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山西省設定罰款限額的規定》等六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山西省設定罰款限額的規定》等六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壹、對《山西省設定罰款限額條例》作如下修改

(壹)第壹條中的“第十三條”修改為“第十四條”。

(二)第二條第壹款修改為:“對違反管理秩序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尚未制定,山西省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制定規章需要設定罰款的,適用本規定。”

(三)第三條修改為:“條例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非經營活動中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設定罰款,公民不超過2000元,法人和其他組織不超過10000元。

《條例》對在經營活動中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設定了不超過5萬元的罰款,但對在安全生產、公共安全、生態環境保護、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和公民生命財產安全等方面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可以設定不超過20萬元的罰款

(四)增加壹條,作為第四條:“對同壹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設定的罰款數額不得超過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設定的罰款數額。”二、對《山西省禁止賭博條例》作如下修改

(壹)將第九條中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修改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罰”。

(二)將第十條中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修改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罰”。

刪除第3項中的“或者解除勞動教養”。

(3)刪除第十壹條和第十三條。三、對《山西省小型食品商店和攤點管理條例》作如下修改。

(壹)將第七條中的“衛生和計劃生育”修改為“衛生健康”,“城鄉住房建設”修改為“住房和城鄉建設”,“環境保護”修改為“生態環境”,刪除“工商行政管理”和“質量監督”。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壹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七條中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二)第三十九條至第四十四條中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省人民政府規定的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部門”。四、對《山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 * *和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辦法》修改為

(壹)將第五條中的“教育、人事、新聞出版、廣播電視、文化、衛生、建設、工商、旅遊、通信、郵政、金融等行政和行業主管部門”修改為“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新聞出版、電影、廣播電視、文化和旅遊、衛生健康、住房和城鄉建設、市場監督管理”

(二)第二十六條第二款中的“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仍不改正的,限期拆除,修改為“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督促限期改正”。

(三)刪除第二十七條中的“拒不改正的,予以通報批評”。五、對《山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 * *和〈森林法〉辦法》作如下修改

(壹)第五條第二款修改為:“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個人所有的林木和林地,個人使用的林地,由不動產登記機構登記,核發證書,確認其所有權或者使用權。”

(二)第七條修改為:“國有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權,在各級林業主管部門的配合下,由同級不動產登記機構按照國有森林經營單位的管理等級統壹登記。”

(三)第八條修改為:“集體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權人應當向當地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登記,由不動產登記機構出具證明,確認所有權。

“單位和個人所有的樹木,由所有者向當地房地產登記機構申請登記,由房地產登記機構出具證明,確認樹木所有權。

“使用集體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當地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登記,由不動產登記機構核發證書,確認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

(四)第十壹條第二款修改為:“省人民政府根據生態建設需要,參照國家公益林分類標準,確定本省生態公益林,並給予重點保護和經濟補償。”

(五)第十九條修改為:“縣級或者鄉級人民政府可以聘請護林員,主要職責是巡護森林,及時處理火災、林業有害生物和破壞森林資源的行為,並向當地林業等有關部門報告。”

(六)將第二十九條中的“確需占用林地或者砍伐林木的,必須依法辦理征占用林地或者砍伐林木的手續”修改為“確需占用林地的,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批,並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七)刪除第三十七條第壹款中的“經國家批準”。

第三款中的“國家林業局”修改為“國家林業和草原局”。

(八)刪除第三十九條。

(九)刪除第四十條。

(十)第四十壹條修改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購、加工、運輸明知是盜伐、濫伐林木等非法來源的林木。”

(十壹)第四十二條中的“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或者森林公安機關”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

第三項修改為:“進行開墾、采石、挖砂、取土、采種、挖苗、挖根、采松針等活動的。,造成樹木損壞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在原地或者異地補種損壞樹木數量的樹木,可以並處損壞樹木價值五倍以下的罰款;毀壞林地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可以處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費用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五項修改為:“收購、加工、運輸盜伐、濫伐等明知是非法來源的林木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非法收購、加工、運輸的林木或者銷售所得,可以並處非法收購、加工、運輸的林木價款壹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十二)第四十三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擅自采集、采伐國家和省重點保護的天然林種質資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種質資源和違法所得,並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十三)第四十四條修改為:“拒絕、阻礙林業、草原執法人員和護林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依照有關規定處罰。”

  • 上一篇:如何準備商務接待
  • 下一篇:上海張江高科技園區有哪些優惠政策?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