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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瓶裝液化石油氣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加強本市瓶裝液化石油氣管理,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瓶裝液化石油氣用戶和經營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城鎮燃氣管理條例》、《江蘇省燃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瓶裝液化石油氣的經營、使用及其相關監督管理活動。

本辦法所稱瓶裝液化石油氣,是指符合《液化石油氣》(GB11174)規定,使用符合《液化石油氣瓶》(GB5842)規定的氣瓶作為包裝和燃料的液化石油氣混合物。

本辦法所稱用戶包括居民用戶和非居民用戶。第三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加強對瓶裝液化石油氣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工作協調、應急保障和事故處理機制。第四條市燃氣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瓶裝液化石油氣的管理。

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燃氣主管部門根據管理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瓶裝液化石油氣的管理,接受市燃氣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職責,協助相關部門做好本轄區內瓶裝液化石油氣的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教育、公安、自然資源和規劃、城市管理、交通運輸、商務、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消防救援機構等本市相關部門和單位,按照行業管理必須安全、商業管理必須安全、生產經營管理必須安全的原則,做好瓶裝液化石油氣的管理工作。第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燃氣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與長三角地區有關部門建立溝通協調機制,加大對各類瓶裝液化石油氣非法經營行為的查處力度,構建長三角地區信息共享、物流聯動的瓶裝液化石油氣監管協作體系。第六條燃氣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管理,促進瓶裝液化石油氣行業提高服務質量、技術水平和安全管理能力。第七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燃氣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瓶裝液化石油氣安全和節約使用的宣傳,提高瓶裝液化石油氣的管理水平,引導群眾增強安全意識。

瓶裝液化石油氣企業應當向用戶宣傳瓶裝液化石油氣安全、經濟使用的基本知識。

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媒體應當對瓶裝液化石油氣的安全和節約使用進行公益性宣傳。第八條燃氣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投訴舉報制度,依法受理有關瓶裝液化石油氣監督管理的舉報和投訴,並自接到舉報或者投訴之日起15日內處理完畢。第九條從事瓶裝液化石油氣經營活動,應當依法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

瓶裝液化石油氣企業必須執行依法制定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確保安全生產。第十條瓶裝液化石油氣企業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向當地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或者行政審批部門辦理自有氣瓶使用登記。

瓶裝液化石油氣企業應當建立充裝電子檔案,並及時將充裝前(後)檢驗及相關充裝情況等信息上傳氣瓶信息管理系統。上傳的氣瓶信息應與充裝氣瓶上設置的二維碼、鋼印碼等信息標誌壹致。第十壹條瓶裝液化石油氣企業應當及時申報並接受對其充裝的氣瓶的檢驗。第十二條鼓勵瓶裝液化石油氣企業投保氣瓶安全責任保險。第十三條瓶裝液化石油氣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用戶服務信息系統,實行用戶檔案管理,推行實名制登記銷售,與用戶簽訂供氣合同,向用戶出具供氣憑證,並定期向燃氣主管部門報送用戶管理信息。

用戶停止使用瓶裝液化石油氣時,瓶裝液化石油氣企業應當及時核銷並收回鋼瓶。

瓶裝液化石油氣企業應當依法保障其經營活動中獲取的用戶信息的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處理、傳輸用戶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泄露用戶信息。第十四條鼓勵瓶裝液化石油氣企業采取多種形式實現規模化、集約化經營,對瓶裝液化石油氣實行統壹配送服務。第十五條瓶裝液化石油氣經營企業及其空中服務人員應當按照服務標準規定的期限,將瓶裝液化石油氣運送到用戶開戶地點。交付後,應檢查燃具、氣瓶、調壓器、連接管和其他附件的安全性。對符合安全用氣要求的,現場為用戶領取;用戶要求自行領取的,供氣服務人員應當示範領取方式,告知操作規則和註意事項。

瓶裝液化石油氣企業應當加強對本企業燃氣服務人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提高燃氣服務人員的應急處理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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