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府發[2008]112號
關於加快發展農村客運的意見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
為深入貫徹落實胡錦濤總書記“314”總體部署和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重慶市委三屆三次會議精神,從根本上改變我市農村客運發展落後局面,建立健全農村客運網絡,滿足廣大農村群眾安全、經濟、便捷的出行需求 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實現城鄉客運服務協調發展,現就加快我市農村客運發展提出以下意見。
壹是提高認識,加快發展農村客運
近年來,隨著農村交通建設投入的加大,我市農村交通基礎設施得到明顯改善,農村客運市場得到壹定發展,農村群眾出行難的問題逐步緩解。但是,由於我市農村客運基礎條件差、運營成本高、經營效益差,經營者投資農村客運的積極性不高,農村客運市場的發展受到很大制約。道路封閉、交通頻繁中斷、運行不正常、農村群眾出行困難等問題尚未得到根本解決,與我市經濟社會加快發展和農村群眾日益提高的交通出行要求仍有較大差距。加快發展農村客運,讓廣大農村群眾享受到安全、經濟、便捷的農村客運,是統籌城鄉發展、促進民生改善的重要抓手和突破口。它不僅對解決農村群眾出行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而且有利於暢通城鄉物流、資金和信息,促進農業發展、農村繁榮、農民增收和鄉風文明,助推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要深刻認識加快發展農村客運的重要意義,增強責任感和使命感,切實把加快發展農村客運、改善農村群眾出行條件放在突出位置。
二,農村客運發展的總體要求和目標
我市農村客運是指區縣(自治縣)之間或相鄰區縣(自治縣)之間的公路或水路客運,屬於市區到鄉鎮、市區到行政村、鄉到鄉鎮、鄉到行政村、行政村到行政村。以上鄉鎮不包括城關鎮和街道。
(1)壹般要求
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以滿足農村群眾安全、經濟、便捷的出行需求為出發點,以實現行政村通公交為重點,以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為主導,通過政府引導和市場運作,逐步建立城鄉壹體、布局合理、方便快捷、暢通有序的農村客運網絡。
(2)發展目標
到2012年,全市鄉鎮農村公路和客運通達率達到100%,已納入全市農村公路建設規劃的行政村通達率和通達率分別提高到100%和55%,符合公交通行條件的行政村客運通達率達到100%;市中心的鄉鎮基本建成5個及以上客運站,其他鄉鎮有5個客運站或簡易站,有客運車輛的行政村有候車亭或招呼站;交通運輸裝備水平顯著提高,適合農村路況和農民出行需求的農村客運車輛得到廣泛推廣使用;加大農村水運渡口改造力度,完善三峽庫區渡口客運網絡,加快“過橋”改造,繼續推進並完成客渡船和短途客船標準化改造,改善渡運條件,保障運輸安全,方便群眾出行。
三。農村客運發展的政策和保障措施
(壹)農村客運發展規劃
市交通委應當會同市政府有關部門,盡快研究確定全市農村客運規劃編制的指導意見。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農村布局、人口分布、道路條件、經濟條件等情況,,根據《全市農村客運規劃編制指導意見》編制本行政區域的農村客運發展規劃並負責組織實施。各區縣(自治縣)農村客運發展規劃應當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城鄉總體規劃和農村公路建設規劃緊密結合,突出農村客運站場(含客運渡口,下同)規劃、農村客運網絡規劃和運力投放規劃。要統籌城鄉客運網絡和場站,引導客運車船向農村延伸,促進城鄉客運壹體化發展。
(二)加快農村客運網絡建設
農村公路和農村客運站是農村重要的公共交通基礎設施,是農村客運發展的載體,政府投資應占主導地位。除國家和市專項補助資金外,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多渠道籌集資金,加大本級財政支持力度,保證農村客運基礎設施建設的資金投入,並負責對各級財政投資形成的固定資產進行監管,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在不減少農村客運站建設項目的基礎上,各區縣(自治縣)可統籌使用本級和市級專項資金結余,提高資金使用效果。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村客運站建設和使用的管理。農村客運站應與農村公路同步規劃建設。農村客運站建設用地原則上應通過調整或劃撥方式予以保障。用於農村客運的農村公路應當符合客運車輛通行條件。原則上路基寬度應為4.5米及以上,路面寬度應為3.5米及以上。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公路的管理和養護,保證管理和養護資金的正常投入,保證良好的路況,並根據農村公路的通達性和暢通程度適時開通農村客運線路,科學調整、改造和延伸現有客運線路,合理調整班次密度,努力提高農村客運網絡的覆蓋面。
(三)完善農村客運管理。
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優化農村客運資源配置,積極穩妥推進運用市場手段配置客運資源,放開農村客運市場,鼓勵私營企業和個體經營戶進入農村客運市場。下放農村客運管理權限,市內相鄰區縣(自治縣)之間的農村客運線路(起止地點均在主城區建成區內的除外),由兩區縣(自治縣)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或者港航管理機構協商後審批。市交委要加大對農村客運業務的指導和培訓,提高區縣(自治縣)相關部門的專業化工作水平。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可以因地制宜合理安排農村客運線路,開展農村客運經營權質量信譽招標,采取區域運營、循環運營、冷熱線搭配、開行車輛、學生車船等經營模式,提高農村客運車船的運營效率和營運效益。對於城鎮和鄉村集中的城市周邊地區,可根據城鄉客運壹體化和農村客運的要求,試行農村客運運營模式,增加停靠站點,啟動滾動,循環線路,促進農村客運網絡與城市公共交通網絡的合理銜接和有效融合。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城市發展進程和城鄉客運發展規劃,妥善處理因城區擴大而引發的農村客運撤並改造問題,避免因城市發展引發客運糾紛。
(四)實施農村客運扶持政策
國家農村客運燃油補貼必須全部用於農村客運發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市政府每年從市財政稅收預算和市交通規費中安排部分資金,設立全市農村客運發展專項資金,用於市政府統壹招標為所有農村客運車輛購買承運人責任險、從鄉鎮到行政村、行政村的農村客運車輛強制保險到部分農村客運渡船第三者責任險和乘坐保險。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每年也要從本級財政預算地方留成部分和農村客運稅中安排資金,設立本級農村客運發展專項資金,配合使用市級專項資金,根據鄉鎮到行政村、行政村到行政村農村客運車輛和農村輪渡船舶實際運行發展情況給予適當補助。市農村客運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由市交通委會同市財政局另行制定,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參照《市農村客運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制定本級農村客運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為便於監督,各地要將補貼後的農村客運線路向村民公示。如有違規,經調查將取消相關補貼。
農村客運實行低票價政策。市物價局會同市交委制定科學合理的農村客運運價和定價規則,使各項優惠政策真正惠及農村群眾。堅決清理和取消農村客運不合理收費,禁止各種攤派。
(五)因地制宜選擇農村客運車型和船型。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安全、經濟、便利的原則,根據地形條件、道路狀況、線路走向、客流特點和市場需求等因素,因地制宜確定客運車輛類型和車輛座位數量,確保客運線路通過有關部門驗收,符合客運車輛安全通行標準。對於區縣(自治縣)市區至鄉鎮和鄉鎮至鄉鎮農村公路客運班線,中型客車可以營運;中小型客車可在區縣(自治縣)至行政村、鄉鎮至行政村、行政村至行政村的農村道路客運線路上運營。農村水路客運應當選擇經船檢機構檢驗合格的客渡船。2012前,為三峽庫區各縣(自治縣)建設80艘20座標鋼機動客運渡船,滿足當地農村群眾安全。
(六)規範農村客運市場秩序。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農村客運市場監管機制,組織相關職能部門加大農村客運市場綜合整治力度,嚴厲打擊農村客運無證經營、無照經營、超範圍經營等各類非法經營行為,保護合法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維護農村客運市場秩序;組織交通運輸部門加強農村客運服務質量評價,不斷提高農村客運服務水平。
(七)加強農村客運安全監管。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要把農村客運安全管理作為重中之重,建立健全各項安全管理制度;要充分發揮鄉鎮人民政府和基層公安派出所在農村客運安全、秩序、收費、場站和市場監管以及農村公路管理中的主體作用,建立健全交通運輸、公安、安監等部門的監管和委托執法機制,加強對農村客運市場的有效管理;區縣(自治縣)公安部門要指導鄉鎮人民政府做好農村客運安全執法工作,堅決查處超速、超載、疲勞駕駛等各類違法行為;區縣(自治縣)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能分工,督促農村客運經營者認真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強教育培訓,完善管理制度,加大安全投入,防止不符合安全條件的經營者和車輛進入農村客運市場;在客車通行的農村公路上,要在危險路段設置圍欄,完善交通標誌、警示標誌等安全防護設施,提高農村公路和渡口的安全通行水平。
(八)加強對農村客運發展的領導。
為加快全市農村客運發展,市政府成立了由分管副市長任組長,交通、公安、安監、財政、國土、規劃、物價、稅務、審計、監察等相關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農村客運發展領導小組,並在市交委設立領導小組辦公室。市政府有關部門要結合自身工作制定配套措施。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要把大力發展農村客運作為壹項重要工作內容列入議事日程,放在突出位置,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健全工作機制,確保領導到位、責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積極穩妥推進全市農村客運持續健康發展。
二○○八年十壹月四日