集體財產。因此,所有作為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都有權享受土地補償。

2.分配方案:

根據《村民成員自治法》的規定,包括土地補償款處置在內的重要事項,由村民民主決定。我國法律允許並支持村民自治。土地補償款的分配應由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通過民主協商處理,其處分只要不違反法律就受法律保護。這裏的關鍵是民主約定的程序,只要不違反法律,就受法律保護。換句話說,只要民主商定的程序違反了法律,其處罰就不受法律保護。

四、其他情形,如何認定?

成員資格標準是我國現行法律的壹個空白點,也是法學界長期爭論至今仍未解決的問題。除了前面的基本準則,還有壹個基於情境原則的準則(柔性準則)。

(1)外出經商、工作的人。戶口仍在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的,視為成員。

(2)外出求學、服兵役或服刑的人員。這些人雖然有壹部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遷出了戶口,不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生產生活,但他們今後最基本的生活沒有得到明確保障,在學習、服兵役、服刑期間,應當保留其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資格。

(3)基於婚姻而流動的人。“農民嫁給農民”的情況,原則上不論婚後戶口是否已遷入,自進入新的集體經濟組織實際生產生活之日起,即取得新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其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喪失。“農民嫁非農民”自願遷出戶籍的,視為自願放棄原籍。

(四)非因國家要求,因利益驅動等個人原因自願遷出戶口的,視為自願放棄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自遷出戶口時起喪失原成員資格。

(5)“空賬”人員。所謂“空賬”,是指相關人員將戶口遷入集體經濟組織的目的,不是在集體經濟組織生產生活,而是出於利益驅動等原因,需要將戶口掛在集體經濟組織的壹種現象。因為“空掛戶”只是遷入戶籍,並沒有與其他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形成相對固定、持續的關系。在確定成員資格時,應明確排除此類人員的成員資格。

(6)回國退休。這些人雖然把戶口遷回農村生產生活,但享受退休人員的工資和各種福利待遇,仍被納入城鎮居民社會保障體系。所以不應該是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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