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的主要權利:提案權;提問的權利;選舉和罷免政府機構領導人的權利;人身受到特別保護的權利;在人民代表大會上不受法律追究的發言權和選舉權。編輯有義務履行以下職責:(1)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並協助其實施。人大代表希望代表在自己的生產、工作和社會活動中投票,自覺學法、用法、守法,嚴格依法辦事,同壹切違法行為作鬥爭,維護憲法和法律的尊嚴。(2)密切聯系人民群眾。人大代表要經常聽取群眾的意見,積極向國家機關反映群眾的意見和要求。(三)出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積極參加大會全體會議、代表團全體會議、小組會議,認真審議列入大會議程的各項報告,提出屬於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對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參加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各項選舉和表決。(4)遵守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議事規則是人民代表大會順利進行的重要保證,代表應自覺遵守,確保會議順利進行。(5)積極參加代表活動。閉會期間代表活動是代表履行職責的重要形式。人大代表要積極參加各種代表活動,廣泛接觸選民,了解政府和兩院的工作,為會議期間行使權利、履行職責打下基礎。(6)人大代表在車間檢查和保守國家秘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應當遵守有關規定,不得泄露在執行代表職務過程中接觸到的國家秘密。機密文件不得私自打印、復制或隨意傳播。(七)協助本級人民政府開展工作。通過向政府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幫助政府改進工作。人大代表要積極宣傳政府出臺的政策,讓人民了解政府的工作。及時向人民群眾宣傳和解釋政府工作中的困難。(八)積極宣傳憲法和法律,宣傳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並帶頭執行。隨時掌握憲法、法律和決議、決定的實施情況,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報告。編輯這壹段產生1。重慶市人大代表王能民享有普遍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凡年滿18周歲,是中國* * *產黨黨員的中國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2.選舉有兩種方式:直接選舉和間接選舉。市、市轄區、縣、自治縣、鄉、民族鄉、不設區的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下壹級人民代表大會通過間接選舉產生。3.選舉的具體方法是,在直接選舉中,選民按居住狀況或按生產單位、工作單位劃分若幹選區,按選區提名代表候選人。代表名額由選舉委員會根據城鄉人口比例分配。縣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不超過450名,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壹般不超過100名,人口超過130的鎮代表名額,人口不足2000人的鄉、民族鄉、鎮代表名額壹般不超過40名。代表候選人由各政黨、各人民團體聯合或者單獨推薦,代表候選人可以由10以上選民聯合推薦。實行差額選舉。代表候選人的名額多於應選代表名額的三分之壹至壹倍。選舉是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的。選區全體選民的過半數參加投票,選舉有效。代表選區的候選人必須獲得選民過半數的選票,始得當選。在間接選舉中,代表根據選舉單位提名的候選人產生。例如,省人大代表由該省所轄的設區的市、自治州、不設區的市、縣、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但中國人民解放軍代表由軍人選舉產生;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香港、澳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依法選出;臺灣省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是由臺灣省同胞在大陸協商選舉產生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不超過3000人。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不超過1000人,設區的市、自治州代表名額不超過650人。代表名額按照農村每壹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是城市每壹代表所代表的人口的四倍的原則分配。例如,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名額是按照每88萬農村人口1,每22萬城市人口1的原則分配的。人民解放軍和武警部隊的代表名額不是按人口分配的,而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決定的。同時,法律還規定了少數民族聚居地區每壹代表所代表的人數。人口特別少的民族至少要有65,438+0名代表。各政黨、各人民團體可以聯合或者單獨推薦代表候選人,10以上代表可以聯合推薦代表候選人。實行差額選舉。候選人的名額多於代表名額的五分之壹至二分之壹。通過無記名投票,候選人獲得全體代表半數以上的選票才當選。編輯這壹段的立場代表了網絡的聲音已經成為壹股不可忽視的力量。地位是由代表的性質決定的,代表的重要性質是通過代表在政治生活中的地位體現出來的。我國憲法對人大代表在國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有很多規定,但在文字上沒有作出明確的表述,造成了壹些模糊,對人大代表的地位、性質和作用產生了不同的看法。代表法作為專門規定代表問題的法律,首先研究人大代表的地位、性質和作用,對這些根本問題作出明確的表述。《代表法》第二條明確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照法律選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成員,地方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是地方各級國家權力機關的成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誌,依照憲法和法律賦予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參與行使國家權力。“這篇文章表達了以下想法。(1)代表是依法選舉產生的。他們既不是任何人任命的,也不是通過非法手段產生的。因此,他們的地位受法律保護。(2)代表集體組成國家權力機關,作為國家權力機關的壹員,其地位應受到壹切組織和個人的尊重和權威。(3)代表所代表的利益和意誌是全體人民的利益和意誌,說明代表的地位是建立在人民的委托基礎上的,具有廣泛的人民性。另壹方面也說明他們不是沒有任何約束的特殊公民。(4)代表集體行使國家權力,但作為個人,代表無權行使國家權力。代表集體,它淩駕於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之上,由國家權力機關選舉和監督,而代表個人,其地位是不同的。與國家機關相比,與公民基本相同,只是在履行代表職責時會得到國家機關的保障和支持。總之,代表法主要從代表的產生方式、代表的利益、代表行使國家權力的方式以及代表與國家機關的關系等幾個角度概括了代表的性質和地位,使其有了明確的法律表述。這樣,其意義在於解決了NPC代表制中壹個重要的基本概念問題,對NPC代表制的深入研究和進壹步完善能起到壹定的推動作用;其次,是使大家能夠站在法律的高度,清楚地認識代表的地位,有利於社會上所有組織和個人尊重代表的權利,支持代表履行職責;最後,是使代表們進壹步認識自己的社會價值,增強責任感,更加積極地開展代表工作和活動,努力為人民服務。編輯這段話的性質很多人大代表說得好:“人民選我做他們的代表,我就做他們的代表。“人大代表應該為人民服務。?1.我國的壹切權力屬於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全國人大代表作為人民代表大會的組成人員,應當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誌,依照憲法和法律賦予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參與行使國家權力,包括參與國家和地方重大問題的決策,參與對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等國家機關工作的監督, 參與選舉和任命國家機關領導人,參與制定法律和地方性法規,參與保障人民的各項權益。 ?2.無論在人民代表大會開會期間還是閉會期間,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都應當履行法律規定的代表職責。這些代表職位是NPC及其常務委員會行使權力的重要基礎。也就是說,人大及其常委會權力的行使,要通過履行代表職責來實現。?3.人大代表要協助政府開展工作,為老百姓辦實事,帶領當地群眾發展當地經濟,走* * *共富之路。?因此,人大代表的職責,就其性質和內容而言,就是參與管理國家事務、經濟和文化事業以及社會事務。簡單地說,他們就是參與國家事務的討論和國家權力的行使。編輯這壹段監督人大代表是人民選舉出來的,當然要接受人民的監督。具體來說,由選民直接選舉的縣、鄉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受原選區選民的監督,由選舉單位間接選舉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受原選舉單位的監督。比如,全國人大代表要受選舉他們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的監督。?根據憲法精神,代表法對代表的監督作了專門規定:1,代表的監督主體是原選區和原選舉單位的選民。也就是說,委托人大代表行使人民權力的選民和選舉單位,也有監督人大代表的責任。?2、罷免代表由選民和選舉單位提出。為了防止被罷免的代表受到不公正的待遇,代表法還規定,被罷免的代表有權出席罷免會議,有權提出申訴或者書面申訴材料。?3.關於人大代表監督的內容,雖然代表法沒有對代表監督的內容作出具體規定,但實際上監督的內容是很明確的,即代表行使代表法規定的法定職責,履行代表法規定的法定義務,屬於選民和原選舉單位監督的內容。因此,《代表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應當回答原選區或者原選舉單位的選民關於代表工作和活動的詢問。人大代表回答選民和選舉單位的詢問,是接受監督的壹種形式。有些地方實行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或人大常委會會議人民旁聽制度,這也是接受人民監督的壹種形式。?《代表法》對NPC代表履行職責的約束性規定,也具有對NPC代表的監督性質。編輯本段以代表NPC代表的利益。吳黎敏代表的是原選區或原選舉單位選民的利益,還是NPC所在行政區域人民的利益,還是國家和人民的整體利益?長期以來,國內外對代表利益問題有不同的認識。?在國外,不同的國家對議員的代表利益有不同的規定。有的國家法律規定議員只代表所在選區選民的利益,有的國家法律規定議員壹旦當選,不受所在選區選民意誌的約束,應代表國家利益。?在中國這樣的社會主義國家,局部利益和整體利益基本壹致,但不能簡單等同,有時會產生矛盾,所以不同的利益代表必然對決策有不同的要求和意見。因此,有人主張,既然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代表是由原選舉區或原選舉單位的選民選舉產生並受其監督的,就應該只代表原選舉區或原選舉單位選民的利益,即使這種利益與國家的利益有壹時的沖突。實行代議制,就是讓不同利益代表的意見相互碰撞、磨合,最終形成統壹意誌。有些人不同意這種觀點。他們認為,雖然人大代表是由原選區選民或原選舉單位選舉產生並受其監督的,但這只是表明了代表的產生方式和監督方式,社會主義國家根本利益的壹致性,要求壹旦當選的各級人大代表必須代表整體利益,在維護國家根本利益的前提下,對本行政區域的重大問題作出決定。?應該如何看待這個問題?在我國,國家權力屬於人民,人民代表大會是代表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既然代表人民行使國家權力,就應該代表國家的利益。同時,根本利益的壹致性決定了我國各級人大代表有可能成為國家和人民整體利益的代表。充分發揮這種政治優勢,可以避免和減少不同地方利益盲目碰撞帶來的損失。因此,從我國國情出發,《代表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誌,依照憲法和法律賦予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參與行使國家權力。另壹方面,由於各級人大代表是由原選區的選民和選舉單位選舉產生的,他們熟悉自己的工作和群眾的要求。因此,代表法從實際出發,在第四條明確規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應當同原選區或者選舉單位的選民和人民群眾保持密切聯系,聽取和反映他們的意見和要求,努力為人民服務。代表法的上述規定,以法律的形式明確了我國各級人大代表的利益。NPC代表在人民代表大會期間的工作在《代表法》第二章中有詳細規定。總結壹下,大致有十項:1,出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2、審議列入大會議程的議案和報告。?3、向大會提出屬於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4.參加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選舉。?5、在審議列入大會議程的議案和報告時,對不清楚的問題,可以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詢問。?6、可以依法向大會提出質詢。?7.可以依法提出罷免案。?8.縣級以上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可以依法提議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9、參加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表決。?10,可以對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總的來說,各級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會期間有以上十項任務或權利。對於NPC代表來說,還有壹項權利或工作,就是他們可以按照憲法規定的嚴格程序提出憲法修正案。《代表辭職選舉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可以辭職。具體程序是: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代表,可以向原選舉他們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辭職。2、縣級人大代表可以向本級人大常委會提出書面辭職。3、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可以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提出書面辭職。選民和選舉單位有權監督和罷免代表,這是選舉法的壹項重要原則。1.鄉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原選區選民超過30人的;縣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原選區選民50人以上聯名,可以向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罷免要求。罷免縣、鄉兩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必須經原選區全體選民的過半數通過。2.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主席團或者以上代表可以聯名提出對上壹級人民代表大會選出的代表的罷免案;最後的罷免必須經該航空器的人民代表大會過半數代表通過。3.在閉會期間,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或者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1/5以上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罷免上壹級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出的代表。罷免案必須經本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4.罷免決議還必須報上壹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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