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對監督檢查部門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壹級主管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什麽是行政復議?
行政復議程序是從申請人申請復議時起至行政復議機關作出復議決定時止的步驟、形式、順序和時限的總和。
1.行政復議申請
1申請人在法定申請期限內申請復議。
2 .復議申請應當符合法定條件。
申請人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直接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有明確的被告
有具體的復議請求和事實依據。
屬於申請復議的範圍
屬於復議受理機關的管轄範圍。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復議申請應當符合法定形式。
2.行政復議受理
行政復議受理是指行政復議機關根據審查員提出的復議申請是否正當,決定是否受理和處理的行為。
行政復議機關決定不予受理並告知理由:(1)具體行政行為不涉及復議申請人權益的;(二)沒有明確的被申請人;(三)不屬於申請復議的範圍,不屬於復議機關管轄的;(四)無正當理由超過法定期限申請復議的;(5)在申請復議之前,可以向指定的法院提起訴訟。
3、行政復議的審理
行政復議聽證室是行政復議機關對受理的行政爭議案件進行合法性和適當性審查的行政復議程序的核心。未經行政復議機關審理的行政爭議案件,行政爭議無法解決,行政復議機關無法作出復議決定。
(1)試用期限
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5日內處理復議申請。
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案件之日起7日內將復議申請書副本發送被申請人。
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向行政復議機關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有關材料或者證據,並提出答復期限(10天)。
行政復議法第七條規定的行政復議機關依法對被審查的具體行政行為作出處理的期限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決定進行審查的期限。(通常30天)
行政復議機關從受理申請到作出復議決定的期限和延長期限(延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0日)。
(2)審判的內容
行政復議機關在審查行政爭議案件時,不僅可以審查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和適當;而且需要對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事實和規範性文件進行全面審查,不受復議申請範圍的限制,這是處理行政爭議的行政復議制度區別於行政爭議司法審查制度的顯著特征。
(三)審判方式
(4)審理中的其他問題。
行政復議法規定,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復議申請的撤回和行政復議案件的審理不適用調解原則。
4、行政復議決定
行政復議決定是指行政復議機關在審查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和適當性的基礎上作出的審查結論,行政復議決定的內容以行政復議決定書的形式表述。
(1)行政復議決定類型:1決定維持2決定限期履行3決定撤銷。
決定撤銷或者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作出新的具體行政行為: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申請依據錯誤;違反法定程序的;超越或濫用職權;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
(2)行政復議決定的依據:以法律法規為依據,包括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
(3)行政復議決定法律文書查找。
(4)行政復議決定的送達:直接送達、委托送達、郵寄送達。
5、行政復議決定的效力
行政復議決定的效力是指行政復議決定的法律效力。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法律規定為終局裁決的行政復議決定書壹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提起訴訟的,非終局裁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行政復議效力的具體表現;
1行政復議決定為終局決定時,無論當事人如何表示意思,行政復議決定書已經作出並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能提出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復議非終局時,當事人因不服行政復議決定提起訴訟後,原行政復議決定不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行政復議決定自起訴期限屆滿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3.行政復議決定訴訟期間,除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或者原告申請停止執行的,人民法院認為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且停止執行不損害公共利益的,決定停止執行;或者法律、法規的個別規定停止執行,行政復議決定壹般仍可執行。
6、行政復議決定的執行情況
行政復議決定執行是指行政復議終局決定送達後,申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復議決定,或者行政復議終局決定送達後,申請人不服復議決定,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復議決定,行政機關有權請求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復議決定的執行方式有兩種:壹種是復議機關的決定是終局的,申請人不履行復議決定的,由行政機關強制執行。
二是《行政復議法》規定,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行政復議決定為終局決定。
7.行政復議中的法律責任
行政復議法律責任是指行政復議機關依法實施行政復議活動的法律責任。這種法律責任的目的是監督行政復議機關做好行政復議工作,通過行政復議活動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保護* * *明、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不受行政機關作出的違法或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的侵害。
1行政復議機關違反行政復議法的規定,無正當理由拒絕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或者不按照規定轉交行政復議申請,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行政決定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等行政處分;行政復議申請經責令受理後仍不受理或者不按照規定轉送,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等行政處分。
2.行政復議機關工作人員在行政復議活動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的,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等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被申請人違反行政復議法的規定,不就具體行政行為作出書面答復或者提交證據、依據及其他有關材料,或者阻撓、變相阻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申請行政復議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報復陷害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監督檢查部門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上壹級主管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