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汶川地震抗震救災生活物資是指在抗震救災中,為保障群眾基本生活,直接發放給受災群眾或由受災群眾直接使用的生活物資。
第三條抗震救災生活物資應當根據受災面積大小、受災程度、人口密度和災區群眾需求進行分配,確保重點,確保及時、快速、高效、公開、公平、公正分配。
第四條建立抗震救災生活物資發放責任制,必須做到手續完備、專賬管理、專人負責,做到賬物相符。
五是嚴禁在物資分配中對親友仁慈、性別歧視、年齡歧視和孤殘歧視,在保證需求的同時避免浪費。
第六條民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商財政部啟動政府應急采購程序,根據受災政府需求,采購急需物資並快速調撥。
受災政府根據抗震救災工作中的物資需求,負責協調、組織、采購、調度和發放抗震救災生活物資。
第七條定向捐贈的物資,由接收單位按照捐贈人的意願安排使用。為充分發揮物資使用效益,在捐贈物資過於集中於某壹地區或某壹品種的情況下,接收單位應在征得捐贈人書面同意後,按有關規定進行調整和分配。
第八條各有關部門和社會團體應當根據抗震救災工作的統壹規劃和災區需要,在當地政府統籌安排下,參照本辦法,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自行安排使用捐贈物資,並報民政部門備案。
第九條災區各級政府應當設立抗震救災生活物資調撥中心,負責抗震救災生活物資的統壹管理、調撥和發放。抗震救災生活物資發放點要有明顯標誌,並定期向社會公布發放情況,接受相關管理和監督。
第十條抗震救災物資調撥中心應當建立嚴格的抗震救災物資接收和發放工作制度。對發放的各類物資,要區分種類、數量、發放區域,進行登記,並分階段清理清點,確保賬物相符。災區鄉鎮政府必須嚴格執行收發制度,實行收發“實名登記制”。材料的收發和歸檔記錄應由負責人簽字。
第十壹條抗震救災生活物資調撥中心在接收抗震救災生活物資時,應安排專人負責對接收的物資進行登記和清點,並填寫回執;抗震救災生活物資出庫時,物資管理負責人必須填寫發貨清單,核實抗震救災生活物資的種類和數量,確保記錄數據壹致。
第十二條在當地政府的統壹領導下,災區農業、衛生、質檢、藥監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出庫的抗震救災生活物資進行質量檢驗檢疫和衛生監督,特別要確保食品、飲用水和藥品在保質期內使用。
第十三條緊急情況下,抗震救災生活物資的發放可特事特辦,抗震救災生活物資調撥中心負責人可先發放物資,報上級主管領導批準後再辦理手續。
第十四條災區政府應當在災民集中安置點統壹設立抗震救災生活物資發放點,負責抗震救災生活物資的具體發放,並公布責任人名單和聯系方式。
物資發放點應當吸收受災群眾推選的代表參與生活物資的發放和管理。群眾代表應積極協助分配管理,及時反映抗震救災生活物資分配中的問題,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重大問題應由當地政府協調解決。
第十五條災區各級地方政府應當向受災群眾公布抗震救災生活物資的數量和發放方式。屬於特殊災害救助的,要公布救助標準和享受救助條件。
第十六條抗震救災生活物資發放結果應定期向社會公示,接受群眾監督。
第十七條災區各級政府應當公布抗震救災生活物資發放電話,並及時反饋舉報結果。
第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玩忽職守、貽誤工作的,對相關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民政部負責解釋。災區各級政府可根據當地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