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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證的綜合知識——剝去軟條款信用證的“外衣”

信用證操作中的各種軟條款往往導致出口商的損失。我根據自己的經驗和所學,大概總結了壹下信用證軟條款中軟條款的種類和主要表現,希望對經常操作信用證的朋友有所幫助!

軟條款信用證分析

雖然信用證分為兩類:可撤銷和不可撤銷,但實際上還有第三類信用證,雖然戴著不可撤銷的帽子,但有很多軟條款。而這種所謂的軟條款信用證(soft clause l/c)其實就是開證行可以隨時隨地豁免的信用證。就目前的國際操作實踐而言,軟條款信用證即將到來。過去,人們似乎總是對轉讓信用證持謹慎態度,並特別關註其風險。但是,帶有軟條款的信用證,從某種意義上來說,無非是壹種欺詐,比轉讓信用證的風險還要大。

比如壹家意大利銀行開出的信用證上說,信用證只有在收到意大利進口許可證後才能生效,這種效力需要申請人授權。此外,議付行還會提醒申請人檢驗證書,經開證機構確認後,開證行即可將款項打入相關賬戶。這是典型的帶有軟條款的信用證。信用證上雖然標著不可撤銷信用證的字樣,但稍微有點國際結算常識的人都會看出,它在實踐中與不可撤銷信用證並無區別。因為申請人(進口商)自始至終控制著整個交易,而受益人(出口商)則完全處於被動地位。

再比如巴基斯坦某銀行的證明,明確規定付款的前提是在特定地點——卡拉奇的碼頭,由獨立的檢驗人員對貨物的質量和數量進行檢驗,然後才能決定最後的付款。眾所周知,國際商會關於跟單信用證統壹慣例的400號和500號文件明確規定了信用證項下單據的獨立性。在信用證業務中,有關各方只處理單據,不處理單據中涉及的貨物、服務或其他行為。

特別值得註意的是,在1994生效的國際商會500號文件(UCP500)中,將原400號文件第四條中的單證和貨物“處理”壹詞由“辦理”改為“處理”,再次強調了單證和貨物的絕對獨立原則。軟條款信用證的主要特點是在貨物問題上設置陷阱,很容易上當受騙。所謂驗貨後付款,說白了就是開證行不負責付款和單據,使受益人完全失去了對貨物及其權利的控制,處於尷尬和不安全的狀態。應該說,這種信用證完全違背了國際商會跟單信用證統壹慣例的精神。

常見的軟條款大致可以歸納為四種類型:

1變相可撤銷信用證條款;當開證行未能滿足某些條件時(如未收到對方的匯款、信用證或保函),可以利用條款隨時單方解除其擔保付款責任。

臨時不生效條款:信用證開出後不生效,直到開證行另行通知或修改後才生效;

申請人說了算:信用證規定了壹些條款,沒有申請人的指示,不能按正常程序進行。如果交貨需要申請人通知,運輸工具和啟運港或目的港需要申請人確認。

4零信用證;信用證開出的時候沒有金額,只能通過修改增加來收取,沒有實際的現金支付。帶有無效條款的典型軟條款信用證。通常可以用幾個字“不”來概括。即開證行不通知生效、不出具修改書、不出具證明或收據、不來驗貨、不通知船公司船名等。,並往往附有要求出口商提前支付5%甚至更高的履約保證金的字樣,其中很多早就在證書之外的合同中規定了。

如果信用證沒有生效,貨物就不能裝運。但壹旦在此期間貨物的國際市場價格下跌或出現其他對申請人(進口商)不利的因素,申請人就會趁機拒絕發送裝船通知,從而使信用證失效,最終使受益人無法及時向議付行提交完整的出口單據進行匯款,也使開證行免除了跟單信用證項下的付款責任。期間那些5%甚至更高的履約保證金和傭金,早就進了中介或申請人的腰包,走了;我們的出口公司既遭受了損失,也蒙受了無謂的損失。很多人都知道軟信用證的危害,但還是熱衷於使用。為什麽?似乎既有國內原因,也有國外原因。

近年來,國內供應市場比較混亂。外貿體制改革無疑促進了商品出口的快速發展。然而,跨業務,碎片化,多頭對外,壹哄而上,很快形成了畸形的買方市場趨勢。供過於求導致許多出口公司采取不公平的措施騷擾客戶,為壹些只想賺取高額利潤的買家創造了許多機會。國外壹些開證行之所以頻頻開出這種軟條款信用證,在於信用證的軟條款對自己的切身利益並沒有太大的傷害,損失也談不上,更何況是自己客戶的需求和國外銀行的激烈競爭。

這裏,我們不否認壹些軟條款信用證也是僥幸執行的。為了控制貨物質量和維護自身利益,買方采用了驗貨付款的方式。國內出口公司為了賺取外匯,接受買方條件,實行了這種帶買方檢驗證書的軟條款信用證。然而,在實際業務操作中,少數不法分子利用軟條款信用證進行詐騙的案件時有發生。這種對受益人基本沒有任何保障的信用證,壹旦發生糾紛或欺詐,風險會很大。

這裏需要指出的是,到目前為止,國際商會關於信用證的文件中並沒有專門的解釋和規定,這也是軟條款信用證經常出現的原因之壹。《UCP500》的起草人大多來自壹些大國,遺憾的是《UCP500》中並未對軟條款信用證進行闡述。軟條款信用證真的是害人不淺。對於賣方來說,由於進口商及其銀行在信用證中加入了個別條款或文字,設置了陷阱,很容易誘導其上當受騙。如果是這樣,損失會相當巨大;因此,對於軟信用證,我國國內的外貿、工貿企業必須高度重視,對可能出現的風險采取相應的防範措施。不過,雖然處理軟條款信用證很頭疼,但也不必恐慌。即使直到貨物裝船後,信用證才包含軟條款,也不應該無可奈何。要靈活機智,冷靜分析,認真尋找突破口,圓滿解決。

案例:某日,某公司來到銀行,將單據連同信用證壹起提交,請求銀行議付。雖然客戶在議付行開立了賬戶,但該信用證並未得到銀行的通知。信用證包含以下條款:“單據將免費發放。在收到我們授權您付款的認證信息後,付款對受益人生效。”

對於這種規定單據免費給開證申請人,議付行在收到開證行授權後才能向受益人付款的信用證,收匯風險顯而易見。據受益人稱,在提交文件之前,曾多次聯系申請人,要求刪除該條款,但對方壹直保持沈默,不予理睬。在全面了解業務背景的情況下,銀行對信用證條款進行了全面細致的審查分析,發現信用證條款不夠嚴謹,還存在壹些漏洞。此外,信用證包含此類外匯需求指示;“如果符合所有條款和條件,請在向我們發送表明金額和起息日的電傳通知文件之日起7個營業日後,從花旗銀行紐約分行提取議付金額”

由償付行主動結算貨款對我們非常有利。於是,銀行經辦同誌下大力氣,嚴格審核單據,把單據表面可能存在的瑕疵全部剔除。

7月3日,議付行在送單的同時電報償付行,並將起息日定為7月12。

7月12日,償付行如期付款。

19年7月,銀行收到開證行拒付,要求退還從償付行收到的款項,理由是信用證已寫明“申請人將被免費放行,受益人在收到開證行授權後才能得到付款。”之後銀行又收到發卡行的兩封催促退款的電報,語氣越來越急切。關於發卡銀行的退款指令,銀行的態度很明確:

首先,開證行應僅根據單據決定是否承兌單據。由於開證行在收到單據後7個工作日內未對單據提出異議(經查,開證行於7月6日簽署了單據),根據500條第13B條的規定,可以認為開證行已接受單據,應承擔付款責任;

第二,“免費放單”的安排只能算是開證行給申請人提供的便利。本協議體現了開證行對申請人的信任,但不能免除開證行自身的付款責任,因為開證行已在證書中明確說明受益人/善意持票人將對相符單據進行付款;

第三,信用證規定單據應做成“憑開證行指示”。根據對受益人的調查,申請人已經憑開證行背書的正本提單取走了貨物。如果開證行無意承擔付款責任,那麽其對提單的背書就構成侵權,議付行有理由懷疑開證行與申請人的欺詐行為有關。

7月20日,我致電發卡行,澄清上述觀點。然而,事情並沒有到此結束。

電報發出後,發卡行在沈默了兩個月後再次打來電話,仍然堅持退款要求。在電報中,開證行不否認單據相符的事實,但認為議付行應在得到其授權後才向償付行要求匯款,並指責議付行提前要求匯款違反了信用證的規定。對此,銀行立即進行了強烈反駁,指出開證行對信用證條款的解讀明顯不合理,自相矛盾。

根據信用證用匯需求指令,議付行可以“在過賬後7個工作日內向償付行要求議付金額”,而不是要求其在收到開證行授權後向償付行要求用匯。證書中“收到我方授權妳方付款的認證信息後,付款對受益人生效”的條款僅要求議付行暫時保留收到的款項,待開證行授權後,再與受益人結匯。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控制付款。開證行壹旦發現單據不符,可以在收到單據後7個工作日內要求議付行退回收到的款項。議付行認為,開證行在信用證中聲明“UCP500適用於本信用證”應受國際慣例約束,議付行對信用證上述條款的理解真實反映了國際慣例對信用證業務的基本精神。

165438+10月28日,開證行通過其上海代理行(本信用證的通知行)轉發了壹個電話,稱開證行已與申請人協商解決此事,對協商行的合作表示滿意。這起因“軟條款”引發的退款案歷時4個多月,最終取得了圓滿的結果,成功為企業避免了經濟損失。

軟信用證的風險是巨大的,戰略上要輕視,戰術上要重視。通過這個案例,人們覺得至少有四點經驗值得總結:

1嚴格審核單據,防患於未然。單據嚴格相符是開證行付款的前提,單據不符是開證行拒付的合法依據。如果銀行壹開始不從單據入手,排除壹切可能的不符點,那麽開證行很可能從單據角度拒付,議付行也就缺乏了以後議付和安全收匯的良好基礎;

究其弱點,爭取主動。銀行經辦同誌在收到單據後,對信用證條款的每壹個細節都進行了深入研究,發現了信用證中的漏洞和矛盾,如“免放單”條款與開證行首要付款責任的矛盾,信用證索款指令的內在沖突等。時刻抓住信用證的這些薄弱環節,果斷給償付行打電話,先追回貨款,主動權掌握在自己手裏;

3 .銀貿合作與深入調查。由於信用證規定提單擡頭為開證行,案件發生後,銀行立即督促受益人到船公司調查貨物去向,得知貨物已隨正本提單被取走。此外,從船公司發送的傳真中可以清楚地看出,提單確實是由開證行背書並轉讓給申請人的。據此,議付行尖銳地指責開證行協助申請人提貨,同時推卸付款責任的不光彩行為,使開證行始終不敢面對這壹問題,難以理直氣壯地進行抗辯;

發揮自己的實力,按道理去爭取。由於對國際慣例的掌握和對信用證條款的深刻理解,銀行可以盡可能地保護受益人的利益,盡可能地堵塞漏洞,而不是聽之任之,碰運氣,在談判中也顯得彬彬有禮,有理有據。開證行知道這是站不住腳的,不得不放棄退款請求。銀行的實力和高度負責的精神給受益人留下了深刻的印象,這也是本案成功的關鍵。

事實上,信用證的審核和單據的審核壹樣,是不能馬虎的。相比較而言,證件的審核更復雜,證書的審核看似粗糙,但還是要認真對待,認真學習。我們不能把信用證中所有似是而非的條款都斥為軟條款,妳知道,這裏面有很多學問。即使軟條款是陷阱,也有大陷阱和小陷阱,有些根本就是開證行的壹個矛盾或者壹個錯誤。妳仔細查看證件,挑出來讓對方澄清或者修改,這樣還是可以規避風險的。如果我們錯誤地認為有些條款是開證行所謂的創造性條款,如果我們連這樣的條款的明顯性質都看不出來,那麽我們就應該反思自己了。因為那可能會導致相當大的錯誤。如果受益人接受了這種軟信用證,就相當於同意開證行只有在符合信用證要求的情況下才付款,這樣開證行審單拒付的時間根本達不到UCP500第14條的規定,以後會造成很多麻煩。所以要經常努力學習,研究新情況新問題。只有這樣,我們的工作才能付諸實踐,才能上壹層樓。所有的損失和麻煩都可以避免,減少到最低限度。

綜上所述,在軟條款信用證問題上,我們應該得到以下兩點基本啟示:1在辦理進口業務時盡量不開軟條款信用證,如果業務確有需要,可以用保函代替;如果是出口業務,註意不要接受軟信用證,除非有特殊情況,或者原合同明確,或者有其他安全措施。

總之,為了國家的利益,為了出口公司本身不再遭受不公平的損失,我們不能再對軟信用證掉以輕心,解決的辦法應該是銀貿合作。從出口公司的角度來說,要加強學習,防患於未然,以免以後給人可乘之機;就銀行而言,要經常向客戶宣傳軟條款信用證的風險,尤其是對不生效的信用證,實行定點跟蹤,幫助受益人在貨物裝船前使其生效。如果發現詐騙跡象,要及時與外資銀行溝通,處理詐騙,避免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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