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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場殺人是什麽罪?

1.壹起先殺人後取財物的案件,應以故意殺人罪和盜竊罪定罪處罰。

2、在搶劫財物過程中,先殺人後搶劫財物的情形應界定為搶劫罪。

3.搶劫後殺人的,應當分別以搶劫罪和故意殺人罪認定,兩罪並罰。至於搶劫後為了保護贓物而當場暴力殺人,應視為搶劫的繼續,只能定為搶劫罪。

1.故意殺人後取他人財物是什麽罪?

1,都是侵犯公私財產所有權的犯罪;

2.主觀上均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且均為直接故意犯罪;

3.犯罪主體都是壹般主體;

4.以非法占有財物數額較大作為立案標準。

2.殺死當場殺人的兇手是犯罪嗎?

1.認定正當防衛行為需要原因、時間、對象、限度等要素,每個要素又涉及許多具體問題,受執法理念、執法環境等因素影響,使得各地對正當防衛的尺度並不統壹。

2.有的人認為正當防衛過於苛刻,往往以“理性假設”為基礎,要求防衛人做出最合理的選擇,特別是在造成重傷、死亡的案件中,他們不好或不敢做出認定;有的做出簡單化的判斷,基於誰先動手,誰受傷,不綜合考慮前因後果和現場具體情況。

3.壹般防禦中,需要註意防禦措施的力度。如果防衛措施的力度與侵害程度相差甚遠,則認定為防衛過當,負刑事責任。

第三,什麽叫就地取用,就地設置?

1,先殺後搶的情況,即目的是事先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而不是搶劫他人財物。搶劫財物是在殺人後對其親屬實施的,或者殺人後在金錢的驅使下將財物搶走。故意殺人罪是在故意殺人的基礎上實施的,然後在故意占有被害人財物的基礎上實施搶劫,構成搶劫罪。這兩種犯罪沒有內在聯系。像這樣的案件,應該以搶劫罪和故意殺人罪定罪,兩罪並罰。

2、在搶劫財物過程中,先殺人後搶劫財物的情形,即在搶劫財物過程中,先將財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殺死,剝奪其反抗能力,當場搶劫財物。殺人是搶劫財物的必要手段。雖然先殺人後搶財物,但都發生在搶劫過程中,殺人是搶劫購物的必要手段。因此,應當界定搶劫罪。

3.搶劫後殺人案件,即搶劫財物後為了保護贓物、抗拒抓捕、毀滅犯罪證據而當場殺人的案件,或者為掩蓋犯罪而殺害被害人的案件。殺人捂住嘴的行為與搶劫沒有內在聯系,因此是兩個獨立的犯罪,應分別認定搶劫罪和故意殺人罪,兩罪並罰。至於搶劫後為了保護贓物而使用暴力當場殺人的,應視為搶劫的繼續,只能定為搶劫罪。為了保護贓物而當場殺人,可以算是從重處罰。

法律依據:

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入室盜竊;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4)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械搶劫;

(八)搶奪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災物資的。

1.壹起先殺人後取財物的案件,應以故意殺人罪和盜竊罪定罪處罰。

2、在搶劫財物過程中,先殺人後搶劫財物的情形應界定為搶劫罪。

3.搶劫後殺人的,應當分別以搶劫罪和故意殺人罪認定,兩罪並罰。至於搶劫後為了保護贓物而當場暴力殺人,應視為搶劫的繼續,只能定為搶劫罪。

1.故意殺人後取他人財物是什麽罪?

1,都是侵犯公私財產所有權的犯罪;

2.主觀上均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且均為直接故意犯罪;

3.犯罪主體都是壹般主體;

4.以非法占有財物數額較大作為立案標準。

2.殺死當場殺人的兇手是犯罪嗎?

1.認定正當防衛行為需要原因、時間、對象、限度等要素,每個要素又涉及許多具體問題,受執法理念、執法環境等因素影響,使得各地對正當防衛的尺度並不統壹。

2.有的人認為正當防衛過於苛刻,往往以“理性假設”為基礎,要求防衛人做出最合理的選擇,特別是在造成重傷、死亡的案件中,他們不好或不敢做出認定;有的做出簡單化的判斷,基於誰先動手,誰受傷,不綜合考慮前因後果和現場具體情況。

3.壹般防禦中,需要註意防禦措施的力度。如果防衛措施的力度與侵害程度相差甚遠,則認定為防衛過當,負刑事責任。

第三,什麽叫就地取用,就地設置?

1,先殺後搶的情況,即目的是事先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而不是搶劫他人財物。搶劫財物是在殺人後對其親屬實施的,或者殺人後在金錢的驅使下將財物搶走。故意殺人罪是在故意殺人的基礎上實施的,然後在故意占有被害人財物的基礎上實施搶劫,構成搶劫罪。這兩種犯罪沒有內在聯系。像這樣的案件,應該以搶劫罪和故意殺人罪定罪,兩罪並罰。

2、在搶劫財物過程中,先殺人後搶劫財物的情形,即在搶劫財物過程中,先將財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殺死,剝奪其反抗能力,當場搶劫財物。殺人是搶劫財物的必要手段。雖然先殺人後搶財物,但都發生在搶劫過程中,殺人是搶劫購物的必要手段。因此,應當界定搶劫罪。

3.搶劫後殺人案件,即搶劫財物後為了保護贓物、抗拒抓捕、毀滅犯罪證據而當場殺人的案件,或者為掩蓋犯罪而殺害被害人的案件。殺人捂住嘴的行為與搶劫沒有內在聯系,因此是兩個獨立的犯罪,應分別認定搶劫罪和故意殺人罪,兩罪並罰。至於搶劫後為了保護贓物而使用暴力當場殺人的,應視為搶劫的繼續,只能定為搶劫罪。為了保護贓物而當場殺人,可以算是從重處罰。

法律依據:

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入室盜竊;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4)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械搶劫;

(八)搶奪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災物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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