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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改制,員工享受什麽樣的補償?

單位改制人員按工作時間長短補償員工。勞動者未工作滿六個月的,按照半個月工資補償;每滿壹年按壹個月工資支付賠償金。這裏的月工資標準是勞動者離職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最長補償期限為十二年。詳見《勞動合同法》中的相關規定。

1。希望進入改制企業的職工,可壹次性以現金支付;壹次性支付有困難的,也可以支付不低於首期職工安置費的20%,並與職工本人簽訂分期支付協議。繳費年限最長可達5年左右,未繳部分視為企業對員工的債務。同時,員工與原企業的勞動關系自動終止。改制後,企業應本著平等自願、協商壹致的原則與職工重新簽訂勞動合同,不受原有限制。改制後企業終止或解除與職工的勞動合同時,應向職工壹次性支付剩余安置費。因資產變現困難無法以現金支付職工安置費的,職工安置費也可作為職工持股形式或自然人形式的股份處理,但擬組建股份有限公司的企業不能成為職工持股形式的股份。上述方式由國有資產授權運營公司根據企業實際情況與改制企業商定。

2。不願進入改制企業的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含10年)的原固定期限職工除外),在改制企業以現金方式支付其安置費後,自動終止與原企業的勞動關系,享受救濟待遇。

3。對於退休年齡不足10年(含10年)的原固定職工,企業改制時,本人欲進入改制企業並要求勞動合同簽訂至法定退休年齡的,改制企業應妥善安置,與同類人員同工同酬。這些職工剝離的安置費可以留在改制企業,不再發放給職工本人。企業應對這部分安置費實行專項管理,具體財務會計處理按照市財政局的有關規定執行。對於這部分已簽訂勞動合同至法定退休年齡的職工,因單位原因不能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企業應當在改制前向個人支付職工安置費,並對改制後的工齡進行補償。如果我提出不再履行勞動合同,根據號文件的有關規定,我不會得到任何經濟補償。原勞動部頒發的[1996]354號。企業改制時,本人不願進入改制企業的,改制企業可參照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辦法支付安置費,時間最長不超過12個月。

不簽勞動合同不發工資怎麽辦?

如果老板辭職不簽勞動合同不發工資,有以下幾種解決方法:

1,和老板談判;

2.當地勞動局內部有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拿回工資。這個程序是專門解決勞動爭議的,效果很好,不需要支付任何費用;

3.如果對仲裁結果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4.妳可以向勞動監察機構投訴,勞動監察機構會責令用人單位改正。

希望以上內容能幫到妳。如有其他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訂)。

第四十六條經濟補償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壹)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壹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壹條第壹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以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壹款的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的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金的計算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每滿壹年發給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為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3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2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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