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宣傳貫徹《檔案法》、《檔案法實施辦法》和其他檔案法律法規;
(二)監督檢查檔案法律法規的實施;
(三)調查處理本轄區內違反檔案法的案件;對輕微違法行為進行批評教育或發出《檔案執法監督檢查通知書》(見格式1);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四)承擔上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的案件調查處理和其他檔案執法監督檢查任務;
(五)組織本行政區域檔案執法監督檢查工作的經驗總結和交流;
(六)對同違反檔案法律法規行為作鬥爭做出突出成績的人員或集體,提出表揚和獎勵的建議。第六條檔案執法監督檢查人員必須尊重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清正廉潔,秉公執法,並符合下列條件之壹:
(壹)高等院校法律專業畢業,在本單位工作壹年以上;
(二)具有圖書管理員以上職稱,熟悉檔案法律法規;
(三)熟悉檔案工作業務,經過法律知識培訓,確實掌握了與檔案有關的法律知識。第七條專職或兼職檔案執法監督檢查人員均發給《執法監督檢查證》。國家檔案局負責中央國家機關監督檢查證的制作和發放;地方監督員、檢查員證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檔案局和計劃單列市檔案局制發。第三章檔案執法監督檢查第八條縣級以上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本轄區內檔案法律法規的實施進行監督檢查。檔案執法監督檢查應與檔案業務緊密結合,根據檔案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確定檢查的內容和重點。第九條檔案執法監督檢查的主要形式有:
壹是規章和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
二、建立檔案行政執法舉報制度;
三、開展多種形式的檔案執法檢查;
4.受理群眾舉報和投訴;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形式。第十條對下列行為,檔案執法監督檢查機構和執法監督檢查人員可以發出《檔案執法監督檢查通知書》:
(壹)未建立檔案工作或檔案管理制度的;
(二)檔案保管條件差危及檔案安全的;
(三)檔案管理制度不健全或執行制度不嚴格,可能造成檔案損毀的;
(四)發現檔案損毀、變質、下落不明或者泄露,未能及時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拒絕向本單位檔案部門移交應當報送備案的文件材料的;
(六)未按照規定向檔案館移交檔案的;
(七)科研成果、產品試制、基建項目或其他技術項目鑒定驗收時,不按規定驗收檔案,造成檔案不全的;
(八)借閱檔案不按規定及時歸還,經多次催促仍不歸還的;
(九)在保管或利用檔案館中塗改、撕毀、丟失檔案的;
(十)其他可能導致檔案損毀的行為。
《檔案執法監督檢查通知書》應當載明被監督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檔案法律法規的具體規定、違法事實和改進要求。第十壹條本規定所稱違法案件查處,是指縣級以上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對違反檔案法律法規尚未構成犯罪行為的查處。
縣級以上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查處《檔案法》第二十四條和《檔案法實施辦法》第二十八條所列違法行為。第十二條違反檔案法的案件應當按照下列分工進行查處:
(壹)各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違反檔案法的案件,由同級或者上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查處,必要時會同上級主管部門查處;
(二)公民違反檔案法的案件,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查處;
(三)各級檔案部門違反檔案法的案件,由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或者上壹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查處;
(四)各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違反檔案法的案件,由上壹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或者上級主管機關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