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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試資格

壹、什麽是考試?

1?司法考試是國家組織的從事特定法律職業的資格考試。初任法官、檢察官、律師必須通過司法考試。國家司法考試的目標是通過科學、合理、公平、公正的考試方式,測試考生是否具備作為法官、檢察官和執業律師以及從事法律職業的知識和能力。根據《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試行)》的定義和規定,國家司法考試包括三個主要特征:

第壹,國家司法考試是“國家”考試。與其他行業協會和地方資格或認證考試不同,國家司法考試是國家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之壹,由司法部國家司法考試機構統壹組織實施,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市)司法行政機關考試機構負責具體考試工作,故又稱國家統壹司法考試。

第二,司法考試是“特定法律職業”的資格考試。目前國家司法考試覆蓋的法律職業包括:法官、檢察官、律師、公證員,其他法律職業不包括在內。

第三,是職業資格考試。即只有通過國家司法考試,才能獲得從事上述法律職業的資格,司法考試是從事上述法律職業的“門檻”。

2?考試的起源。1995之前,我國的法官、檢察官由法院、檢察院直接提名,報同級人大任命。1995《法官法》和《檢察官法》頒布實施後,兩院建立了初任法官和初任檢察官的考試制度。規定只有考核合格的,才能提請全國人大任命為法官、檢察官。法院系統進行了1995、1997、1999三次初級法官考試。檢察系統還舉行了三次首次檢察官考試。

律師資格考試制度是在法官、檢察官資格考試之前建立的。1986年我國首次舉辦律師資格考試,之後每兩年舉辦壹次,時間為1988-1992。1993之後每年舉行壹次,先後舉行11考試,65438+通過。

以上三種考試有三個明顯的區別:

壹是在考生範圍上,律師資格考試面向社會開放,凡符合規定條件的均可報名;初任法官、檢察官的考試面向系統內部,只有法院、檢察院的人員才有資格參考。

第二,在考試科目方面,法學考試的內容和範圍是最廣的,基本涵蓋了法學的主要科目。新法官的考試比律師少,不包括國際法和國際私法。新檢察官的考試範圍較窄,主要限於刑法,民法和經濟法相對較少。

再次,在試卷和題型方面,法學考試共四卷,包括選擇題和案例分析題;新任法官、檢察官考試共三卷,考試形式包括選擇題、是非題、糾錯形式的客觀題、簡答題、材料分析、案例分析、文書寫作等主觀題。後兩者的主觀題比前者更重要,形式也很多。

2006年6月30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修正案》。兩法修正案的附則明確規定:“國家對新任命的法官、檢察官、律師實行統壹的司法考試制度,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會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這壹規定標誌著我國統壹的國家司法考試制度正式建立。

3.考試目標

國家司法考試的目標是測試考生是否掌握了規定考試科目所包含的基本知識,能否靈活運用這些知識和相關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處理實際問題,即是否具備從事法律職業的能力。

4.考試方法

國家司法考試每年舉行壹次,實行全國統壹命題、統壹考試、統壹閱卷,在報名條件和程序、考試內容、考試方式、考試管理、評分和合格標準等方面堅持公平公正原則。考試采用閉卷方式,在規定時間、指定考場,考生自主閉卷答題。

每次考試持續2天,上下午共4場考試。相比之下,有四篇論文。2004年以前每卷100分,總分400分。2004年改為150分,總分***600分。經過年審,司法部和“兩高”會根據各種條件最終確定。

5.考試內容

國家司法考試的內容包括理論法學、應用法學、現行法律規定、法律實務和法律職業道德五個方面。命題範圍以司法部每年制定並公布的國家司法考試大綱為準。2003年、2004年國家司法考試科目為14,具體科目為:

法理學、法制史、憲法學、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刑法、刑事訴訟法、民法、民事訴訟法、商法、經濟法、國際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法律職業道德。

根據2003年和2004年的試卷,上述科目在各卷中的分布如下:

第壹冊:綜合知識。包括:法理學、憲法學、法制史、經濟法、國際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法律職業道德;

第二卷:刑事和行政法律制度。包括:刑法、刑事訴訟法、行政法、行政訴訟法;

第三卷:民事和商業法律制度。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訴訟法(包括仲裁制度);

第四冊:例題(案例)分析。2003年包括:刑法、刑事訴訟法、民法、民事訴訟法、行政法、行政訴訟法。2004年改為:法理學、憲法學、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刑法、刑事訴訟法、民法、商法、民事訴訟法。

6.測試問題

國家司法考試有兩種題型:

第壹類是前三冊的客觀選擇題。包括單項選擇題、多項選擇題和不定項選擇題。每卷分別是100題。其中:2003年選擇題30道,選擇題50道,不定選擇題20道,每題1分,每卷100分,對應分值比例為30∶50∶20;2004年改為50道選擇題,每道1分,50道選擇題和不定選擇題,每道2分,每道150分。前三卷考試時間180分鐘。

第二類是第四冊的主觀分析試題。2004年大綱應該包括:分析簡答題、法律文書題、論述題等題型,但實際試卷中沒有法律文書題。壹般第四冊包含10題左右,每題8-12分,***100分。2004年試卷為8題,150分,考試時間改為210分鐘。

同時,考試大綱還規定,合格人員必須參加上述四卷全部考試,任何壹卷不得零分。考生卷面考試成績當年有效。

7.應用條件

《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試行)》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

(1)具有中國國籍;

(二)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4)符合法官法、檢察官法、律師法規定的學歷和專業條件;

(5)品行良好。

根據《法官法》第九條、《檢察官法》第10條和《律師法》第六條的規定,上述資格條件和職業要求應為:

壹是具有高等院校法學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或者具有高等院校其他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並具有法律專業知識;

二是司法部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制定的關於放寬法官、檢察官、律師學歷條件的原則和意見,確定報考上述學歷條件確有困難的,可以在壹定時期內將報考學歷條件放寬至法學大專學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六十八條規定,前述“高等學校”是指大學、獨立學院和專科學校,包括高等職業學校和成人高等學校。

《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試行)》也規定,以下兩類人員不能報名參加司考。如果他們已經辦理了註冊手續,註冊將無效:

(1)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

(二)被國家機關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執業許可證的。

8.資格證明書

國家司法考試合格者,由省(市)進行法律職業資格初審,經司法部審核批準後,由司法部頒發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分為三類:

1,A類——本科及以上學歷,成績在當年公布的標準合格線以上的考官;

2.B類——報考學歷放寬地區的法學專科學歷,且考試成績達到當年公布的標準合格線者;

3.C類——報考學歷放寬地區法學專科學歷,且考試成績達到放寬地區合格分數線的人員。

取得A類證書者,可在全國範圍內申請律師執業;B類證書持有人可以申請從事律師職業;持有B類證書並取得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後,可享受與A類證書相同的就業或執業範圍,無需將B類證書改為A類證書;持有B類證書後取得學士學位,並符合法官法和檢察官法規定的其他條件的,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按程序聘任法官、檢察官。C類證書持有人只能在學歷放寬的地區工作或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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